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费县新庄镇余店子村朱女士反映村委占本人3分耕地建板厂问题。
答复:经查,反映问题属实。
2014年4月12日,山东昱和木业有限公司与新庄镇余店子村委、卢山村委、祥和村委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承包余店子村村东、岚济公路北侧69.744 亩土地,承包期30年,承包费标准:2014年4月12日至2019年4月11日,每年每亩1000.0元,以后每五年每年每亩递增100.0元。
2014年6月,该公司在未经批准情况下违法占用承包土地60.36亩建设板厂,于2014年12月该公司扩建厂区违法占用1.66亩土地,共违法占地62.02亩(其中建筑物及其它构筑物占地47.39亩),地类为耕地、建设用地,部分符合新庄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违法占地中反映人原承包地0.22亩。
对山东昱和木业有限公司建设板厂违法占地行为,费县国土资源局分别于2014年8月27日、2015年6月10依法向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费国土资罚字[2014]3794号、[2015]119号)。因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行政处罚,2014年12月18日,费县国土资源局依法申请费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山东昱和木业有限公司违法占地行为涉嫌犯罪,2016年7月22日,费县国土资源局已将案件移交费县公安部门处理。
2016年8月29日,费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反馈调查处理情况,反映人表示满意。
二、高新区王先生反映村委按每亩800元售卖本村耕地问题。
答复:经查,王先生反映地块位于罗西街道坞南庄村,面积80亩,其中反映人原承包地0.5亩,该地现由临沂高新区广发农林种植专业合作社种植苗木,未搞建设。
2010年11月25日,坞南庄村村委与山东汇富彩板有限公司签订《山东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将本村80亩土地出租给山东汇富彩板有限公司经营生态园,租期17年(自2011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租金每年每亩800年,每五年一付。反映人已经领取了2011年至2015年期间的土地承包费。2015年,山东汇富彩板有限公司提出终止合同,双方协商后终止了合同。
2015年12月18日,临沂高新区广发农林种植专业合作社与坞南庄村村委签订《山东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租赁该宗土地,租期12年(自201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现种植苗木。
2016年8月29日,高新区分局反馈情况时,反映人要求收回本人的土地承包权,工作人员解释说明了其要求属土地流转问题,已协调罗西街道给予解决处理。
三、罗庄区册山镇唐沙沟村刘先生反映村里建学校的土地手续能否批准问题。
答复:经查,2015年11月,罗庄区册山中学为解决大班额问题,需要建设分校,分校选址位于唐沙沟村村西,经现场查看选址的土地现状为耕地,不符合册山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016年8月22日,罗庄分局工作人员在册山国土所反馈情况,向刘先生解释说明因反映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能办理土地手续,如办理手续须要先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然后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程序办理,刘先生表示满意。
四、费县梁邱镇粱邱东村李女士反映村委占用本人耕地问题。
答复:经查,2003年10月,梁邱东村因扩大本村集贸市场,调整本村40户村民承包地60亩,其中反映人承包地1.26亩。目前该宗土地种植杨树,地面未硬化,部分地面搭架水泥板条。
当时村委调整土地规定:一是给调地户补地,二是给调地户补偿。反映人当时未要求补地,与村委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书要求补偿,合同约定每年的12月30日补偿,补偿标准为每亩每年400元。2008年村委将补偿标准提高为每亩每年550元;2011年村委将补偿标准提高到每亩每年700元。2016年以前的补偿费都支付给了反映人。
2016年8月26日,费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和梁邱东村负责人一起反馈情况。村委表示下一步可能再提高补偿标准给予补偿,或者有到期的承包地可以考虑给反映人补地,反映人表示满意。
五、罗庄区沂堂镇孙先生反映村民占本人2亩耕地建厂房现又继续搞建设问题。
答复:经查,反映问题属实。
1、关于村民占耕地建厂房问题。
反映宗地位于义堂镇南沂堂村村西南,原为反映人的责任田,面积2亩。2015年10月,罗庄区鑫泽农机化服务专业合作社违法占用该地动工建设厂棚,当时罗庄分局于2015年10月20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现场进行制止,并函告沂堂镇政府消除该违法用地行为。
对罗庄区鑫泽农机化服务专业合作社违法占地行为,我局于2015年12月23日,依法向当事人做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已缴纳罚款,因其它处罚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2016年8月10日,我局依法申请临沂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关于继续搞建设问题。
经罗庄分局现场核查,2016年5月,当事人在已经处罚的宗地范围外铺垫渣土,放置砖块搞建设,占地0.15亩。对此,罗庄分局于2016年8月25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现已停工,当事人在进行整改。
反映人反映继续建设,为当事人对2015年建设的大棚,现又建设大棚墙体问题,所搞建设占地在已做出的处罚范围内。
另了解到目前反映人已经与违法当事人达成占地补偿协议,基本上认可了给予的补偿。
2016年8月29日,罗庄分局工作人员反馈处理情况,反映人表示满意。
六、河东区凤凰岭街道李公庄村宋先生反映本村土地被占用建厂房问题。
答复:经查,反映问题属实。
反映的地块位于李公庄村村西。2006年4月26日,李公庄村村委与临沂海威管业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将本村20亩土地承包给该公司,期限30年(自2006年6月1日至2036年6月1日)。
2006年6月,临沂海威管业有限公司在未办理土地手续情况下,违法占用该宗土地动工建设厂房,现已建成使用,占地18.96亩。该地现地类为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对临沂海威管业有限公司违法占地为,我局于2007年2月28日,依法向当事人做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临国土资罚决字〔2007〕537号),因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行政处罚,2007年12月31日,我局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临国土资罚强申字〔2007〕630号)。2008年8月9日,临沂海威管业有限公司缴纳罚款12.64万元。
