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是: 首页 >> 互动 >> 回应关切 >> 正文
临沂市国土资源局最新热线摘录

一、兰陵县芦柞镇南头村刘先生反映7亩农用地被人占用建厂房问题。

答复:经查,反映问题属实。

刘先生反映土地面积6.45亩,原为南头村村民王飞承包地,地类为林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4年1月,兰陵县啃多鸭食品有限公司与王飞签订土地租赁协议承包该地,期限5年(自2014年1月至2019年1月),承包费7万元已一次性付清。2014年2月,兰陵县啃多鸭食品有限公司在未办理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动工建设厂房,2014年3月,厂房主体基本建成,现已投入使用。

对兰陵县啃多鸭食品有限公司违法占地行为,兰陵县国土资源局多次进行制止,2014年12月,兰陵县国土资源局立案调查(兰陵国土资立字[2014]860号),2014年12月31日,向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兰陵国土资罚立字[2014]860号),现已向当事人下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催告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履行处罚,逾期不履行兰陵县国土资源局将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5年4月7日,临沂市国土资源局通过电话向刘先生反馈了以上处理情况,刘先生表示理解。

二、兰山区银雀山街道梨杭村孙女士反映其在村委划给的宅基地上建房后排村民不让建问题。

答复:经查,反映问题部分属实。

孙女士反映的宅基地是2001年村委划给孙女士的自留地,后排是村委划给黄崇山的自留地,现在两户都已当作宅基地,尚未搞建设。因为孙女士用该地建房,会造成后排村民宅基地面积减少,所以不让孙女士建设。该问题是双方土地纠纷问题,我局已责成兰山分局协调银雀山街道,督促梨杭社区协调双方解决。

2015年3月31日,兰山国土分局通过电话向孙女士进行了反馈,孙女士表示理解。

三、罗庄区褚墩镇碑住二村杨先生反映村民在承包地上建厂房问题。

答复:经查,反映问题属实。

经罗庄分局调查反映人杨先生留的手机号码,机主不是杨先生本人,号码的机主明确表示没有反映过该问题。为此罗庄分局对碑住二村开展巡查,发现在碑住二村村北,村民李凤禧占地建设板厂。李凤禧于2015年2月10日开始平整场地,现已建成简易棚一间,厂棚一排,一面院墙,占地0.1亩,地类为林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用的土地未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对李凤禧违法占地行为,罗庄分局当场向其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2015]第064号)进行制止,2015年3月31日,向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限15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否则依法立案查处。

由于杨先生留的手机号码不是本人的,机主又表示从未反映过该问题,临沂市国土资源局借此机会在这里向反映人反馈一下。

四、平邑县丰阳镇大城西村张先生反映村委将包括自己在内十户村民的土地承包给铁厂只给2年补偿问题。

答复:经查,反映问题部分属实。

张先生反映土地面积15亩,其中大城西村集体预留地2亩、十户村民的承包地13亩。2008年,村委将十户村民承包地通过流转收回后,将该地承包给泗水人李春启建选矿厂,双方约定土地承包费每亩每年1200元,一年一支付,承包从2008年开始未定期限。张先生反映的补偿实际上是土地承包费,现在李春启已支付2008年至2012年5年的承包费,后因经济纠纷李春启在该处的探矿权被停止没有继续生产,2012年后的土地承包费未再支付,承包的土地也未退给村委。对此,我局责成平县国土资源局协调丰阳镇政府解决处理该问题。

2015年4月2日,平邑县国土资源局向张先生进行反馈,张先生表示满意。

五、兰陵县兰陵镇杨庄村王先生反映砖厂挖土破坏土地几十亩问题。

答复:经查,反映问题属实。

王先生反映土地位于兰陵县兰陵镇杨庄村村西,面积25亩,西至小山,其他三面至耕地。2006年1月9日,杨庄村村委与下村乡下双峪村一姓曹的村民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将该地租赁给曹姓村民,租赁期限十年,租金每年2万元。2006年6月,曹某在该宗土地上建砖厂,建设窑体及加工粉碎设施,建筑物占用土地4.67亩,其他土地存放原料、晾晒砖坯使用未硬化,砖厂占用的土地未办理土地手续。对曹某违法占地行为,兰陵县国土资源局于2008年6月6日立案查处(苍国土资案立字[2008]第31号),2008年6月16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苍国土资罚字[2008]第31号)给予处罚。2008年土地二次调查后,将该地变更为工矿用地。

