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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360274559/mzj/2024-0000188 发布机构 临沂市民政局
公开目录 部门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4-09-29
文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标题 临沂市民政局 临沂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临沂市养老服务发展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临沂市民政局 临沂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临沂市养老服务发展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民政局、财政局,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民政卫生工作办公室、财政金融办公室,临沂沂河新区社会保障办公室、财政金融局:

现将《临沂市养老服务发展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临沂市民政局 临沂市财政局

2024年8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临沂市养老服务发展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

为深入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领作用,扎实推进《山东省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根据《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优化省级养老服务发展资金支持政策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山东省财政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养老和养老服务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山东省省级养老服务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办法》《临沂市养老服务条例》等法规政策规定,统筹各级养老服务资金,现制定本方案。

一、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类补助项目

(一)养老机构运营奖补项目

1.项目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已投入运营且提供普惠养老服务的民办养老机构、委托第三方运营的公办养老机构、政府与第三方合资合作养老机构,以及国有企业、公办医疗机构举办或运营的养老机构,补助对象为实际运营方。居家式、产权式、会员制项目不在补助范围。

2.奖补条件

(1)投入运营时间满一年且提供普惠养老服务;

(2)经评估达到1星级及以上;

(3)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并在当地民政或行政审批部门备案(许可);

(4)入住老年人信息应录入省养老管理平台,并及时更新;

(5)入住老年人满意率达到90%以上;

(6)获得上一次养老机构运营奖补时间已达到一年。

3.申报材料

(1)《养老机构运营奖补申请表》(附件1);

(2)养老机构法人登记证书和备案回执或设立许可证复印件,委托运营的公办养老机构需提供委托运营协议;

(3)申报之日前12个月每月入住社会老年人花名册、机构自评能力等级和收费标准,以上信息需与省养老管理平台数据一致;

(4)具备资质和能力的第三方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出具的入住老年人能力评估报告。

4.奖补标准

对符合以上补助范围和条件的养老机构,根据收住的中度、重度、完全失能老年人数量及入住时间进行奖补,按照每人每年2400元、3000元、3600元(不满一年的每人每月200元、250元、300元)的标准,根据养老机构1-5星级等级评定结果,分别给予0.8倍、0.9倍、1倍、1.1倍、1.2倍的差异化补助。对老年人入住时间不满1个月的不予补助。

(二)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奖补项目

1.项目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由街道、社区、村(居)委会、个人或社会力量运营,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文化娱乐、精神慰藉等服务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补助对象为实际运营方。此项目与老年助餐服务运营奖补项目不重复享受。

2.奖补条件

(1)投入运营时间满1年;

(2)符合《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级划分与评定标准》(DB37/T 2722—2023)、《农村幸福院等级划分与评定》(DB37/T 3774—2020)等建设标准和功能设置要求;

(3)经评估达到1星级及以上;

(4)日常运营和服务规范,按标准配备服务人员,在显要位置公示服务人员和监督电话,纳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日常监管;

(5)农村幸福院、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信息应录入省养老管理平台,并及时更新;

(6)服务老年人满意率达90%以上。

3.申报材料

(1)《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运营奖补申请表》(附件2);

(2)日常运营与服务情况报告;

(3)个人或社会力量运营的,还应提供运营主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4.奖补标准

对符合条件,经评估达到1星级、2星级、3星级的农村幸福院,分别按照每年每处不高于0.5万元、0.7万元、1万元的标准给予运营奖补;对符合条件,经评估达到1星级、2星级、3星级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分别按照每年每处不高于1万元、1.2万元、1.5万元的标准给予运营奖补。

(三)孝善食堂补助项目

1.项目范围

对向老年人开展助餐服务的孝善食堂、开设老年助餐点的餐饮企业以及配餐送餐企业等,综合考虑设施规模、就餐送餐人次和质量、老年人满意度、优惠价格等因素,给予运营奖补。此项目与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奖补项目不重复享受。

2.奖补条件

(1)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并在民政部门备案;

(2)申请运营奖补的孝善食堂,须正常运营满一年,每周提供助餐服务5天及以上;

(3)食堂经营主体或配餐单位基本信息录入民政部门要求的相关系统,并及时更新;

(4)食堂经营主体或配餐单位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未发生过食品安全事故,无负面舆情,无不良社会记录;

(5)在就餐区醒目位置公示食品安全相关信息,以及服务方式和范围、服务对象、开放时间、食品价格、老年人优惠项目等;

(6)服务老年人满意率达90%以上。

3.申报材料

(1)《孝善食堂运营补助申请表》(附件3);

