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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出台政府信息公开举报办法政务公开不作为乱作为可投诉

为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规范举报调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近日,沂水县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制定出台了《沂水县政府信息公开投诉举报受理暂行办法》,设立政府信息公开举报电话,群众对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乱作为可进行投诉。

《办法》共分13条,分别对举报范围、举报方式、举报办理原则、举报人权益保护等方面作了规定。举报人认为行政机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不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指南目录、违反规定收取费用、通过其他组织或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机关举报。举报投诉可采用来信、来访、电话、传真、电子信箱或口头等形式进行举报投诉。《办法》要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都必须设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举报信箱和监督电话,并向社会公布。调查处理应当遵循依法处理、实事求是、分级负责、归口办理、惩防结合、纠建并举以及维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办法》规定,对投诉举报件的处理参照纪检监察信访件办理程序进行处理。受理举报后,应当在15日内及时、准确的作出直接办理、转交办理和督促办理的处理意见。直接办理举报的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调查结论和处理结果。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办结的,经本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可延长15日,并告知举报人。要确保举报人的安全,对举报人信息应予保密,对泄密者给予行政处分,对泄密造成重大影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办法》的出台,建立了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乱作为举报受理及办理工作机制,明确了责任追究,将有力地推进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对建设阳光透明法治政府起到积极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