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兰陵县邢先生反映,在兰陵县一预防接种门诊打防疫针,收费是否合理的问题。
答复:经调查了解,邢先生所提到的预防接种门诊,是兰陵县城市社区服务中心第二预防接种门诊,所接种的疫苗是二类疫苗。
今年以来,为满足传染病防控工作需要,兰陵县根据国家、省市关于预防接种工作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在认真做好一类疫苗免费接种工作的同时,积极开展了部分二类疫苗的接种工作。
根据国家现有的疫苗接种政策,二类疫苗接种时需要按照国家二类疫苗收费政策收取相关费用,因此,兰陵县城市社区服务中心第二预防接种门诊在为儿童接种二类疫苗时收费,符合国家规定,属于合理收费。
经工作人员和反映人邢先生反馈,反映人表示接受和满意。
二、兰山区市民王先生反映,自己属于再婚家庭,目前未登记,婚后是否能够审批二胎生育证的问题。
答复:针对王先生反映的问题,兰山区卫计局进行了调查核实,经核实:王先生、李女士属于一方丧偶、一方离异,其一婚均生育一个孩子,现男方带一个孩子,女方未带,若二人登记后,按照目前计划生育政策,其夫妇可申请办理二孩生育证。
目前,兰山区卫计局已联系了王先生,告知了相关政策,王先生表示满意。
三、经济开发区庞先生反映,自己只生育一个女孩,现在需要办理独生子女证的问题。
答复:经调查,庞先生,1964年3月17日出生,妻子王女士,1971年10月18日出生。二人于1992年1月1日登记结婚,均系初婚,于1992年8月3日计划内生育一胎女孩,该夫妇无违法生育收抱养现象。
根据《山东省人口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该夫妇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但现申请放弃二胎生育。申请办理《独生子女证》需夫妻双方到经济开发区人民医院进行查体,但二人一直未进行查体。
目前,经济开发区卫计局已与当事人沟通并协调完毕,其《独生子女证》正在办理中。
四、郯城县张先生反映,能否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问题。
答复:经调查,1997年11月,张先生与前妻计划外生育一胎男孩,1999年3月离婚,孩子由男方抚养,女方离婚后又再婚,再婚后已生育二孩。
国家规定的独生子女是指夫妻生育或合法收养的唯一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于生育子女前死亡。
按照规定,张先生前妻已再婚生育,不符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条件。
郯城县卫计局已向张先生讲解了相关政策,当事人表示满意。
五、费县王先生反映:在市中医医院拿药,新农合不给报销的问题。
答复:王先生家住费县,患有肺源性心脏病,属于慢性病。据王先生反映,2014年在市中医院拿治疗慢性病药物,费县新庄当地新农合机构可以报销,2015年到市中医院拿药后,费县当地新农合工作人员告之不能报销。
因为2014年新农合工作已经整体划转人社部门管理,所以我们及时与费县人社局新农合办公室取得了联系,咨询了相关政策。根据《临沂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临政发〔2014〕34号)文件规定,门诊慢性病实行准入和定点限额管理制度,慢性病治疗必须在县域内拿药。因为王先生是在市中医医院拿的药,所以不符合慢性病报销管理的相关规定。
目前,工作人员已将相关政策给王先生进行了详细解答,并告之费县人社局新农合办公室的电话,王先生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