(2)法人登记证书及食品经营相关资质复印件;实行委托运营的,还需提供委托运营协议复印件;

(3)具备资质和能力的第三方出具的评估报告。

4.奖补标准

对正式运营满一年,日均(运营日)服务老年人30-60人次、61-100人次、101人次以上,且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满意率达到90%以上的孝善食堂,分别按照每年每处不高于1万元、1.5万元、2万元的标准给予奖补。

(四)家庭养老床位奖补项目

1.项目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取得法人资质并在民政部门备案,建有家庭养老床位20张及以上,达到《家庭养老床位设置与服务要求》(DB37/T 4581—2023),签约服务时长达到1年以上的专业养老机构。

2.奖补条件

(1)设置家庭养老床位的养老机构应在民政部门备案(许可),近一年内未纳入社会失信名单;

(2)建有家庭养老床位20张以上,符合《家庭养老床位设置与服务要求》(DB37/T 4581—2023)建设标准和功能设置要求,且全部正常运行;

(3)签约服务时长达1年及以上;

(4)等级评定达3星级及以上;

(5)相关信息完整录入省养老管理平台;

(6)服务老年人满意率达90%以上;

(7)具有完整的老年人建床资料,包含但不限于申请、服务合同、老年人能力评估报告等;

(8)签约服务老年人此前已享受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项目或政府购买居家上门服务的,不列入补助范围。

3.申报材料

(1)养老机构法人登记证书和备案回执或设立许可证复印件;

(2)《家庭养老床位奖补申请表》(附件4);

(3)家庭养老床位建设明细、签约协议、服务记录;

(4)具备资质和能力的第三方根据《家庭养老床位设置与服务要求》(DB37/T 4581—2023)、《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出具的评估报告(含老年人满意度调查情况)。

4.奖补标准

对服务重度、完全失能老年人的家庭养老床位,自设立次月起每张每月分别按照不高于40元、60元补助。补助对象为设置家庭养老床位的养老机构。

(五)认知障碍照护床位建设一次性补助项目

1.奖补范围

2024年1月1日起,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由政府、企业、社会组织、个人,以新建、扩建以及利用自有房产、租赁房屋改建等方式建设的,面向失智老年人提供服务、达到《养老机构认知障碍照护专区设置和服务指引(试行)》(鲁民函〔2024〕19号)要求、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的认知障碍照护床位。由养老床位改建,且已享受过一次性建设补助的不予补助。居家式、产权式、会员制项目不予补助。

2.补助条件

(1)符合《养老机构认知障碍照护专区设置和服务指引(试行)》要求,每个照护专区可设置1个或多个照料单元,照护专区的床均建筑面积不应低于25平方米;

(2)每个照护专区至少配置1名社会工作者和1名经过专业培训、拥有照护计划制定能力的专业人员。服务人员上岗前应参加认知障碍照护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护理人员与入住对象的配比不低于1∶3,24小时均应有护理人员照护;

(3)无安全隐患,无负面舆情,无不良社会记录;相关信息完整录入省养老管理平台;

3.申报材料

(1)《认知障碍照护床位建设一次性补助申请表》(附件5);

(2)运营主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备案回执或设立许可证复印件;

(3)入住协议或其他同等效力证明实际投入使用的证明材料;

(4)项目土地、建设、房产手续齐全,项目建成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其中租赁房屋改建的项目,还应提供租赁期限不少于5年的房屋租赁合同;

(5)具备资质和能力的第三方根据《养老机构认知障碍照护专区设置和服务指引(试行)》和机构运营情况出具的评估报告(含相关从业人员名单及培训合格证书)。

4.补助标准

对新、扩建项目,每张床位按照不高于3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对利用自有房产、租赁房屋改建项目,每张床位按照不高于1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

(六)护理型养老机构建设贷款贴息项目

1.项目范围

2024年1月1日起,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由政府、企业、社会组织、个人,以新建、扩建以及利用自有房产、租赁房屋改建等方式建设的,重点为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服务,并办理金融机构贷款的护理型养老机构。居家式、产权式、会员制项目不在补助范围。

2.补助条件

(1)项目土地、建设、房产手续齐全。其中,以租赁土地形式新建的项目,土地租赁期应在10年以上;以租赁房屋形式改建的项目,租赁房屋期限应在5年以上;

(2)床位应为护理型床位,不少于20张,符合《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认定要求》(DB37/T3587-2023)等标准规范;

(3)取得卫生健康部门的执业许可或备案证明,配备相应的医生、护士和护理人员;

