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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4448494-11_B/2012-0410003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教育局 |
公开目录 | 部门计划总结 | 发布日期 | 2012/04/10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标题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2011-2013年学前教育行动计划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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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政办发〔2011〕2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临沂市2011—2013年学前教育行动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四月八日 临沂市2011-2013年学前教育行动计划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0﹞41号)和《山东省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精神,加快普及学前三年教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普及学前三年教育为目标,以满足人民群众学前教育需求为宗旨,将学前教育纳入政府公共服务体系,坚持政府主导,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学前教育,为适龄儿童提供公平的学前教育机会,推动学前教育健康快速发展。 二、任务目标 (一)总体目标。构建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加快普及学前三年教育,基本解决入园难问题。到2013年,全市学前三年幼儿入园率达到72%,公办及公办性质幼儿园数、在园幼儿数分别达到总数的60%,公办幼儿教师占公办幼儿园教师总数的50%。 (二)年度任务。2011年,全市新建幼儿园141所,改扩建382所,2-3个县区完成政府建设示范幼儿园任务,30%的乡镇中心幼儿园通过省级认定,园长、幼儿教师培训率达到30%。2012年,新建幼儿园149所、改扩建296所,所有县区完成政府建设示范幼儿园任务,60%的乡镇中心幼儿园通过省级认定,园长、幼儿教师培训率达到60%。2013年,新建幼儿园140所、改扩建245所,公办幼儿园达到幼儿园总数的60%以上,所有乡镇中心幼儿园通过省级认定,园长和幼儿教师轮训一遍。 三、主要内容 (一)扩大学前教育资源 1、积极发展城市学前教育。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规定,加强城市居住区配套幼儿园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建设用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未按规定安排配套幼儿园建设的居住区规划不予审批,确保新建居住区配套幼儿园与居住区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幼儿园建成后,无偿交给当地教育部门作为公办学前教育资源管理使用。现有居民区尚未有配套幼儿园的,由所在县区教育部门牵头协调,积极新建幼儿园或改建、扩建现有民办性质幼儿园。各县区政府要办好公办幼儿园,支持城市街道、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学校举办幼儿园;通过优惠政策,扶持公民个人举办普惠性幼儿园,满足城市居民子女和流动儿童就近接受学前教育的需求。鼓励有条件的省、市级示范性公办幼儿园以创办分园、联合办园等形式,输出先进教育理念和管理模式,扩大优质学前教育资源。财政投资及利用国家财政性资金举办的幼儿园,要按照“划片招生、就近入园”的原则接收适龄儿童入园。 2、重点发展农村学前教育。将幼儿园纳入新农村建设规划,按照“一村(社区)一园”或者“5000人口、1.5公里服务半径”的原则建设农村幼儿园。每个行政村都要落实相应的办园义务。加强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每个乡镇至少建设1所公办中心幼儿园;鼓励乡镇中心幼儿园在行政村设立分园,实行人员、经费、教学等统一管理,提高农村学前教育整体水平。中小学布局调整富余的校舍和乡村闲置公共资源应主要用于举办幼儿园。有条件的学校可按照“园舍独立、经费独立、人员独立、教学独立”的原则附设幼儿园。 3、加快推进幼儿园标准化建设。坚持学前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新增幼儿园以公办为主。制定学前教育专项规划,将幼儿园建设纳入城乡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规划,科学规划幼儿园布局。严格按照《山东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试行)》建设幼儿园,对达不到标准的幼儿园进行改造,特别是对不符合抗震设防等防灾标准和设计规范的幼儿园,限期进行改造,使其尽快达到标准。严禁使用危房和不安全设施设备,确保幼儿园工程质量。 (二)加强幼儿教师队伍建设 1、配足配齐幼儿园教职工。要按照省定配备标准,配足配齐各级各类幼儿园教职工。严格执行教师资格制度,幼儿园园长、教师、保育员等均应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对已经在岗尚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要限期取得任职资格。到2013年,园长、幼儿教师学历达标率要达到70%以上,所有园长都要获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50%以上的幼儿教师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公办幼儿园新增教师根据有关规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城乡中小学布局调整富余教师,经过培训后可根据工作需要转岗到幼儿园任教。逐步加大公办幼儿教师配备比例,确保公办和公办性质幼儿园公办教师达到50%以上。 2、加强幼儿教师培训。按照分级培训的原则,建立完善园长、幼儿教师继续教育和定期培训制度,落实培训经费,确保培训效果。2013年前,对所有幼儿园园长和骨干教师进行一次市级培训,对所有幼儿教师进行一轮全员专业培训。 3、落实幼儿教师地位和待遇。将在职在编的公办幼儿教师纳入当地中小学教师工资保障体系。非公办幼儿教师工资可参照公办幼儿教师的工资标准发放,逐步实现与公办幼儿教师同工同酬。解决好非公办幼儿教师的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障问题。幼儿教师在评先树优、职务评审、岗位聘用、培训进修等方面与中小学教师享有同等待遇。 (三)强化学前教育管理 1、建立幼儿园动态监管机制。严格执行幼儿园准入制度,严禁无资质机构变相举办学前教育。建立各级政府牵头组织,综治、教育、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公安、物价等部门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审批注册的幼儿园定期组织年检并实行分类管理,对未经审批和达不到标准的幼儿园予以取缔。建立幼儿园信息管理系统,实行信息年报制度,及时掌握各类幼儿园办园情况。 2、加强幼儿园安全管理。幼儿园要把保护幼儿生命安全和健康成长放在首位,按照规定配足配齐安全保卫人员及设施,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制,严防儿童伤害事件和安全事故的发生。各级政府要按照《山东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组织有关部门、乡镇(街道)和社区组织,加大对幼儿园安全工作的监督力度,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3、强化幼儿园质量监管。遵循幼儿成长规律,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结合,寓教于乐,防止和纠正幼儿园教育“小学化”倾向。建立幼儿园质量评估体系,加强对幼儿园保教质量的监督和管理。加强学前教育科学研究,深化学前教育改革。建立幼儿园家长委员会,加强幼儿园与社区、家庭的沟通与交流。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调整充实学前教育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综治、教育、编制、发改、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卫生、公安、物价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定期研究解决学前教育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加强对学前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市级统筹、以县为主、县乡共管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政府主导、公办为主、民办补充的办园体制,政府领导、教育部门主管、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学前教育工作机制,保障学前教育健康发展。 (二)落实经费保障。各级政府要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新增教育经费要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发展学前教育,确保公办幼儿园建设需要和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要占合理比例,并在未来三年有明显提高。研究制定公办幼儿园生均经费标准和生均财政拨款标准。支持城市街道、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学校幼儿园以及民办幼儿园发展。从2011年起,市财政设立学前教育专项经费,各县区也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改善幼儿园办园条件、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培训园长和教师等。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捐资助园和出资办园,纳税人通过非营利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学前教育的资助与捐赠,按规定享受免税等优惠政策。物价部门会同财政、教育部门根据财政经费情况、生均成本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等核定各类幼儿园收费标准。民办幼儿园根据审核的办园成本确定收费标准,报物价部门备案并公示。所有幼儿园一律不得在核定的收费标准外以其他任何名目收取费用。 (三)强化监督检查。将学前教育纳入各级政府工作考核和教育督导评估,建立督促检查、考核奖励和问责机制。各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定期对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进展情况进行专项督导,加强对政府责任落实、教师队伍建设、经费投入、安全管理等方面的监督检查。教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学前教育工作进行定期调度,宣传推广先进经验和做法,对为学前教育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学前教育的良好氛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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