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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国土资源局最新热线反馈

一、郯城县港上镇樊埝后村樊先生反映村民樊士营违法占地搞建设问题。

答复:经查,2011年6月26日,村民樊士营与樊果生协商签订《土地转让承包协议》,承包反映的地块,地块位于港上镇樊埝后村村东,地类为园地,面积1767平方米,2015年10月1日,樊士营违法占用该地块部分土地360平方米动工建设钢结构大棚。对此,郯城县国土资源局已于2015年10月9日立案查处,于2015年10月20日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行政处罚,下步郯城县国土资源局将依照程序将该案移送郯城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兰山区半程镇徐先生反映高压电线占本人口粮田补偿问题。

答复:经查,临沂供电部门一处高压输电线基座占用了反映人部分口粮田,面积0.26亩,半程镇西石沟村委按每亩5万元标准,向反映人补偿1.3万元,当时因反映人不同意,暂时没有领取该笔补偿费。对此,兰山分局协调村委再进一步与反映人协商解决。

三、郯城县泉源乡东三里汪村司先生咨询村民强占其承包地建果园是否合理问题。

答复:经查:反映地块位于泉源乡东三里汪村村东,面积6亩,其中 2亩土地由村民司栋光承包,2015年,司栋光强占司栋军、王树新、郑桂军三户4亩土地,2016年,司栋光用铁丝网将土地圈起来,栽植了苹果树、桃树。

2016年5月26日,郯城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向反映人解释其问题属土地承包权纠纷,建议应当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四、河东区八湖镇吴先生反映2003年划宅基地和2008年建房时收取的费用依据是什么问题。

答复:经查,2003年,八湖镇吴十二湖村村委向村民规划30位宅基地,其中有反映人一位,宅基地位于吴十二湖村东南,村委于2003年11月10日收取反映人宅基地整理、办证费3000元(有收款单据),2003年12月3日收取反映人招标费4000元(有收款单据),共7000元。2008年3月28日,原河东区刘店子乡农税征收管理所收取耕地占用税2208元(有收款单据)。2008年反映人在该宗宅基地建设房屋。

2016年5月30日,河东分局工作人员向反映人反馈了情况,解释所收费用不属国土部门收费项目,建议反映人向收款单位咨询收费依据。

五、高新区李先生反映其口粮田被村民强占建设房屋问题。

答复:经查,反映问题属实。

反映地块位于马厂湖镇马厂湖村东。2009年9月,马厂湖村村民李相国违法占用该地搞建设,已建成钢结构大棚1 排,二层楼房16间,占地3.33亩,地类为农村居民点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对李相国违法占地行为,高新区分局已于2009年11月4日立案查处,2009年12月22日,依法向李相国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行政处罚,2010年4月14日,我局已经依法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六、费县梁邱镇北梁邱四村徐先生反映其两位五保户长辈无宅基地能否划位宅基地问题。

答复:经查,反映问题部分属实。

反映人2位长辈为二伯父徐长青、四叔徐长学,徐长青70岁,徐长学61岁,两人都是村里的五保户,由镇、村集体分散供养。徐长青在本村有一位住宅,面积287.68平方米,徐长学在徐长青住宅外搭建一间空心砖、石棉瓦房屋居住。

为解决反映人提出的问题,费县国土资源局联系北梁邱村负责人和反映人一起沟通商量,明确了三条解决意见:一是作为五保户按照北梁邱村规定不再划给老人宅基地;二是徐长青、徐长学两老人原有房屋如果无法居住或无能力自建房屋居住,可以到镇敬老院居住生活;三是徐长学可以在徐长青住宅院内新建房屋居住。

七、沂南县张庄镇薛家宅子村薛先生反映有人挖本村土地问题。

答复:经查,2015年底,青驼镇大官庄村村民王长洲,将其承包土地与张庄镇薛家宅子村20户村民10余亩承包之间宽约2米的水沟,挖土填平栽种树木,薛先生等村民认为大官庄村村民王长洲侵占了薛家宅子村土地,双方间引发争议。

2016年3月,张庄镇政府和青驼镇政府进行了协调,因双方两村委争执意见较大,至今未达成一致意见。

该问题属土地所有权争议问题,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双方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调查人员已向反映人建议由沂南县政府进行处理。

八、兰陵县大仲村镇大吴宅村邱先生反映村里不给其宅基地建老年房问题。

答复:经查,反映人邱广平,男,68岁,大仲村镇大吴宅村人,本人及儿子2家共6口人,儿子已结婚,两个孙子(大孙子15周岁)。邱广平本人现在村内居住使用一处宅基地,儿子另有一位宅基地,2014年8月,反映人在村北为其孙子建住房占用一位宅基地。现反映人想再建设一处老年房向村委申请宅基地,根据兰陵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规定,经村委审查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未同意。

2016年5月30日,兰陵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向反映人反馈调查情况,并向其进行解释说明。

九、兰山区枣园镇东河南村姜先生反映村民破坏基本农田问题。

答复:经查,反映土该地位于枣园镇东河南村北,为姜松涛2015年10月4日承包的东河南村土地,面积9亩,地类为耕地。经现场核查,已建设两面院墙,部分土地垫渣土。对此,2016年5月26日,兰山区国土资源联合执法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向枣园镇政府下达了《消除违法用地通知书》,要求镇政府采取措施整改,恢复该地种植条件。下步我局将督促兰山分局协调镇政府将问题处理到位。

2016年5月27日,兰山国土分局向姜先生反馈调查处理情况,姜先生表示同意。

十、沂南县青驼镇贺家沟村石先生反映村委收回宅基地房产证未再发证问题。

答复:经查,反映人石先生现居住在兰山区李管街道办事处,在农村宅基地摸底调查时,其父亲石荣华将自己仅有的一位宅基地申请登记在石先生名下,因石先生户口不在本村,经青驼镇审核不符合发证条件,未给予发证。

2016年5月23日,沂南县国土资源局向石先生反馈时,建议石先生与其父亲协商重新申请确权登记在其父亲名下,石先生表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