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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585729837/ybj/2019-0000072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医疗保障局 |
公开目录 | 部门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 | 2019-11-27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标题 | 《关于严格执行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结果并明确相关医药价格招采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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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 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是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家医保局等部门组织各省组成采购联盟,明确药品集中采购数量进行集中采购、以量换价,最终目的是让群众以比较低廉的价格用上质量好的药品。 二、执行医药机构和执行时间 全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全部于2019年12月1日起开始全面执行。鼓励医保定点民营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积极参与。 三、关于支付标准 患者使用价格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如患者使用的药品价格与中选药品集中采购价格差异较大,渐进调整支付标准。患者使用价格低于支付标准的药品按实际价格支付。 四、关于及时回款 医疗机构在交货验收之日起至第二月月末完成支付药款。医保基金在总额预算的基础上,按不低于中选药品采购金额的50%预付给医疗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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