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济开发区朱先生反映被他人咬成轻伤,向梅家埠派出所报警后一直未处理。
答复:经落实,2016年1月18日11时许,经济开发区梅家埠派出所接电话报警,称在梅家埠办事处杨湖小区南边的东西路上有人打架,民警接报后迅速到达现场并开展调查取证工作。经查,当日10时许,反映人朱先生与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朱先生对徐某进行殴打,在掐徐某颈部的过程中,朱先生不慎将自己的左手拇指伸入徐某的嘴里而被咬伤,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开发区公安分局于2016年1月28日对朱先生被故意伤害一案立案侦查,经调查落实,认为徐某咬伤朱先生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行为,因咬伤行为发生时朱先生殴打徐某的现实侵害行为正在发生,徐某采取的防卫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因此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徐某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开发区公安分局于2016年4月22日,以不应追究犯罪嫌疑人徐某刑事责任为由,对该案予以撤销,并将撤案决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反映人朱先生向经济开发区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经济开发区检察院已向开发区公安分局调取案卷,现正在审查中。
二、临港开发区宋先生反映去年7月被人打伤,报案后至今未处理。
答复:经了解,2012年6月,宋先生在临港经济开发区承揽了一项工程,借用了莒南县某建筑安装公司经理张某的企业资质,宋先生口头承诺支付张某百分之三的管理费,但事后因管理费问题双方发生纠纷。2015年7月1日16时许,张某电话联系宋先生在约定的地点见面,见面后二人发生争执,张某打了宋先生一拳并把其上衣撕裂。7月2日上午,宋先生前往临港公安分局报警,考虑到双方原系同事,本着化解矛盾、解决纠纷、增进和谐的思想,办案民警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但双方在赔偿数额上分歧较大,多次调解均没有达成一致。2016年4月19日,经办案民警再次耐心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一是张某向宋先生赔礼道歉;二是张某一次性赔偿宋先生损失3000元,双方互不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双方当事人对办案民警多次为其化解矛盾表示感谢,对达成和解表示非常满意。
三、兰山区朱先生反映两年前被本村村民打成轻微伤,向义堂派出所报案后至今未处理。
答复:经查,2014年1月28日16时许,反映人朱先生拨打110报警电话,称在义堂镇王朱里村集市附近被人打伤。处警民警到达现场后未发现双方当事人,通过电话联系,报警人已到义堂医院治疗。经了解,朱先生的妻子与本村村民李某的妻子,在集市北侧的路上因琐事发生口角,朱先生知道后赶到现场,与李某发生争执,在双方争吵、抓挠的过程中,造成朱先生右手食指受伤,后经法医鉴定构成轻微伤。义堂派出所办案人员多次依法对违法嫌疑人李某进行传唤,但因李某一直在外做生意,致使未能将其传唤归案。办案人员将采取多种措施,力争尽快抓获违法嫌疑人,查清事实,早日结案。经与朱先生沟通反馈,朱先生对此表示理解。
四、沂水县范先生反映今年1月份被人敲诈,向莒南县公安局板泉派出所报案后未处理。
答复:经了解,2016年1月12日晚11时许,反映人范先生因感情纠纷先后到莒南县板泉镇亿尚超市、顺河宾馆寻找李某,在亿尚超市与工作人员张某、朱某发生冲突,后将顺河宾馆大门损毁。第二天上午8时许,超市工作人员张某和朱某找到范先生要求其解释昨晚发生的事情,并要求范先生赔偿其给超市和宾馆造成的损失。后范先生找到朋友刘某作中间调解,刘某建议范先生赔偿超市及宾馆现金10000元,范先生同意后委托朋友刘某将10000元钱转送给朱某处理。后范先生反悔,于2016年1月25日到板泉派出所报案称被人敲诈勒索。板泉派出所接报后及时展开调查,经询问当事人张某、朱某、证人刘某等,认定范先生是在刘某的建议下主动赔偿对方10000元。民警告知范先生其反映问题为民事纠纷,建议其与对方协商解决或者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范先生不同意,执意要求公安机关予以调解解决。4月28日,派出所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最终双方本着自愿的原则,达成了新的赔偿协议,朱某退还范先生6000元。对此,范先生对公安机关的工作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