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新区马厂湖街道吴梁殿村韩先生反映一家企业无任何手续占地搞建设问题。
答复:2016年6月初,临沂蓝泰科技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马厂湖镇无梁殿村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占地位于马厂湖镇无梁殿村启阳路段路北,面积60亩,地类为林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现已建两面院墙,平整部分地面和挖成部分房屋地基。
对临沂蓝泰科技有限公司未经批准占地行为,高新区分局已多次现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进行制止,2016年6月15日,向马厂湖镇党委政府送达了《消除违法行为通知书》,6月16日,告知高新区建设局、发改局、马厂湖镇供电所等8单位联合制止,目前已停止施工。下步我局将责成高新区分局加大对该地监管力度,督促公司办理建设用地手续,依法使用该宗土地。
2016年6月30日,高新区分局向反映人反馈了以上调查处理情况。
二、费县薛庄镇毛沟村徐先生反映村委挖土卖土问题。
答复:2013年4月,毛沟村村委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本村西南岭耕地内开采粘土,用于为垫村生产路,未对外出售。
对毛沟村村委违法开采行为,2014年5月12日,费县国土资源局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行政处罚,2015年1月30日,费县国土资源局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6月23日,马上就办与我局工作人员在现场向反映人反馈情况。
三、兰山区白沙埠镇后隅村张先生反映有人无任何手续占地建庙问题。
答复:张先生反映的地块位于白沙埠后隅村滨河西路东侧,所建寺庙为鸿福寺,原为文革时期被拆除的老寺庙。2013年7月,在未办理土地手续情况下,刘继霞在原址上重建该寺,2016年4月扩建一座楼房、一排平房。占地22亩,其中原址建设用地2.7亩,扩建部分占地19.3亩,地类为园地。对刘继霞违法占地扩建寺庙行为,兰山国土分局多次现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进行制止,目前已停止施工。2016年6月22日,兰山国土分局立案依法进行查处。
2016年6月28日,兰山国土分局工作人员向反映人张先生反馈调查处理情况,反映人表示满意。
四、兰山区宋女士反映2007年方城国土局征收了2700元费用,至今未处理。
答复:经查, 2007年9月12日,反映人向原费县方城镇土地所缴纳2000元建房手续费,当时方城镇安排工作人员对其宅基地进行测量,但未给办理相关手续,反映人也未建设。2010年,方城镇政府调整了村镇规划,由于反映人建房的地块在限制建设区内,方城镇政府未继续给反映人办理建房审批手续,收取的建房手续费也未退还给反映人。该问题我局已责成兰山分局协调方城镇政府,对反映人的问题给予合理解决。
2016年6月30日,兰山分局在方城国土所向反映人反馈情况,反映人表示理解。
五、郯城县李庄镇株柏一村张先生反映邻村村民破坏其承包地问题。
答复:经查:反映地块位于李庄镇株柏一村村东南,原为株柏一村和株柏三村交界墒沟,墒沟长114米,宽0.5米。沟东侧为反映人反映人的承包地,沟西侧是株柏三村村民张兆良1994年与村委签订承包合同,承包村集体机动地。
2016年1月,株柏三村村民张兆良在原墒沟基础上拓宽疏通,现沟宽1.5米,深1.5米,挖出的土填在自己的承包地上,没有外运。张兆良拓宽墒沟造成反映人承包地地边坍塌,栽植作物受到损失,双方产生承包地纠纷。
为此,2016年6月23日,郯城县国土资源局向李庄镇政府送达了《关于株柏一村群众拨打行风热线电话反映有关问题的函》,函告李庄镇政府采取措施协调解决双方间纠纷问题。
2016年6月24日,郯城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将情况向反映人进行了反馈,建议由李庄镇政府协调解决。
六、兰陵县金岭镇李先生反映村民私自建设违章建筑堵住巷口问题。
答复:经查,反映人为兰陵县金岭镇邹庄村民李芳廷,其住宅后邻是村民李芳玉住宅,两家之间有一条4米宽12米长东西向胡同。2000年,李芳玉开始在自家院中养殖奶牛,出于安全李芳玉向村委申请经村委同意后把胡同拉成小院,2008年,李芳玉又紧贴李芳廷屋后加盖门楼,堵住胡同出口。
该问题是违反乡镇村建设规划规定违章建设问题,金陵镇政府已经依据《城乡建设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向李芳玉下达了《违章建筑拆除通知书》要求拆除违章建筑。不在国土部门职责范围内,兰陵县国土资源局已经明确告知反映人,建议到有关职能部门反映处理。
七、兰山区兰山街道张家朱许村张先生反映村民张东兴买卖圈占土地搞建设问题。
答复:经查,反映的地块位于张家朱许村村南居民点范围内,原为村内汪塘,面积5亩。2003年,张东兴与张家朱许村村委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承包该汪塘,回填种植树木,圈建院墙。
2014年12月、2015年12月,张东兴分别违法占用该地中部分土地351平方米、900平方米建设两处钢结构大棚,地类为林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016年3月,张东兴与张东宝口头协议,将部分土地702平方米转包给张东宝,张东宝违法占地建成二层楼房,占地351平方米,地类为林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对张东兴、张东宝违法占地行为,兰山国土分局立案查处后,于2016年6月28日已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张东兴、张东宝两当事人如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处罚,我局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6月29日,兰山国土分局工作人员向反映人反馈了调查处理情况,反映人表示理解。
八、莒南县板泉镇西高榆村李先生反映村民李学龙柳编厂土地登记不合法问题。
答复:经查,反映的地块原为西高榆村老村委办公室用地,现为村民李学龙柳编厂用地。该地于2008年1月25日,经莒南县政府莒南证土字[2008]35号文件,批准土地使用面积1137平方米; 2008年5月15,莒南县政府颁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证号为莒南县集用[2008]第104-002号,土地使用权人为李学龙柳编厂,土地使用权面积1106.2平方米,用途为工业,终止日期为2037年4月28日。
2016年6月27日,莒南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向反映人反馈以上情况,告知反映人如果对土地登记确实有异议,建议反映人可以通过法定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