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兰山区刘先生反映,因超生被罚款7万元,村里有其他超生户至今未交罚款的问题。
答复:刘先生反映的问题,主要涉及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的征收问题,根据2016年1月山东省公布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章的规定,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由县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依规征收社会抚养费。对刘先生的违法生育行为征收社会抚养费是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征收的,对于其他超生户至今未交罚款的问题,我们也欢迎广大人民群众向当地的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实名举报,我们将按照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法。在这里,我们也希望刘先生能够提供更多具体的线索。
二、莒南县李先生反映,父亲在莒南县医院住院,认为出现医疗事故的问题。
答复:经调查,2016年4月12日,李先生的父亲因“上腹痛伴恶心呕吐”到莒南县人民医院诊疗,4月23日“因拔管后出血不止”,病情持续加重,5月31日自动放弃治疗出院,后去世。对于李先生反映的事故问题,因医患双方没有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以病人的死亡原因不能确定。6月1日,患方家属与莒南县人民医院签订了纠纷处理协议书。6月15日,莒南县卫计局工作人员再次与李先生进行了沟通,告知了李先生,对于反映的问题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李先生表示理解。
三、兰山区李女士反映,在市人民医院手术不成功,病例被修改的问题。
答复:经了解,2015年9月8日,李女士因鼓膜穿孔到市人民医院诊疗,2015年9月19日,经手术治疗后出院。市人民医院在李女士出院后整理病历时,发现入院记录内无患方签字,为避免缺少签字而被扣除科室质量管理评分,工作人员替患方签了字,李女士反映的问题基本属实。目前,我们已经责成市人民医院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要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进一步加强医院内部管理,切实维护看病群众的合法权益。针对李女士反映的问题,4月份,医患双方已经市医调委进行了第一次调解,未达成一致意见,6月15日双方进行了第二次调解,目前,市医调委正按程序进行中。
四、临沭县李女士反映,父亲在县人民医院做手术出现事故的问题。
答复:经调查,反映人李女士反映的是自己的公公王先生的问题。今年3月23日,当事人王先生因突发性疾病到临沭县人民医院诊疗,3月26日患者因抢救无效死亡。在双方协调未果的情况下,患方已提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5月12日,临沂市医学会已经受理该申请,目前正按照相关程序组织鉴定。工作人员已向反映人李女士做了解释说明,告知李女士可以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依法依规处理该纠纷。
五、临沭县英先生反映,弟弟在临沭县医院无人抢救导致死亡,要求调取监控资料的问题。
答复:经调查,2016年2月21日,反映人英先生的弟弟因病到临沭县人民医院就诊,挂号排队等候期间突然晕倒,临沭县人民医院组织了抢救,2月22日,患者出院。对于英先生反映的问题,5月27日上午,临沭县卫计局工作人员与反映人到医院查看有关影像资料,由于院内影像资料只保存一个月,所以未能调取到当时的影像资料。经协调沟通,反映人同意到临沭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予以调解。目前,双方已经基本达成共识,准备签署调解协议。
六、费县赵先生咨询,2007年因抱养证未办下来交了2万4千元罚款,现在办下来抱养证,罚款是否退还。
答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里有关规定,此种情形征收的社会抚养费是不予退还的,也请赵先生予以谅解。
七、莒南县范先生咨询,2013年因超生罚款还没交齐,现在是否还需要补交。
答复:关于2016年1月1日之前违法生育社会抚养费是否征收的问题,还需要省卫计委从政策上予以明确,在这里,也请范先生和广大市民耐心等待。
八、沂南刘先生反映,2010年生孩子没给生育补助,现在是否能补的问题。
答复:下线后,我们立即责成沂南县卫计局进行了调查核实。经了解,沂南县在发放生育子女补助过程中,一直遵守严格的申请程序,申请人在申请时必须提交申请表、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出生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等证件。在现场调查过程中发现,发放补助的登记表显示补助金已经于2011年1月2日领取,有本人签字和指纹,工作人员也确定补助金在本院发放。经调查同期的村里其他村民,均表示领取过350元的补助金。对于刘先生反映的问题,我们希望刘先生能够提供更有力的证据来予以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