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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4527328-09_E/2012-1130001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应急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部门计划总结 | 发布日期 | 2012/11/30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标题 | 临沂市烟花爆竹百日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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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做好今冬明春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确保2013年元旦和春节期间全市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稳定,按照省安委会部署和市政府开展安全发展“百日集中整治行动”的指示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积极预防,加强监管,落实责任,推动“打非治违”和“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强化年”的深入开展。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全面排查和整治各类烟花爆竹安全隐患,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严防较大以上事故发生,促进全市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工作重点和主要措施 (一)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要增强法制观念,企业的厂长(经理)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自觉遵守国家、省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严防事故发生。生产企业要执行负责人带班巡查制度,每天必须安排负责人带班,要充分发挥、挖掘视频监控系统资源优势,对涉药工序严格管控,严禁发生“三超一改”、“三违”以及使用违禁药物组织生产等问题,坚决杜绝超能力、突击生产行为;严禁将企业或生产线、工房违法转包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认真落实隐患自查自纠制度,及时消除不安全因素,确保安全生产。批发企业要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制,严防“三违”行为引发事故,严禁采购、销售非法和假冒、伪劣、超标、含氯酸钾的烟花爆竹产品,严禁超量存放、超员作业、超许可范围经营和在库房内拆箱分装。各烟花爆竹企业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化建设的通知》要求,对所生产、经营的产品进行标识,并将产品信息录入烟花爆竹流向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并使用《烟花爆竹安全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依法签订购销合同,规范填写合同各项内容,严禁无书面合同购买、销售烟花爆竹。 (二)严格落实监管部门监管责任。各级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0〕53号文件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强化监督检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安全生产执法监察队伍的作用,强化执法检查。要充分挖掘生产企业远程视频监控系统资源优势,使其更好地服务监督执法工作。要制定执法计划,突出重点时段、重点地区和重点企业,责任落实到人,对辖区内烟花爆竹生产、批发企业和零售网点安排定期检查,对排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要登记建档,下达整改指令,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落实,确保发现的问题得到解决、查出的隐患得到整改、反馈的意见得到落实。要继续实行驻厂监督制度,驻厂安全督导员每天必须到企业现场检查,并将检查情况短信向市、县安监局报告,一旦发现违规违章行为,要立即纠正。要依法依规合理布设零售网点,严格审查核发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并标明零售场所存放数量,严禁零售点超量存放,严禁集中、连片或在居民楼内设置烟花爆竹零售点。各级公安部门要切实加强烟花爆竹运输、燃放的安全管理,依法审批道路运输和燃放许可证。要加大对烟花爆竹生产传统地区和非法烟花爆竹事故多发区的检查力度,不间断地对重点村、重点户、重点人及闲置房、出租房进行检查。要强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安全监管,重点检查燃放企业、人员是否具有相应资质和资格证书,是否依法履行审批手续等。要依法及时销毁企业过期和查获及收缴的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依法加大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管,尤其对外省进入我省的烟花爆竹运输车辆,必须对承运人、运输车辆及驾驶员、押运员的相关资质进行严格检查。各级工商部门要加大市场检查力度,依法查处无照经营、假冒商标侵权等违法违规行为。各级质监部门要依法加强烟花爆竹产品质量和包装监督抽查工作,抽查情况及时通报安监、工商等有关部门。 (三)严格落实烟花爆竹“打非”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深刻吸取省内外非法生产烟花爆竹事故教训,克服麻痹松懈思想,坚持不懈地抓好“打非”工作。要严格落实县、乡两级政府“打非”责任,层层签订责任状,做到任务分工到人,责任明确到人,并组织公安、安监、工商、质监、交通运输部门开展“拉网式”大检查,对废弃厂房、出租房、闲置房等可疑场所进行全面排查,不留死角。同时,要充分发挥农村基层组织作用,调动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治保员的积极性,对有生产烟花爆竹传统和出现过非法制贩、储存烟花爆竹的重点村、重点户、重点人安排专人实施重点管控,一经发现,依法从严处理。对非法生产的,要彻底查清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原材料的来源和产品销售渠道;对非法经营的,要深入追查产品来源,查出非法生产窝点及其生产原材料来源渠道。对组织、参与非法生产经营的人员及追查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从严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强化宣传教育,营造舆论氛围。各县区要通过报纸、广播、电视、宣传栏等多种形势,广泛宣传百日安全专项行动重要意义,形成强大的舆论声势;要在本地各类新闻媒体上公布“打非”举报电话,发动群众进行有奖举报,坚决打击取缔各类非法制贩、储存烟花爆竹窝点。同时,教育广大群众特别是中小学生安全正确燃放,禁止在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地点和大型商场、批发市场等容易威胁公共安全的地点、场所燃放烟花爆竹。 三、工作进度安排 全市烟花爆竹百日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自今年11月25日起至2013年3月4日完成专项整治任务。 第一阶段:从今年11月25日到12月31日。重点抓好三个方面:一是抓好合法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严惩“三超一改”、“三违”、突击生产和转包分包等问题;二是做好烟花爆竹零售布点规划和许可工作;三是组织开展烟花爆竹“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回头看”,各级公安、安监、工商、质监、交通运输部门采取联合行动,严厉打击非法制贩、储存烟花爆竹行为;依法销毁企业过期、查获或收缴的烟花爆竹制品及原材料。 第二阶段:从2013年1月1日到2月24日。重点加强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安全监管,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认真抓好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等重点环节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保持严厉打击非法制贩烟花爆竹行为高压态势,依法及时销毁查获或收缴的烟花爆竹制品及原材料。 第三阶段:从2013年2月25日到3月4日,重点抓好零售网点剩余的烟花爆竹回收和储存的安全监管。 四、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烟花爆竹百日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其作为今冬明春重中之重来抓,各安全发展“百日集中整治”督导组要将这次烟花爆竹专项整治行动作为12月份督导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分管领导要亲自部署,带头检查,县级领导同志对辖区内的烟花爆竹企业要全部检查一遍。有关部门要将专项整治行动摆到重要位置,分管领导要靠上抓,要精心制定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整治行动顺利开展。 (二)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依法认真履行职责,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情况通报制度,加强协作,密切配合,提高监管效率,切实抓好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以及打击非法制贩烟花爆竹行为等各个环节的安全监管工作。对重视程度不够,工作不力,发生较大以上烟花爆竹事故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三)扎实细致,务求实效。在百日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期间,各级各部门要组织精干人员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深入乡(镇、街办)、村和烟花爆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严查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工作要扎实细致,各项检查和督查要有书面记录,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单位负责人要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对发现的问题和安全隐患,尤其是发现非法制贩烟花爆竹行为,要及时果断地予以处置。通过认真细致的工作,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专项整治行动每个阶段结束后,各县区安委会及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报告工作情况(电话:0539-8038913 Email:ly8038913@163.com);专项整治行动全部结束后,各县区及有关部门要认真搞好总结,并于2013年3月5日前书面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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