(4)项目建成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

(5)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并在当地民政部门备案;无安全隐患,无负面舆情,无不良社会记录;相关信息完整录入省养老管理平台;

(6)在符合要求的金融机构办理贷款。

3.申报材料

(1)《护理型养老机构建设贷款贴息项目申请表》(附件6);

(2)土地、建设和房屋产权手续证明材料复印件。其中,租赁土地、房屋建设的项目,还应提供证明租赁期限的材料;

(3)医疗机构医疗执业许可证明或备案证明、医生、护士人员名单及执业资格证复印件;

(4)养老机构法人登记证书和备案回执或设立许可证复印件;

(5)具备资质和能力的第三方出具的护理型床位认定报告;

(6)符合要求的贷款合同、贷款资金到位凭证、利息支付凭证等证明材料。

4.贴息标准及有关要求

对符合条件的新增护理型养老机构,根据其从金融机构的实际贷款额,按不高于当年基准贷款利率的60%给予一次性贷款贴息(按照基准贷款利率与市场报价利率LPR就低原则),单个项目贷款贴息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申请贴息的护理型养老机构要在项目贷款到期后,及时上报贴息期限内利息支付凭证。若发现项目贷款到位后擅自改变贷款用途、申请主体提前还贷或贷款项目中止等问题,县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将视情况收回部分或全部贴息资金。

二、养老服务人才建设类补助项目

(一)院校设立养老服务相关专业一次性奖补项目

1.奖补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开展正常教学的市属高等院校、市级及以上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

2.奖补条件

(1)连续招生两年以上且每年招收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学生不少于40人,开展正常教学活动;

(2)师资、实验实训设施符合有关主管部门设立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有关规定,有科学、规范、完整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有保障开设本专业可持续发展的规划和相关制度。

3.申报材料

(1)《院校设立养老服务相关专业一次性奖补申请表》(附件7);

(2)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养老专业招生文件复印件;

(3)设立养老专业的师资基本信息表、实验实训(场所、仪器设备)设施一览表;

(4)最近两个学年招录养老专业学生花名册,教育部学信网、省教育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教育主管部门在籍专业学生验证材料。

4.奖补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市属高等院校、市级以上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每处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已享受过院校设立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奖补的不重复补助。

(二)大中专毕业生入职养老服务一次性奖补项目

1.奖补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在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从事护理、医疗、康复、社工一线岗位工作,持有本科及以上、专科(高职)、中职(技工院校)毕业证书的专职养老服务人员,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不在奖补范围内。

2.奖补条件

申请一次性入职奖补资金,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与养老机构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且从事养老护理、医疗、康复、社工一线岗位工作满1年;

(2)持有国家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认可的高等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院校毕业证书;

(3)全日制院校毕业3年内;

(4)养老机构按规定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

3.申报材料

(1)《大中专毕业生入职养老服务一次性奖补申请表》(附件8);

(2)申请人身份证件、学历(学位)或毕业证书复印件;

(3)申请人与所在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4)养老机构出具的工资发放、缴纳社保等材料复印件(加盖所在机构财务专用章,主要负责人签字)。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为老年人提供服务的养老机构,相关材料由政府购买服务提供方出具,同时提供政府购买服务合同。

4.奖补标准及方式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本科及以上、专科(高职)、中职(技工院校)毕业入职人员,分别按照2万元、1.5万元、1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入职奖补。

入职奖补申请人与养老机构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入职满一年、两年、三年分别按照奖补标准的40%、30%、30%比例发放。入职奖补资金发放期间,申请人离开养老机构的,未发放部分不再予以发放;从原申请所在养老机构辞职、继续到其他养老机构工作且符合补助条件的,不得重复申领已补助部分,未发放部分可继续申领。已按照鲁民〔2021〕21号文件申领补助的,未发放部分可继续申领。

(三)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一次性奖补项目

1.奖补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中取得职业技能等级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等级的养老护理员,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不在奖补范围内。

2.奖补条件

(1)所在养老机构经当地民政或行政审批部门备案(许可);

(2)持有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技能等级评价机构评价,证书编码在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网站可查询),且从事与证书相对应工作;

(3)从事养老护理员工作2年以上。

3.申报材料

(1)《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一次性奖补申请表》(附件9);

(2)申请人身份证件、养老护理员岗位技能等级证明或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培训结业证书等材料复印件;

(3)申请人与所在养老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缴纳社保材料复印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为老年人提供服务的养老机构,相关材料由政府购买服务提供方出具,同时提供政府购买服务合同。