2014年上半年,该砖厂在其西南侧有盗采粘土破坏土地现象,当时群众举报后兰陵县国土资源局联合兰陵县公安局进行了依法查处,现在该处未发现非法盗采行为。

2015年4月2日,兰陵县国土资源局向王先生反馈了情况,王先生表示同意。

六、经济开发区朝阳街道三官庙村管先生反映镇占用本人2亩口粮田建小区,未经本人同意赔偿款支付到本人帐户上问题。

答复:经查,反映问题部分属实。

反映的地块位于朝阳社区东侧,面积30亩,地类为耕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原为包括管先生在内三官庙居委48户居民的承包地。该地已规划为保税区李湖居委和朝阳社区养马庄居委拆迁安置区,规划建安置楼5栋、安置居民200户。2015年3月10日,养马庄居委、李湖居委未经批准,擅自动工平整土地,对此,2015年3月10日,经济开发区分局当场向两居委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进行制止,责令立即停止建设行为,2015年3月25日,经济开发区分局和朝阳街道以及管先生一起到现场调查,对两居委再次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停止施工。目前,经济开发区已对两居委违法占地立案调查,正在依法查处。

对于未经本人同意将赔偿款支付到管先生帐户上问题,经济开发区分局已建议管先生到朝阳街道解决处理。

2015年4月2日,经济开发区分局向管先生反馈了情况,管先生表示理解。

七、临港开发区壮岗镇陈家河子村任先生反映村里上百亩承包地被采石挖深60米问题。

答复:经查,反映问题部分属实。

任先生反映的土地位于陈家河子村村西南、龙王河以南,现为莒南县陈家河石子厂陈家河建筑用花岗岩矿。

该处因附近村民采挖石头在1970年前就形成了一个大石坑,2003年,经莒南县人民政府批准,将该处采矿权批准给莒南县陈家河石子厂,经 2005年、2008年两次延续登记和2009年坐标更换后,到2010年,陈家河石子厂在该处采矿许可证号:C3713002010107130078449,开采深度3至18米,期限2010年10月26日至2011年3月26日,矿区面积0.0025平方公里。2011年4月2日,陈家河石子厂再度申请该处采矿权竞买,通过挂牌出让方式获得采矿权,2011年7月18日,颁发其采矿许可证书,证号:C3713002011077130115655,采矿企业名为莒南县陈家河石子厂陈家河建筑用花岗岩矿,开采方式露天开采,矿区面积0.0118平方公里,有效期限5年,自2011年7月18日至2016年7月17日,开采深度34.6米。

2014年11月1日,临港开发区分局发现该矿超越批准范围越界开采,依法向该矿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同时向临沂市公安局临港经济开发区分局送发了《关于对莒南县壮岗镇陈家河石子厂陈家河建筑用花岗岩矿停止提供炸药的函》。目前企业已停止越界开采,临港分局已立案调查正在依法查处。

2015年3月30日,临港分局向反映人陈先生进行反馈,陈先生表示满意。

八、郯城县港上镇陈先生反映村民王永新在承包地里建房问题。

答复:经查,反映问题属实。

陈先生反映土地位于港上镇停庙村村西北,东西14米,南北21米,面积294平方米,地类为耕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原是港上镇停庙村村民王永新的承包地。2013年11月15日,王永新在未办理土地手续情况下在该地块上动工建设住房,郯城县国土资源局巡查发现后,现场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停止建设,后当事人利用春节假期施工建设。对王永新违法占地行为,2014年2月10日郯城县国土资源局立案查处,2014年2月11日,向港上镇政府送达了《消除违法用地通知书》,2014年2月25日,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2014年9月,郯城县国土资源局将该案申请郯城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郯城县国土资源局通过电话向陈先生反馈,电话一直关机,2015年3月26日,工作人员通过手机短信向陈先生进行了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