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河东区张先生反映注册公司已批,但是国税局不给开发票。
答复:经调查,张先生于2014年11月3日在工商部门登记办理营业执照,企业名称为临沂市微金塑料颗粒销售有限公司,经营销售:塑料颗粒、塑料粉碎颗粒。2014年11月13日在河东区国税局办理了税务登记,当月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国税管理机关为河东区国税局城区分局。
该公司在申请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经办人员未按照规定要求提供《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单笔销售业务合同及其复印件和履行合同的证明材料等相关资料。因资料不齐,城区分局未予核准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月 9日,该公司根据要求报送了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所需的有关资料,城区分局依法核定其使用增值税发票种类、领用数量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最高限额。该公司按规定程序领取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张先生表示满意。
二、兰山区赵先生反映本人是土杂市场的业户,感觉国税的征收标准有点高。
答复:经了解,赵先生在土杂市场B区47号经营,主营铁器、农具等杂货。税收管理属于市区国税局商城分局。商城分局根据市场淡旺季情况进行管理征收。
工作人员对赵先生所反映的问题进行实地核实。在核实过程中发现该纳税人故意隐瞒发货凭证及银行流水,非法购买他人百元版定额发票50张。
商城分局依据其行为确定该反映人其反映的问题不属实,根据其银行流水和发货凭证,核定该纳税人真实经营情况是月销售收入在3万元以上。按照3﹪的征收率,该纳税人税负调整为每月930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对其发票违章行为罚款500元。
三、罗庄区一位先生反映册山镇山前村小区开发中房屋买卖没有明细账,有偷税漏税行为。
答复:经调查,罗庄区册山办事处山前社区2006年进行旧村改造工程,该工程项目由罗庄区帝城建筑有限公司承建,2014年竣工。该工程房屋由拆迁还建和商品买卖组成;一期工程系旧村改造由村委负责对外出售;二期三栋楼,由罗庄区帝城建筑有限公司自行销售。
罗庄区帝城建筑有限公司销售不动产,属于营业税征收范畴,其税收征管隶属地税部门。建议投诉人向地税部门进行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