4.奖补方式

对符合条件的取得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的养老护理员,分别给予3000元、4000元、5000元的一次性奖补。已按照鲁民〔2021〕21号文件、临民〔2021〕29号文件或本文件申领过职业技能等级奖补的,符合更高一级奖补条件的,可补齐相应差额。同一等级的奖补只能申请一次。

(四)养老服务与管理人员培训、护理技能竞赛项目

根据上级要求和工作需要,市、县两级每年开展养老服务与管理人员培训、护理技能竞赛等工作,提升养老服务专业技能和管理水平,此项目在培训对象和资金安排上与就业补贴类培训不重复保障。

三、老年人福利类补助项目

(一)长寿补贴项目

对年满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300元长寿补贴。

(二)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项目

对年龄达到60-79周岁、80-89周岁、90-99周岁的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分别发放80元、100元、200元生活补贴;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标准评估为2—4级的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80元护理补贴。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与重度残疾人等护理补贴不能重复享受。具体政策参照《临沂市民政局临沂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临民〔2021〕2号)执行。

(三)老年人优待项目

按照《临沂市优待老年人规定》(临政字〔2021〕156号)文件规定,对我市及市外来临沂的6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享受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等优待政策。

(四)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项目

支持对纳入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范围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有条件的县区可以将改造对象范围逐步扩大到城乡低保对象中的高龄、失能、留守、空巢、残疾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改造对象家庭应对拟改造住房拥有产权或长期使用权,拟改造住房应符合质量安全相关标准、具备基础改造条件,且没有纳入拆迁规划。本项目与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项目不重复享受。具体要求按照《山东省民政厅关于扎实做好特殊困难老年人适老化改造工作的通知》、《临沂市民政局临沂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临沂市“十四五”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民〔2022〕66号)执行。

(五)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项目

对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评估为完全失能等级并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城乡低保老年人,给予集中照护补助。补助标准原则上按照不高于当地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及全护理照料标准之和(2024年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为2059元/人/月、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为1816元/人/月),扣除老年人已获得的低保金、残疾人“两项补贴”、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等资金后确定。长期护理保险参保人员已经通过基金支付基本护理服务费用的,不纳入补助范围。具体要求按照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临沂市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临民〔2024〕10号)执行。

(六)政府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项目

为60周岁(含)及以上的特殊困难居家老年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居家照护服务。服务内容分为居家照护服务、智慧养老服务,包含但不限于为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医、代办、配备智慧养老服务设备等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具体要求参照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临沂市深化政府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民〔2022〕48号)执行。

(七)新中国成立前入党老党员和抗战时期入伍老战士养老关爱服务项目

1.服务对象

全市新中国成立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以及抗战时期入伍老战士(以下简称老党员、老战士)。

2.服务内容

(1)集中照护。对愿意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党员、老战士,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养老机构提供照护服务。第三方养老机构应具备医养结合功能和良好的食宿、医护条件,能够较好满足老党员、老战士生活照护、医疗保障、心理疏导等方面需求。市、县区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在第三方养老机构设立集中照护中心,建立起市、县、乡三级养老服务体系。集中照护费用标准一般按每人每月2400元左右的标准进行保障,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适当增加。具体标准由县区与养老机构协商确定。

(2)居家养老。对未有入住养老机构意愿的老党员、老战士,采取“适老化改造+照护服务、志愿服务”的“1+2”模式进行居家养老。各县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确定第三方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对老党员、老战士居住场所进行适老化改造,同时提供居家照护服务和志愿服务,切实保障居家养老生活质量。居住场所适老化改造费用,一般按照每户1500元左右进行保障;居家照护服务费用,一般按照每人每月20小时左右照护服务、每小时25元左右进行保障。具体标准由县区与养老机构协商确定。具体要求参照《关于印发<做好全市新中国成立前入党老党员和抗战时期入伍老战士养老关爱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临组通字〔2021〕23号)执行。

四、连锁化养老服务品牌奖补项目

综合考虑养老服务组织连锁化数量、品牌影响力和服务人群规模等因素,对运营服务组织达到一定数量、服务效果好的连锁化养老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原则上每年评选5家连锁化养老机构,参照每家2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补。具体奖补方案由市民政局根据有关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五、全市基本养老服务综合平台整合运营项目

为落实《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大数据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基本养老服务综合平台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民函〔2024〕57号)和国家省基本养老服务综合平台试点工作任务要求,市级统筹资金,用于整合、运营临沂市基本养老服务综合平台,不断加强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推动养老服务领域数据交换共享,提升数据赋能养老业务水平。

