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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临沂市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实施办法
索引号 004448355-15_C/2012-0420003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人事工作
发文机关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2012-04-22 发布日期 2012-04-20
生效日期 2012-04-22
统一编号 效力状态
临沂市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实施办法
各县区委组织部、县区人事局,市直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和要求

1、竞争上岗是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其适用范围是:市、县区党政机关和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机关内设机构(部门管理)的领导职位。涉及重要机密和国家安全的职位,按照法律、法规不宜公开竞争的职位,不列入竞争上岗的范围。

2、凡是领导职位出现空缺需要从下一级职务干部中提拔的,必须通过竞争上岗确定人选;非领导职位出现空缺原则上也要通过竞争上岗确定人选;因机构调整、重组出现超出职数限额,需要进行调整或分流的,以及需要职位轮换的,也可以通过竞争上岗方式进行。

3、竞争上岗一般在本机关内部实施,根据需要也可允许所属事业单位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

4、竞争上岗必须在核定的编制和领导职数、非领导职数限额内进行。

二、基本条件和资格

参加竞争上岗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和资格:

1、机关内部参加竞争上岗的人员,应具有国家公务员或机关工作者身份;事业单位人员参加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应当经过同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并符合有关条件。

2、应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符合规定的任职年龄。

3、晋升正科级领导职务一般应任副科级职务二年以上,晋升正科级非领导职务一般应任副科级职务三年以上,晋升副科级职务一般应任科员三年以上。

4、个别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特别突出或高学历的优秀年轻干部,经批准可适当放宽资格条件。

三、程序和方法

1、制定方案、报名与资格审查。竞争上岗应当制定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内容包括指导原则、竞争职位、任职条件、选拔范围、方法程序(含遴选方式)、时间安排、组织领导和纪律要求等。实施方案应当征求干部群众的意见,由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并报组织(人事)部门审查。实施方案在本机关及所属单位公布。报名竞争,一般采用竞争具体职位的方式,如果竞争职位与报名人数相差不多,也可采用竞争同级资格的方式,由党委(党组)根据竞争成绩和本人专业特点研究确定任职岗位。采用竞争具体职位的方式,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自愿报名,可只报一个职位,也可兼报其他职位,报名时应填写是否服从组织安排;报名过程公开,报名人员可在规定时间内调整所报职位;有的职位仅有个别人报名,形不成有效竞争的职位,可不列入本次竞争上岗的范围,允许报考该职位人员改报其他职位;干部(人事)部门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公布结果。

2、笔试与面试。竞争上岗应当进行笔试、面试并量化计分。笔试主要测试竞争者履行竞争职位职责所必备的基本知识以及调研综合、办文办事、文字表达等能力。面试主要测试竞争者履行竞争职位职责所必备的基本素质和能力。笔试试题,由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两部分组成,笔试命题要以《党政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考试大纲》为指导,笔试、面试试题一般由本部门委托专家命题或从题库中抽题。笔试和面试要注重衡量干部的实际工作能力和水平,避免出现“高分低能”的现象。笔试、面试各100分,笔试、面试结束后应将成绩通知本人。笔试一般由本单位组织实施,也可由组织人事部门统一组织实施。面试由面试小组实施。面试小组一般由本单位领导和邀请的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领导以及专家组成,一般不少于7人,其中本单位领导一般不超过2人。面试小组成员应当挑选公道正派、政策理论或者专业水平高、熟悉相关业务、具有评委资格的人员担任。面试小组成员要实行回避制度。面试前应当对面试小组成员进行培训。面试应当允许本单位人员旁听。

3、民主测评。对竞争上岗人员应当进行民主测评并量化计分。民主测评主要是对竞争者的德才表现及其对竞争职位的适应程度进行评价,一般在机关全体工作人员中进行,单位规模较大、竞争者所在内设机构人员较多的,可在该内设机构中进行;参加民主测评的人数必须达到应参加人数的80%以上。德才评价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项,每项可细分为若干要素,每个要素划分为若干档次,每档确定相应的分值;对竞争职位适应程度的评价可分为适应、基本适应、不适应,每档量化赋分。两项合计为100分。由参加测评人员无记名填写评价分数,由干部(人事)部门汇总计算每位竞争者的平均分数。民主测评结果应当通知本人。

4、组织考察。考察对象一般通过综合遴选的方式择优确定。笔试、面试和民主测评总成绩折算为100分,折算比例一般笔试按40%,面试按30%,民主测评按30%掌握。依据总分高低,按照一定比例择优确定考察对象并公布名单以及最低入围分数。参加竞争的人数较多时,可通过逐轮遴选的方式择优确定对象。采用逐轮遴选方式,应当公布每轮遴选入围者的名单以及最低入围分数。民主测评在笔试、面试之后的,可与组织考察结合进行。确定考察对象时,可适当考虑竞争者资历、学历(学位)及近年来年度考核情况等因素。对民主测评分数过低的人员,可不列为考察对象。民主测评在笔试、面试之前的,对民主测评分数过低的人员,可取消其参加笔试、面试的资格。列入考察对象的人数,应当多于竞争职位数。考察工作由于部(人事)部门组织进行。考察要坚持德才兼备原则,考察内容包括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情况及其政治业务素质与竞争职位的适应程度,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和群众公认程度。

5、研究确定拟任人选。党委(党组)根据竞争者笔试、面试、民主测评的结果和考察情况,结合本人所报志愿,集体讨论决定拟任人选,决定人选拟任职位。对没有合适人选的职位,党委(党组)可决定暂时空缺。对拟任人选要按照任前公示的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天。

6、审核备案。党委(党组)研究确定拟任人选后,经公示没发现有影响任职问题的,要按规定及时到组织、人事、编制部门审核备案。备案材料一般包括:备案报告、职数审核登记表、备案干部登记表、干部任免审批表、新提拔干部的考察材料和竞争上岗成绩表。涉及人事(干部)科(室)领导职务人选的,要单独形成报告,经组织(人事)部门考察后备案。对通过竞争上岗新提拔领导职务的人员,实行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满经考核胜任的,按有关规定办理正式任职手续,任职时间从试用时算起。

四、纪律与监督

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竞争上岗工作的领导,严格按照竞争上岗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准事先内定人选,不准在实施过程中随意更改或简化程序,不准泄露考试试题、考察情况、党委(党组)讨论情况等。面试小组成员要客观公正,不准打人情分,参加考察的人员要公道正派,不准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参加竞争的人员要正确对待竞争,不准弄虚作假,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竞争上岗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对符合竞争上岗条件不组织竞争上岗或不按规范程序组织竞争上岗的,其干部调整结果组织(人事)部门不予备案。对竞争上岗工作中的违纪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宣布竞争上岗结果无效,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必须接受上级党委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的监督,接受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接受本单位机关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接受干部、群众的监督。干部、群众对竞争上岗工作中的违纪行为,有权向党组织或者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检举、申诉。受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及乡(镇、街道)机关、事业单位实施竞争上岗,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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