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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852681291/gaj/2019-0000033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公安局 |
公开目录 | 部门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 | 2019-05-08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标题 | 山东省公安机关辅警招聘工作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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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公安机关辅警招聘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订劳动合同的辅警招聘工作,签订聘用合同的辅警招聘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通过劳务派遣等方式招聘的辅警,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公安机关招聘辅警,应当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适应岗位需求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第四条 辅警的招聘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在辅警用人额度内按照批准的用人计划统一组织实施。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辅警管理机构负责全省公安机关辅警招聘的综合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下级公安机关辅警的招聘工作;负责本级公安机关辅警招聘工作。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辅警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和监督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辅警的招聘工作;负责本级公安机关辅警招聘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辅警管理机构负责本级公安机关辅警招聘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辅警招聘,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烈士和因公牺牲公安民警、辅警的配偶子女、在职公安民警配偶、退役军人、见义勇为积极分子和先进个人、警察类或政法类院校毕业生、国有企业下岗分流人员,以及具有岗位所需专业资质或专门技能的人员。 第七条 招聘辅警,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用人计划; (二)发布公告;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 (四)考试考察; (五)体能测评; (六)体检; (七)政治考核; (八)公示; (九)签订合同。 根据岗位性质和特点,可对前款规定的招聘程序进行简化或对前款规定的第(四)项至第(七)项顺序予以调整。 第八条 招聘公告面向社会发布。招聘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招聘单位、招聘职位、名额和报考资格条件; (二)报名方式方法、时间和地点; (三)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四)考试科目、时间和地点; (五)体能测评、体检的相关标准; (六)其他须知事项。 第九条 招聘特殊岗位辅警,如需调整资格条件,须由本级公安机关辅警管理机构提出意见,报上一级公安机关辅警管理机构批准,并在招聘公告中注明原因。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特殊岗位辅警的招聘工作,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辅警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不得设置与招聘岗位无关的资格条件。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招聘为辅警: (一)本人或家庭成员、近亲属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或者从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二)本人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或者正在接受调查的; (三)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尚未查清的; (四)曾编造、散布有损国家声誉、反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信息的; (五)曾因吸毒、嫖娼、赌博受到处罚的; (六)曾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或者收容教育的; (七)曾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八)曾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或者因违纪违规被开除、辞退、解聘的; (九)从事警务辅助工作合同期未满擅自离职的; (十)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 (十一)其他不适宜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 第十一条 报考人员应当向辅警管理机构提交报考申请材料,报考人员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 辅警管理机构根据报考资格条件对报考申请进行审查,在规定时间内确认报考人员是否具备报考资格,并可视情加入心理评估环节。 第十二条 辅警招聘考试可采用笔试、面试的方式进行,对专业要求较高的岗位,可加试专业技能测试或采用其他测评办法。 第十三条 辅警招聘考试的内容和标准,应贴合岗位需求,符合实际需要。 第十四条 考试成绩及结果通过网站、书面通知等形式向报考人员公布。 第十五条 体检、体能测评的项目和标准根据职位需要确定。体检项目和标准、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考察内容主要包括报考人员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 第十七条 政治考核参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政治考核的相关要求进行,重点审查是否具有不得招聘为辅警的情形。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辅警管理机构根据报考人员的考试成绩、体测体检、考察及政治考核情况,提出拟聘用人员名单,向社会公示。 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公示结果不影响聘用的,用人单位应当自公示期满一个月内与聘用的辅警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用工备案。 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签订后,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在10日内将聘用辅警名单报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辅警管理机构备案;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在20日内将聘用辅警名单逐级报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辅警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条 新招聘的辅警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限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试用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层级。试用不合格的,解除劳动(人事)关系或退回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或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的人员名单,逐级报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辅警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一条 辅警聘用工作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各级公安机关辅警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受理相关举报,并按管理权限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管理权限,由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辅警管理机构视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辅警管理岗位或者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的用人额度、用人计划和职位要求进行聘用的; (二)不按规定的资格条件和程序聘用的; (三)经审批的招聘公告发布后,擅自出台、变更招聘政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招聘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三条 从事招聘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者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露试题或其他招聘涉密信息的; (二)利用工作便利,伪造考试成绩或其他与招聘工作有关资料的; (三)利用工作便利,协助报考人员作弊的; (四)因工作失职,导致招聘工作重新进行的; (五)违反招聘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招聘纪律的报考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取消考试、体测体检、考察、政治考核资格,不予聘用、解除劳动(人事)关系或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等处理。其中,有舞弊等严重违反招聘纪律行为的,不得再报考公安机关辅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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