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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在全市率先规制政府信息公开滥申请行为

近日,沂水县下发《关于对李某向多个行政机关申请公开大量政府信息应对处理的通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敦促李某依法合理正当行使权利,率先在全市对政府信息公开滥申请行为进行规制。

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以来,越来越多的公众采取申请公开的方式获取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在公开透明的约束下行为更加合法合规,人民群众对政府知情和了解的需求得到较好满足。同时,政府信息公开滥申请行为也日渐暴露,这些申请往往涉及部门多数量大,并且具有频繁性、重复性、盲目性、纠缠性、非正当性等特征,客观上明显增加了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的工作量,严重影响了相关工作的正常开展和行政效率的提高。其行为不仅耗费了大量的行政成本,影响了政府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和行政机关处理其他公民的正常信息公开申请,也损害了政府形象和司法权威,违背了《条例》的立法目的,已经明显偏离了公民依法、理性、正当行使知情权的合理限度,其行为已构成不当行使知情权 ,应当予以规制。

去年以来,沂水县李某先后向县政府办公室等8个行政机关申请政府信息公开27件,占全县申请总量的42.18%,并部分提起行政复议和诉讼。经审查分析,这些申请不但数量大涉及部门多,申请时间相对集中,而且大量申请与行政机关职责权限不符,申请内容含混不清多数需要汇总加工,没有确切申请用途,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明显违背了《条例》立法本意且不具有善意。其申请主要目的并非为了发挥政府信息对其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而是借此表达不满情绪,以此为手段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施加压力,引起对自身有关问题的重视和解决,达到扩大其个人影响、反映信访诉求的目的。李某的非正常申请占据了大量公共行政资源,影响了他人对于政府公共服务的依法享有和权利的依法行使,从而在实质上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这种将个人主观意愿凌驾于立法目的之上的做法,显然已经构成了获取政府信息权利的滥用。沂水县针对李某频繁向多个行政机关申请公开大量政府信息滥用申请权问题,主动协调有关部门与县法制办、法院会商研究,广泛征求司法部门的意见,在借鉴外地已有案例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经充分论证分析,果断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妥善处置。根据《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有关规定精神,县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认定,李某申请行为背离了《条例》的立法目的,构成知情权的滥用,明确告诫其行为已经扰乱公共管理秩序,敦促其依法合理正当行使权利。同时通知各级各部门,自现在起,李某再向沂水县各行政机关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均应依据规定进行严格审查,如未提交合理有效的申请公开信息用途材料,各行政机关不予答复。

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强调,要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讼行为的惩治力度。法治需要尊重和保障权利,但也要求权利必须正当行使,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以及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沂水县创新工作方法,合理运用法律手段,妥善处置申请权滥用问题,是在目前我国法律尚未对何为滥用信息公开申请权及滥用申请后的法律后果进行规范的情况下,对滥申请处理的一次成功司法实践和有益尝试,对遏制不断蔓延的滥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具有重要意义,既可避免行政资源的浪费,又厘清了社会公众对于信息公开的模糊认识,有利于规范信息公开申请秩序,彰显法律公平和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