2016年8月29日,河东分局向反映人宋先生反馈调查处理情况,宋先生表示理解。
七、罗庄区角沂社区陈先生反映村书记出租本村集体土地建大棚盖房子等问题。
答复:经罗庄分局执法人员与反映人一起现场确认,反映问题共有7宗土地、面积505.6亩。7宗土地调查处理情况具体为:
1、反映破坏焦沂庄西南湖23亩耕地问题。
该地圈院面积110亩,地类为耕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5年10月开始,焦沂庄村委未经批准违法占用院内北部土地,建设一处礼堂、硬化一条水泥路,用于村民婚庆宴席使用,占地6.4亩,其它土地未搞建设。
对焦沂庄村委违法占地行为,罗庄分局已立案查处。
2、反映占用200余亩复垦的土地建大棚出租问题。
该地位于焦沂村村北,面积130亩。2012年至2015年期间,我局先后对该处多人非法占地行为依法立案查处。
(1)2010年,郑国星承包焦沂庄村土地6亩,2011年5月违法占用承包土地建设钢结构大棚,占地6亩,地类为耕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此,我局于2012年8月依法向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2013年3月,当事人缴纳罚款8万元,其它处罚未履行,2013年7月,我局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2)2011年,白晓承包焦沂庄村土地41亩,2013年1月,违法占用部分承包地建钢结构大棚,面积3.4亩,地类为耕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此,我局于2013年9月依法向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缴纳罚款44880元,其它处罚未履行,2014年2月我局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它37.6亩土地现用于养殖金鱼。
(3)2011年,王耀忠承包焦沂庄村土地36亩,2013年1月、2014年8月,王耀忠违法占用部分承包土地分别建设2处大棚,面积为5.5亩、4.4亩,地类为耕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此,我局分别于2013年9月、2015年10月依法向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处罚,我局于2013年12月、2016年7月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它26.1亩现用于种植苗木。
(4)2013年,刘晓丽承包焦沂庄村土地8亩,2014年9月,违法占用部分承包土地建设大棚,面积3.9亩,地类为林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此,我局于2014年8月依法向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处罚,2014年12月,我局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5)2013年,张绍梅承包焦沂庄村土地10亩,2014年10月,违法占用部分承包地建大棚,面积8.6亩,地类为耕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此,我局于2015年8月依法向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处罚,2016年4月,我局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6)2007年10月,临沂佳贝特建陶有限公司与焦沂庄村委签订《废弃汪塘使用权转让协议》,未经批准转让土地29亩,一次性支付转让金595200元,期限50年;临沂佳贝特建陶有限公司违法占用转让的土地,现已建成仓储大棚,地类现为建设用地。非法转让土地行为已超出行政处罚追诉时效,根据规定我局不予处罚;对临沂佳贝特建陶有限公司违法占地行为,我局现已立案查处。
3、反映占焦沂庄村北蓝莓地100余亩建大棚出租问题。
2009年4月1日,焦沂庄村将反映土地承包给徐俊平用于种殖,面积89亩,承包期限50年,每年每亩160元,每三年一付,共计712000元。
2015年,徐俊平违法占用该地北部部分土地建设仓库,面积21亩。对此,我局已立案查处。南部现种殖桂花未搞建设。
4、反映占新206国道边土地建东方装饰城、四层沿街楼对外出售出租问题。
该地位于焦沂庄村村东,新206国道西侧。2013年11月,经省政府鲁政土字[2013]762号批准农转用和征收,面积44.2亩。
但在土地未经批准情况下,村委动工建设东方红装饰城,占地30亩。对村委未批先建行为,我局立案查处后于2014年2月依法向当事人做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处罚,2014年8月,我局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5、反映挖土卖给砖厂破坏土地30亩问题。
该地位于焦沂庄村村西北,经现场查看该处建有养殖场3处,面积20亩,未发现挖土造成深坑破坏土地现象。
6、反映占村南土地以种殖养殖名义建大棚问题。
2014年,焦沂庄村村委将村南该地承包给王士杰等5人,承包面积共40.92亩。其中有1承包人及2位有关人员违法占用承包土地建设大棚,具体为:
(1)2014年1月6日,王士杰承包村委土地4.4亩,2014年6月,王士杰违法占用承包地建设大棚,面积4.12亩,地类为耕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此,我局于2015年7月依法向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6年3月,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2014年12月,申玉翠承包村委10亩土地,申坤龙(申玉翠弟弟)违法占用部分土地建设大棚,面积7.65亩,地类为耕地,不符土地利用总体合规划。对此,我局于2015年4月依法向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12月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3)2014年12月,赵子田承包村委10亩土地,赵春波(赵子田儿子)违法占用部分承包土地建大棚,面积7.65亩,地类为耕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此,我局于2015年5月,依法向当事人做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12月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4)于海、于洋分别承包村委10.75亩土地,现种植作物,未改变现状用途。
7、反映2015年上半年村委违法占村西土地建大棚出租问题。
2013年4月,山东田野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承包焦沂庄村该宗土地建设桂花种植大棚,面积71.5亩,地类为耕地。
2015年底桂花大棚被雪压塌,2016年2月,山东田野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清理桂花大棚后,将71.5亩土地转包给李峰绪等12人。其中李峰绪等8位承包人,于2016年4月违法占用各自的承包地建设钢结构大棚,现均已基本建成。对李峰绪等8人违法占地行为,我局于2016年7月已立案,目前正在依法查处。
2016年8月16日,罗庄分局工作人员在焦沂庄村现场反馈调查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