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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最新热线反馈

一、兰山区赵先生反映,乡村医生资格证书漏报。

答复:经调查,赵先生曾从事乡村医生工作20余年,1990年退出乡村医生队伍,随儿子到城里居住。2014年7月,全市进行乡村医生摸底调查,因为赵先生不在村里居住,村委又未通知,造成赵先生没有参加摸底调查。目前,兰山区的调查摸底结果已经于去年10月8日上报省卫计委,调查摸底系统也已关闭。

针对赵先生的情况,临沂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也请示了省卫计委。省卫计委表示,对于此次没有进行调查摸底的乡村医生,下一步将进行研究,按照乡村医生实际从业经历给予上报认定,以便落实乡村医生待遇、坚决补助发放问题。

兰山区卫计局与赵先生取得了联系,向赵先生做了解释,赵先生本人表示满意。

二、沂南县苏先生反映,父亲在市医院住院用药是否过量的问题。

答复:经了解,2014年7月6日,苏先生的父亲,因肝癌切除手术出院3天后,出现腹痛、腹胀到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入院后,患者做了进一步检查,并请感染科、消化内科、针灸科等科室进行会诊,按规定使用止疼药物进行治疗。7月24日,患者因病情比较危重,进行了急诊手术,术后再次出现感染性休克,转重症监护室治疗三天后,因呼吸衰竭死亡。

目前,市人民医院已经组织专家对药物使用进行了鉴评,排除了药物不良反应的可能性。对于患方提出的疑问,市人民医院已经按照程序,告知苏先生通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来进行明确。

三、兰山区杜先生反映,反映交了社会抚养费,做了节育手术,不给落户的问题。

答复:经兰山区计生局调查了解,杜先生反映的问题实际上涉及到孩子落户问题,属于公安户籍、民政等部门管理范围,不涉及计划生育部门的工作。

工作人员联系了当事人杜先生,向其讲明了孩子落户的主管部门和有关政策,当事人表示理解。

四、罗庄区冯先生反映,二胎生育证不给批的问题。

答复:下线后,临沂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立即对这个问题进行了调查。冯先生2003年生育一女孩,2014年底提出二胎申请。

1月6日,罗庄区卫计局经对冯先生夫妇的申请材料审核发现,冯先生提供的一胎生育证为无效证件,女方存在生育疑点。1月9日区卫计局退回了冯先生的申请材料,要求付庄街道进行调查核实、提供真实证明材料。

目前,付庄街道计生办已经通知冯先生提供相关材料,待审核通过后,再办理二胎生育证。

五、平邑县张先生反映,独生子女奖励费6年没领到的问题。

答复:经平邑县卫计局调查核实,张先生夫妇2004年8月政策内生育一胎男孩。

因近几年张先生夫妇一直在临沂打工,每年村里发放独生子女奖励费时,张先生都未提供所需证件,村里也没有及时联系张先生。所以,造成从2009年到现在,张先生6年的奖励费没有领到手。

目前,经平邑县卫计局积极协调,张先生所在的村已经同意支付张先生6年共计720元的奖励费。工作人员已向张先生做了解释说明,张先生表示非常满意。

六、费县霍先生反映,生育二孩后是否需要结扎的问题。

答复:对于生育二胎后,是否需要结扎的问题。《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章第三十六条规定,育龄夫妻应当及时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提倡已生育过子女的夫妻,选择长效避孕节育措施。

因霍先生夫妇2014年12月已经政策内生育二孩男孩,符合省条例第五章的要求,所以工作人员建议霍先生夫妇及时采取长效避孕措施,当事人表示理解和感谢。

七、费县李先生反映,自己一个孩子,如何办理二胎生育证的问题。

答复:关于二胎生育证办理的问题,《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五条规定,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妊娠前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证。

办证时,需提交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单位或村委会出具的生育证明等材料。乡镇或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报县级卫计局审批。县级卫计局应当在收到申请10日对符合生育条件的发给生育证。

工作人员向李先生讲明了办理二胎生育证的条件和程序,李先生表示满意。

八、经济开发区庞先生反映,独生子女奖励费至今未兑现的问题。

答复:关于独生子女奖励费的问题,《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章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只有一个子女自愿不再生育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或村委会核实,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凭证享受每月不少于10元的奖励费,直至子女年满14周岁。

经了解,庞先生1992年计划内生育一胎女孩,因庞先生一直没有按规定程序提交相关材料,没有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所以经济开发区人口计生局没有庞先生的相关登记信息。

日前,经济开发区人口技术局已经告知庞先生办理的程序和需要提供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