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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国土资源局最新热线反馈

一、兰山区枣沟头镇徐庄村楚先生反映世都百货超市将门口绿化带破坏建地磅问题。

答复:经查,反映问题属实。

2015年1月10日,兰山区枣园镇(原枣沟头镇)徐家庄村村民姜涛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徐家庄村西北,村大街边土地54平方米建设一处地磅,该地地类为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兰山国土分局协调,枣园镇政府将该行为作为占道经营,联合城管部门进行解决处理。

2015年2月5日,兰山国土分局通过电话向楚先生进行反馈,楚先生表示认可。

二、临西工业园大城后村颜先生反映自己种植蘑菇的大棚被村里强行拆除并将土地卖掉问题。

答复:经查,反映问题部分属实。

反映人颜成坤,是临沂工业园区大城后村村民,在本村以南、涑河以西承包1.2亩土地用于种植蘑菇,目前该宗地尚未征收,仍然是颜成坤种植蘑菇大棚用地,反映土地被卖掉问题不属实。颜先生反映的蘑菇种植大棚被强拆问题,兰山国土分局建议颜先生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颜先生现已向公安部门报案。

2015年1月27日,兰山分局向反映人电话反馈调查处理情况,反映人表示理解。

三、兰陵县芦柞镇南头村刘先生反映村7亩多土地被承包人私自卖给他人建厂房问题。

答复:经查,反映问题属实。

刘先生反映土地位于南头村村南,原为南头村村民王飞承包地,面积6.45亩,地类为林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4年1月,兰陵县啃多鸭食品有限公司与王飞签订土地租赁协议租用该地,租期5年(2014年1月至2019年1月),租金7万元一次性付清。2014年2月,兰陵县啃多鸭食品有限公司在未办理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动工建设厂房,2014年3月,厂房主体基本建成,现已投入使用。

对兰陵县啃多鸭食品有限公司未经批准占用土地建设厂房行为,兰陵县国土局多次进行制止,于2014年12月立案查处,2014年12月31日向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兰陵国土资罚立字[2014]860号),目前相关法律程序正在履行中。

兰陵县国土局通过电话多次与刘先生联系,刘先生的电话一直处于关机状态。

四、兰陵县长城镇西王庄村赵先生反映:村干部私自将基本农田卖给他人建房问题。

答复:经查,反映问题属实。

赵先生反映的土地位于西王庄村西北,郯薛公路以南,面积27.67亩。2010年12月10日,西王庄村村委与姜学永(长城镇下岗职工)双方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期限30年,承包费每年8400元,两年一付。2014年10月,姜学永在未办理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其中7.6亩土地动工建设蔬菜批发市场。

对姜学永未经批准擅自占地建设违法行为,兰陵县国土资源局多次进行制止,于2014年12月2日立案调查(兰陵国土资立字[2014]第822号),2014年12月23日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兰陵国土资罚字[2014]第822号),目前相关处罚程序正在执行中。

2015年1月29日,兰陵县国土局电话联系赵先生反馈情况,赵先生表示理解。

五、经济开发区朝阳街道中相村陈先生反映:村中靠河边六、七亩土地被村委卖给他人抽沙造成土地流失问题。

答复:经查,反映问题属实。

2010年10月30日,中相村村委将本村位于沭河内的河滩地4亩,以每亩5000元的价格卖给本村村民张学兵进行采沙。对中相村村委未经批准擅自将本村土地卖给村民行为,2012年6月,朝阳街道党工委已给予该村支部书记张朝银党内警告处分(临经朝处[2012]4号);对张学兵不经批准擅自采沙行为,河道管理部门于2012年5月14日已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处罚。

2015年1月21日,经济开发区分局通过电话向反映人陈先生反馈以上情况,陈先生表示理解。

六、临港开发区坪上镇山底村薄先生反映:其宅基地被收回承诺分给楼房没有兑现问题。

答复:经查,反映问题部分属实。

2011年4月8日,经省政府鲁政土字〔2011〕915号文件批准坪上镇山底村为土地综合整治示范村,为实施土地整治,2012年山底村开始进行整村拆迁改造,按照《坪上镇山底村房屋拆迁安置实施办法》对拆迁的房屋进行了安置补偿,并与寨子河村合并到大山社区,目前该村已有90%村民迁入该社区。薄先生原有左右相邻一排共5位宅基地,其中4位宅基地用于养殖,1位用于居住。目前薄先生没有向村委交宅基地使用证,也未与村委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其居住的1位宅基地房屋现已拆除,其它4位宅基地现仍由薄先生用于养殖。对已拆除的1位宅基地补偿安置问题,经临港国土分局协调,坪上镇政府于2月9日督促山底村村委解决,现该村已同意给予薄先生一套楼房进行安置,但薄先生因安置的楼房不是自己想要的那套楼房未予接受。对此我局已责成临港国土分局继续协调坪上镇政府,督促山底村村委与薄先生再进行充分协商,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好这个问题。

2015年1月30日,临港国土分局向薄先生进行反馈,薄先生表示理解。

七、高新区罗西街道中石埠村朱先生反映:村民承包集体土地随意买卖转让问题。

答复:经查,反映问题不属实。

由于朱先生反映的问题比较笼统不具体,就其反映问题的具体内容,高新区分局到中石埠村同时通过电话也与朱先生联系进行了了解,经了解中石埠村有一些村民通过合法自愿的形式进行土地流转,用于扩大种植规模,没有非法买卖转让土地现象。

高新区分局电话向朱先生进行反馈,朱先生表示认可。

八、兰山区李官镇大元沂村庄先生反映:村委收回本人3位宅基地建社区有关补偿问题。

答复:经查, 2010年,兰山区李官镇被批准为整镇推进的国家级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区,李官镇大元沂村等5村并入桃花源社区进行旧村改造建设居民楼,根据李官镇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有关规定,凡村委规划的宅基地,个人已向村缴纳宅基款未建设的,由村委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还本付息;已建设未完工的宅基地,凡符合一户一宅规定的,由房屋面积测算小组据实评估予以补偿,不符合一户一宅规定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再予以补偿,已向村缴纳的宅基款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还本付息。

1995年,兰山区李官镇大元沂村村委给反映人的父亲庄明让规划3位宅基地。其中有房屋的1位宅基地已经完成拆迁,目前反映人一家已搬入新楼房;上面有简易房的1位宅基地,简易房现已拆除并按李官镇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规定进行补偿,反映人可以到村委支取补偿金;未建设的1位宅基地,按照李官镇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有关规定大元沂村委应退还3000元本息(10年利息),反映人可以到村委支取,也可继续使用,但不得利用该地搞建设。

2015年1月26日,兰山分局与反映人庄先生电话联系,向其解释有关土地政策和李官镇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有关补偿规定,庄先生表示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