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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

日前,沂水县印发《沂水县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 公共资源配置 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任务分工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全县重大建设项目在批准和实施过程中,涉及批准服务信息、批准结果信息等8类内容,应及时公开;同时,将相关公开工作纳入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范围。对重点信息公开渠道、公开时效和公开的主体等作出进一步明确,以推进全县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方案》所称重大建设项目,是指按照有关规定由政府审批或核准的,对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改善有直接、广泛和重要影响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包括境外投资项目和对外援助项目)。确定公开范围包括由各级审批或者审核的在本县实施的重大建设项目。

《方案》突出信息公开重点,明确在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重点公开批准服务信息、批准结果信息、招标投标信息、征收土地信息、重大设计变更信息、施工有关信息、质量安全监督信息和竣工有关信息8类信息。明确提出,各级各部门要严格履行保密审查程序,做到该公开的信息坚决公开,该保守的国家秘密坚决保守住。

《方案》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在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程中,要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政务服务平台、“信用中国(山东临沂)”网站显著位置予以公开,并实行动态调整,确保线上线下信息内容准确一致。充分利用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省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信用山东”临沂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等网站,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共享和公开。积极拓展信息公开渠道,推动信息公开向移动端、自助终端、热线电话等延伸,为企业和群众提供多样便捷的信息获取方式。并积极回应公众关切,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严格按照法定时限和理由予以答复。

同时,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政府信息,确定为主动公开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确定为依申请公开的,应严格按照法定时限答复申请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应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