六、项目审批和资金管理有关要求

(一)分类组织实施

本方案规定的补助项目,由市、县、乡镇(街道)三级按照分级负责、分类审批的原则组织实施。

1.市级民政部门。(1)负责养老服务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的总体推进、协调督导和备案汇总工作;(2)负责市属院校设立养老服务相关专业一次性奖补项目、市级养老服务与管理人员培训项目、连锁化养老服务品牌奖补项目、全市基本养老服务综合平台整合运维项目的实施工作;(3)负责对县级审批、实施项目进行核查;(4)负责市本级相关项目的审批工作。

2.县级民政部门。根据职责范围,负责对本地各类补助项目的审批、实施工作,并报市级民政部门备案。

3.乡镇(街道)。根据职责范围,对本地申报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运营奖补项目,家庭养老床位奖补项目及孝善食堂补助项目进行初审,将符合条件的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二)规范高效推进

各县区要按照随时受理、高效审批、按时公示、及时拨付、定期备案的原则,规范高效推进项目审批。各县区民政部门要根据项目审批职责,分类受理有关补助申请,于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完成材料审核和现场勘查。要增强服务意识,规范高效推进项目审批工作,对民政部门已经掌握的和通过数据共享能够获取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免予提供。对审批通过的补助项目和补助金额,通过民政系统网站或其他公共媒体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报财政部门及时拨付补助资金,严禁年底集中突击审批项目和拨付资金。

(三)强化资金保障

市县统筹中央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专项资金(老年人福利类)和各级养老服务发展资金,推动支持全市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各县区可结合实际适当调整补助标准,其中鲁民〔2024〕13号已明确最低标准的补助项目,各县区不得低于省级规定的最低补助标准。

(四)加快预算执行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按照责任分工,强化预算执行约束,对于无法按原预算执行的资金,要及时收回或优化调整。其中,省市养老服务发展资金应全部用于本文件明确的支出方向,中央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专项资金(老年人福利类)使用按财政部、民政部规定执行,不得超范围支出,不得用于开展养老服务所需工作经费。每年11月底前,各县区向市民政局进行资金审批情况备案。

(五)强化绩效管理

各县区民政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要认真落实绩效管理主体责任,强化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科学制定本地区绩效目标,加强绩效运行监控,认真开展绩效自评。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根据《山东省财政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养老和养老服务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山东省省级养老服务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等要求,对各县区补助资金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作为分配各级养老服务发展资金的重要依据。

(六)明确部门分工

1.市级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服务发展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和备案汇总工作,提出资金预拨意见和分配方案,设置绩效目标并开展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自评等工作;实施、审批市本级相关项目。

2.市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预算编制,对支出政策和资金分配意见进行合规性审核,下达预算指标,配合做好下年度养老服务发展资金分配工作。

3.县级民政部门根据审批项目权限,分类做好项目审批、公示、备案、验收以及绩效评价、资金使用监管等工作。

4.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及资金拨付等工作。

各县区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严格项目审批管理,开展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市级民政部门将对项目审批情况进行核查,包含但不限于项目档案资料、项目公示资料、项目审批程序过程性材料、资金申请拨付材料、资金拨付材料等。严禁以任何形式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有关补助资金,对项目评审不规范、擅自改变养老用途、弄虚作假骗取补贴、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补助资金的,一经查实,依法依规进行追偿和处理。

(七)明确有关工作

1.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机构的,不需另行设立新的法人,可利用现有法人资格进行备案,并使用医疗机构相关手续申领有关补贴。

2.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工作的,应由市或县统一委托,养老机构不得自行委托。各县区要加强对第三方机构评估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评估存在问题的第三方评估组织,列入失信名单,给予公开通报和严肃处理,并及时告知市民政局和登记注册机关。

3.做好政策衔接。医疗机构内设的护理型养老机构,不得将病床纳入建设和运营补助范围。要做好长期护理保险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家庭养老床位运营奖补等政策衔接,防止重复享受同类补助政策。已补助的项目,不得通过改变机构名称等形式巧立名目重复申请补助。

本方案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执行期间将根据相关法规政策变化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附件:

1.养老机构运营奖补申请表

2.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运营奖补

申请表

3.孝善食堂运营补助申请表

4.家庭养老床位奖补申请表

5.认知障碍照护床位建设一次性补助申请表

6.护理型养老机构建设贷款贴息项目申请表

7.院校设立养老服务相关专业一次性奖补申请表

8.大中专毕业生入职养老服务一次性奖补申请表

9.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一次性奖补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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