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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农业局最新热线反馈

一、莒南县板泉镇孙官庄村孙先生反映:“村干部把50亩集体耕地卖给外村”的问题

答复:经了解, 该50亩耕地原为2000年栽植的桑园,由40户承包,未签订承包合同,承包费一收三年,每亩200—400元不等,一直承包至2015年。到期后,该村分别于2015年10月、12月多次召开村两委、党员会、村民代表会,研究对老桑园重新发包问题,并用大喇叭向村民宣传了多次,但该村村民无人承包。至2016年4月份,由周岭村村民周守雨承包,并于2016年4月12日在板泉镇法律服务所见证下双方签订13年的承包合同,承包费每亩每年900元。

板泉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作出如下处理意见:1、责令孙官庄村解除与周守雨签订的承包合同;2、按程序、按政策对该50亩土地予以落实。以上处理意见,板泉镇党委政府已于2016年7月28日向反映人进行了书面反馈,反映人表示同意。

二、莒南县十字路镇前刘山村张先生反映:“口粮田被抽走,11年一直未给补”的问题

答复:经了解, 张先生原为十字路街道前刘山村村民,于1990年落户涝坡镇东店头村,随后该村收回了反映人口粮田,并分给了其他新增人口的村民。涝坡镇东店头村于1990年为其补地。2005年,反映人把户口迁回前刘山村,东店头村把反映人口粮田收回。

十字路街道办事处研究决定,因反映人未参加前刘山村二轮延包,故无法补地。

2016年7月20日,十字路街道办事处向反映人进行了书面反馈,反映人表示同意。

三、罗庄区黄山镇舒官庄村舒女士反映:“2014年土地确权时把自家4口人的地确权到别人家”的问题

答复:经了解,舒女士和舒先生是侄女和叔叔的关系,舒女士出嫁不在本村,土地一直由其叔父舒先生耕种,在确权时,将该土地确权在舒先生名下。舒女士拨打行风热线后,街镇、村居通过调解,舒永善同意将其名下2.4亩归还并确权给舒女士,舒女士签字同意。

四、兰陵县磨山镇东石良村李先生反映:“本人土地打了除草剂有药害,现在土地农作物不生长,申请赔偿问题”

答复:经了解,该问题属于药害事故,根据药害事故纠纷处理的程序,农户应与农药经营者进行调解,或者申请消费者协会调解,经调解不成或调解协议书生效后无法执行的,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6年7月12日,县农业局工作人员通过电话向反映人进行了解释,李先生表示同意。

五、河东区相公镇相公一村孟女士反映:“口粮田被别人给种了,确权证名字也被换了”的问题

答复:经了解, 1999年3月,相公一村开展土地二轮延包工作,孟女士家分得家庭承包地2.84亩。2001年前后,孟女士家因缺少劳动力,将1.37亩“砖厂东”承包地委托村委会安排别户耕种,村委会将该地块安排给孟祥永耕种。在这次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将孟女士母亲于桂美名下的“砖厂东”1.37亩登记到孟祥永名下。2016年7月23日至26日,相公街道办事处多次安排有关人员找到孟祥永做思想工作,孟祥永同意将已颁发的权证书交回街道农经站。

六、临沭县临沭街道庙前西村杨女士反映:“邻居家的地里种树影响自家种地”

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该问题不属于农业部门的职责范围。2016年7月临沭县农业局工作人员多次拨打杨女士的手机,无法与其取得联系。

七、河东区郑旺镇张家湾村彭先生反映:“2005年村里强行收回200亩地,至今未给补”的问题

答复:经了解, 彭先生反映的问题已于2015年9月向郑旺镇政府提出,郑旺镇政府于10月21日向彭先生等人出具了书面答复意见,彭先生等人签字不同意。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

2016年7月13日,河东区农业局工作人员电话联系了彭先生,向其告知信访事项复查的相关程序,彭先生表示理解。

八、临沭县大兴镇陈观堂村张先生反映:“原村主任暗箱操作承包地”问题

答复:经了解, 大兴镇陈观堂村张先生实为臧先生, 2016年4月18日大兴镇政府已就该问题向臧先生出具了答复意见书,臧先生表示不同意。根据《农业部信访规定》信访人在规定时间内未申请复查、复核的,各级农业部门不再受理。2016年7月11日临沭县农业局工作人员将以上情况向臧先生进行了解释说明,并建议臧先生到大兴镇政府签字领取答复意见书后及时到临沭县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办公室申请复查,臧先生表示认可。

九、临沭县郑山街道后朱果村崔先生反映:“村里有80多亩机动地不给村民承包”的问题

答复:经了解,该问题郑山街道办事处已于2016年7月8日向崔先生等人出具了答复意见书,崔先生等人表示不同意并拒绝签字接收,根据《农业部接待群众来访规则》“有权处理的部门已经处理答复或正在受理的,农业部门不再受理”之规定, 2016年7月15日,县农业局工作人员向崔先生说明了以上情况,建议其及时到临沭县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办公室申请复查,崔先生表示认可。

十、临沭县青云镇王庄村王先生反映:“本人的2亩8分地不给确权”的问题

答复:经了解,王先生反映的2.8亩土地实为0.028亩土地,位于村住宅区域内,是王先生家门口附近的一处猪圈,属于王先生的家庭承包地。住宅区域内的土地由国土局和房管局分别对宅基地和房屋进行确权,为防止出现与其他两个部门对同一块土地重复确权,县农业局对二轮延包住宅区域内的宅基地等土地暂缓确权,待相关工作完成后,再开展农村住宅区域内的土地确权工作。2016年7月11日临沭县农业局工作人员致电王先生,将以上情况进行解释说明,王先生表示认可。

十一、河东区太平镇大太平村张先生反映:“本人承包了村里果园,有合同,被村委以每亩2万元给流转了”的问题

答复:经了解,太平街道办事处已于6月8日向张先生出具了书面答复意见,张先生签字不同意。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

2016年7月11日,河东区农业局工作人员电话联系了张先生,向其告知信访事项复查的相关程序,张先生表示理解。

十二、莒南县洙边镇北龙掌村刘先生反映:“其父去世后村里将承包地收回”的问题

答复:经了解,该村自1998年二轮土地承包至2007年农村土地承包专项治理期间,一直按照增人增地、减人减地的做法进行抽补口粮地。刘先生的父亲2005年死亡,村集体次年对其承包口粮田抽回并补给了其他农户。2007年落实农村政策以后村对非全户死亡的农户不再进行抽地。另外刘先生于2013年起,未经村集体发包,分别在东北彦、于沟各耕种了0.5亩机动地,共计1亩,未向村集体缴纳承包费。

洙边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对于刘先生于2013年起在东北彦、于沟强占的1亩土地不再收取承包费,作为其父承包地的补偿。

以上处理意见,镇党委政府于2016年7月20日向反映人进行了书面反馈,反映人不同意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