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河东区杨先生反映:河东沂河观邸小区还未交房,物业按每方1.8元收取,交一年物业费。
答复:经调查,河东沂河观邸为高层带电梯住宅小区,还未交房,前期物业服务经河东区物价局认证中心认证为四星级服务,基准价格为每平方米1.5元,可上下浮动20%,在签订的购房合同中约定了物业费标准为每平方1.8元。经协调,物业费按照四星级基准价每平方1.5元收取,不再上浮。按照规定,物业费预收最长不超过半年,我们责令物业公司交房时严格按规定预收最多半年物业费。向杨先生反馈落实情况,杨先生表示满意。
二、北城新区沈女士反映:阜丰康桥郡物业交房收取5个月物业费,四星级认证过期仍按四星级收费;办理车辆蓝牙卡收取120元卡费。
答复:下线后,我局组织人员与马上就办直通车栏目记者对所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落实。经调查,办理车辆蓝牙卡实际收取的是停车服务费,每月30元,符合规定。该小区交房后8个月物业服务按照四星级只收取了6个月物业费。2013年12月份兰山区价格认证中心受开发公司委托对该小区前期物业进行了星级认证,由于认证时小区处于建设之中,出具的认证报告为四星级物业服务,并规定待商品房完工和物业交付使用时,再进行评估认证。根据原认证情况和沈女士的反映,我们责成市价格认证中心对该小区重新进行评估认证,认证结果可作为双方协商参考的依据,目前正在进行评估认证。
三、郯城县翟先生反映:村里收水费时,要加2元表底钱,是否合理。
答复:经调查,翟先生属于郯城县李庄镇,李庄镇成立了农民用水户协会,统一管理农村用水,通过由各村用水户代表、社会各界人士代表参加的供水座谈会,协商制定了用水价格,按照自愿原则发展用水户,与用水户签订协议约定了价格及管理事项。由于该镇农村大多数家庭有压水井,有的只是做饭使用自来水,用水量少、损耗大,与用户签订的用水协议约定了水损按每户每月2元均摊方式进行管理,使农村供水得以正常经营。我们向翟先生详细解释了农村供水的实际情况,郯城县物价局也将对农村供水开展调研,向县政府建议,加强农村供水管理和投入,实现城乡供水一体化,翟先生表示满意。
四、河东九曲镇朱先生反映:天骏花园小区水费每方3元,是否合理。
答复:经调查,天骏花园属于村委开发的小区,供水公司只抄表到总表,由于损耗及跑冒滴漏问题,村委将其分摊到水价中,按每方水3元收取。按照规定,水价应为每方2.65元。我们责令该村水费严格执行每方2.65元,不得另外加价,建议尽快将供水设施移交供水公司管理,供水公司抄表到户。向朱先生反馈落实情况,朱先生表示满意。
五、兰山区汪沟镇王先生反映:汪沟社区商业街水费每方4.1元,住户每方按照2.9元收取,是否合理。
答复:经调查,该小区有加压设施,居民用水收取每方2.9元符合规定,商业用水水费按规定应为每方3.63元,经物业与业主代表协商,商业街水费降低到每方2.95元,执行居民用水标准。向王先生反馈落实情况,王先生表示满意。
六、兰山区王先生反映:涑河城邦小区收门禁卡费物价局给处理后,一直未退,地下车库灯不亮等物业管理不完善。
答复:经调查落实,涑河城邦小区更换了物业公司,现为润凯物业,物业公司以前已经张贴了退费公告,有的退了,有的没退,只要提供单据带着门卡,物业将予以办理退费。对于地下车库管理问题,我们责令物业公司加强管理,及时维修维护。向王先生反馈了落实情况,并告知王先生及时到物业去办理退费手续,王先生表示满意。
七、临沭县汲先生反映:景钰小区每月收取车位费60元,有无具体收费标准?
答复:经调查,临沭景钰小区已经成立了业主委员会,该小区有业主951户,地下停车位148个,独立车库498个,地上公共停车位230个,总计876个,登记车辆1048辆。随着小区机动车日益增多,堵塞消防通道、他人车库的现象时有发生,隐患和矛盾日益突出。为加强管理,缓解停车乱问题,该小区业委会于2015年7月10日委托金明寓物业会同业委会入户征求业主意见,签字同意收取每月60元车位场地使用费的640户,不同意收取的297户,弃权的14户,超过了三分之二业主同意。临沭县物价局电话随机抽取了21户签字业主进行了回访,21户业主均表示同意收取车位场地使用费。按照规定,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应当交纳车位场地使用费,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确定,该小区收取车位场地使用费符合规定。由于该小区个别业主上访,小区业委会成员已全部辞职,暂停收取60元/月/车位的车位场地使用费。
八、莒南县张先生、梁先生和韩先生反映:莒南县裕隆国际小区收两气开口费,是否合理。
答复:经调查,莒南县在2010年至2013年期间,因供暖能力已经达到满负荷运转每,无力承担新增供暖面积,在此期间新建的楼盘,政府均未收取供暖基础设施配套费,裕隆国际小区是在这期间开发建设的小区之一;燃气配套费由燃气公司直接收取。按照莒南县政府文件规定“如供热、供气某项配套不能实现,建设单位或个人可暂缓缴纳相应配套费,待配套设施到位后再按照配套设施到位时的供热、供气配套收费标准缴费。属于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的,应在售房合同中明确注明相关配套费用缴纳情况明。”而该小区签订的购房合同附件中第1和第2条约定了天然气和暖气开口费由房屋买受人承担。商品房属于市场调节价,应以合同约定执行。但合同附件第8条又规定:“本项目已打包收费(含配套费)。”反映人认为合同附件1、2条和第8条矛盾。由于是合同条款争议问题,我们建议反映可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解决,也可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不属于物价部门管理范围。向张先生、梁先生和韩先生反馈落实情况,梁先生和韩先生表示理解,但张先生对答复不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