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魏先生反映被人打伤,向兰山区红埠寺派出所报案,对处理结果不满意。
答复:经落实,2013年10月2日15时许,兰山分局红埠寺派出所接报警称:在兰山区南沙埠庄村有人打架。值班民警接警后,迅速到达现场,经了解,系魏先生和其妹妹因土地纠纷与本村村民魏某发生争执,后双方相互殴打。经法医鉴定,魏先生、魏某的伤均为轻微伤,魏先生妹妹没有去做法医鉴定。
考虑双方是同村村民,该案系民间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本着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目标,2013年10月29日,红埠寺派出所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签订了调解协议书,双方互不追究对方法律责任,土地纠纷由村委会调解处理。
后魏先生反悔,想让对方赔付医疗费,故拨打行风热线反映。2月3日,兰山分局工作人员及南沙埠庄村委再次对双方协调劝解,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反映人对此表示满意。
二、李先生反映:2014年12月初,其妻子在工厂上班期间被打成轻伤,向罗庄区双月湖派出所报案,对处理结果不满意。
答复:经落实,2014年12月9日晚上6时许,罗庄分局双月湖派出所接到李先生之妻李某报警,称其在单位内被他人打伤。接报警后,值班民警及时出警到达现场调查了解。经查,李某和密某两人关系不和,12月9日下午因琐事双方相互谩骂,进而撕扯抓挠在一起,李某的脸部被抓伤多处,密某的脸部也有抓痕。后经法医鉴定,李某面部软组织挫伤,构成轻微伤,并非反映人说的轻伤。密某认为都是同事纠纷,有和解的意愿,未做伤情鉴定。
双月湖派出所在调查过程中,做了大量调查取证工作,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因双方意见不一致未达成调解协议,1月17日再次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并达成和解协议,由密某赔偿李某医药费、误工费等全部费用共计3000元整。经反馈,反映人表示满意。
三、于先生反映: 2014年8月7日在经济开发区一起事故中,对河东大队无法认定事故责任,认为不合理。
答复:经落实,2014年8月7日8时许,杨某驾驶载物超载的拖拉机至开发区沃尔沃路与金升路交汇处时,与反映人于先生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乘车人欧某受伤。
事故发生后,河东交警大队经现场勘查,当时该事故发生地点信号灯工作正常,但由于事故发生当天开发区监控录像系统升级,无法调取事故发生时该路口的监控录像,导致该事故发生经过及原因无法查清。依据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并分别送达当事人”之规定,河东交警大队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同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可以持此事故证明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现该案已由开发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进入司法程序。对此,于先生表示理解。
四、魏先生反映希望派出所帮忙调查银行帐户相关情况。
答复:经落实,2015年1月2日,反映人魏先生在兰山区临西七路与水田路交汇处捡到一包东西,打开后发现里面有刮奖卡,刮开后发现刮奖卡上印有“二等奖”的字样,兑换奖品是奥迪轿车一辆。于是魏先生便根据刮奖卡提供的电话与兑奖方取得联系,对方以公证处收取手续费的名义让其汇款3900元给指定账号,魏先生汇款后再拨打兑奖电话,电话无人接听,发现被骗后魏先生到兰山分局西郊派出所报警。接到报警后,西郊派出所根据报警人提供的信息,积极开展调查工作,先后请北京、辽宁等地公安机关协助调查,分局网安大队已开展技术调查。
工作人员与反映人魏先生取得联系,当面将案件进展情况告知当事人,其表示满意。下一步,兰山分局将采取各种措施,力争尽早抓获诈骗嫌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