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是: 首页 >> 互动 >> 回应关切 >> 正文
临沂市公安局最新热线反馈

一、经济开发区朱先生反映被他人咬成轻伤,向梅家埠派出所报警后一直未处理。

答复:经落实,2016年1月18日11时许经济开发区梅家埠派出所接电话报警,称在梅家埠办事处杨湖小区南边的东西路上有人打架,民警接报后迅速到达现场并开展调查取证工作经查,日10时许,反映人先生与因琐事发生争执,朱先生徐某进行殴打,在掐徐颈部的过程中,朱先生不慎将自己的左手拇指伸入徐某的嘴里而被咬伤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开发区公安分局于2016年1月28日对朱先生被故意伤害一案立案侦查,经调查落实认为徐某咬伤朱先生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行为,因咬伤行为发生时朱先生殴打徐某的现实侵害行为正在发生,徐某采取的防卫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因此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徐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开发区公安分局于2016年4月22日,不应追究犯罪嫌疑人徐某刑事责任为由,对该案予以撤销将撤案决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反映人朱先生向经济开发区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经济开发区检察院已向开发区公安分局调取案卷,现正在审查中。

二、临港开发区宋先生反映去年7月被人打伤,报案后至今未处理。

答复:经了解,2012年6月,宋先生在临港经济开发区承揽了一项工程借用莒南县建筑安装公司经理张某企业资质,宋先生口头承诺支付张某百分之三的管理费,但事后因管理费问题双方发生纠纷2015年7月1日16时许,张电话联系先生在约定的地点见面,见面后二人发生争执,张某打了先生一拳并把上衣撕裂。7月2日上午,宋先生前往临港公安分局报警,考虑到双方原系同事,本着化解矛盾解决纠纷增进和谐的思想办案民警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双方在赔偿数额上分歧较大,多次调解均没有达成一致。2016年4月19日,经办案民警再次耐心调解,最终双方成一致意见:一是向宋先生赔礼道歉二是一次性赔偿宋先生损失3000元,双方互不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双方当事人对办案民警多次为化解矛盾表示感谢,对达成和解表示非常满意。

三、兰山区朱先生反映两年前被本村村民打成轻微伤,向义堂派出所报案后至今未处理。

答复:经查2014年1月28日16时许,反映人朱先生拨打110报警电话,称在义堂镇王朱里村集市附近被人打伤。处警民警到达现场未发现双方当事人,通过电话联系,报警人已到义堂医院治疗。经了解,朱先生的妻子与本村村民李某的妻子,在集市北侧的路上因琐事发生口角,朱先生知道后赶到现场,与李发生争执,在双方争吵、抓挠的过程中,造成朱先生右手食指受伤,后经法医鉴定构成轻微伤。义堂派出所办案人员多次依法违法嫌疑人李某进行传唤但因李某一直在外做生意,致使未能将其传唤归案。办案人员将采取多种措施,力争尽快抓获违法嫌疑人,查清事实,早日结案。经与朱先生沟通反馈,朱先生对此表示理解。

四、沂水县范先生反映今年1月份被人敲诈,向莒南县公安局板泉派出所报案后未处理。

答复:经了解,2016年1月12日晚11时许,反映人先生因感情纠纷先后到莒南县板泉镇亿尚超市、顺河宾馆某,在亿尚超市与工作人员张某、朱某发生冲突,后将顺河宾馆大门损毁。第二天上午8时许,超市工作人员张某和朱某找到范先生要求解释昨晚发生的事情,并要求范先生赔偿其给超市和宾馆造成的损失。后范先生找到朋友刘某作中间调解某建议范先生赔偿超市及宾馆现金10000元,范先生同意后委托朋友刘某将10000元钱转送给朱某处理。后范先生反悔,于2016年1月25日到板泉派出所报案称被人敲诈勒索。板泉派出所接报后及时展开调查,经询问当事人张某、朱某、证人刘某等,认定先生是在刘某的建议下主动赔偿对方10000元。民警告知范先生其反映问题为民事纠纷,建议与对方协商解决或者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范先生不同意,执意要求公安机关予以调解解决4月28日派出所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最终双方本着自愿的原则,达成新的赔偿协议,朱某退还范先生6000元。对此,范先生公安机关的工作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