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贾女士反映其对象在罗庄区盛庄镇宜良轩佛龛厂受工伤,单位不给赔偿、拖欠工资的问题。
答复:下线之后,罗庄区人社局立即进行了调查落实。经查,宜良轩佛龛厂没有在工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不属于劳动保障部门受理范围,已明确告知贾女士直接到法院起诉雇员受伤及拖欠劳务费。我们及时将有关政策规定向贾女士进行了反馈,贾女士表示理解。
二、陈先生反映工资偏低的问题。
答复:下线之后,市劳动保障监察局立即进行了调查落实。因为陈先生手机处于关机状态,无法确认其具体工作单位。根据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我市自2014年3月1日起,市直、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350元,最低工资标准包括养老、医疗等各种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个人缴纳部分。陈先生反映月工资1800元,不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
三、张先生反映费县梁邱镇水厂拖欠其工资的问题。
答复:下线之后,市劳动保障监察局与费县人社局立即进行了调查落实。经查,张先生2012年承包了梁邱镇水厂的管道清理工作,自带一套空气压缩机挖管道,当时与水厂承包人杨先生口头约定每天按500元计算。张先生工作5天半,共计2750元,已支付1500元,还剩1250元未支付。经协调,杨先生答应核实清楚后付给剩余欠款。同时,我们已明确告知张先生,由于双方之间属劳务关系,不在人社部门受理范围,如果杨先生仍不归还其欠款,建议通过法院解决纠纷。对我们的处理,张先生表示理解。
四、杨先生反映在济南阳光工程机械租赁公司临沂办事处工作,单位拖欠工资的问题。
答复:下线之后,市劳动保障立即进行了调查落实。杨先生反映单位拖欠其2014年9月至10月15日的工资,用人单位认为杨先生10月份没干活拒绝支10月份工资。鉴于双方对工资数额存在争议,我们明确告知杨先生到河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诉。对我们的处理,杨先生表示理解。
五、杜先生反映2005年在红日阿康受工伤,至今未落实赔偿的问题。
答复:下线之后,罗庄区人社局立即进行了调查落实。经查,杜先生于2005年9月26日在工作中受伤;2006年5月30 ,罗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2006年10月8日,山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四级;2007年3月7日,杜先生向罗庄区劳动争议仲裁院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单位落实有关待遇。罗庄区劳动争议仲裁院分别于2007年3月7日、2007年4月17日对该案进行了开庭审理。2007年5月8日,在调解未果的情况下,罗庄区劳动争议仲裁院对该案进行了裁决,并将裁决书分别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不服裁决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罗庄区人民法院起诉。杜先生反映的问题,人社部门已在规定时限内依法进行了裁决。我们及时将有关规定向杜先生进行了反馈,杜先生表示理解。
六、陈先生反映09年-12年在保险公司工作,单位未与签订劳动合同,缴纳养老保险的问题。
答复:下线之后,市劳动保障监察局立即进行了调查落实。经查,陈先生于2006年4月在中国人保临沂分公司清欠部工作,2009年5月被单位辞退,期间单位未给缴纳社会保险。陈先生要求单位为其缴纳2006年4月至2009年5月份期间的社会保险。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陈先生反映的问题已超过法定时效,不符合受理条件。我们将有关政策规定向陈先生进行了反馈,陈先生表示理解。在此 ,再次提醒广大劳动者一定要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请及时到当地人社部门进行举报或投诉。
七、李先生咨询大病保险的问题。
答复:下线之后,市社保处立即进行了调查落实。经查,李先生替其同事咨询有关职工医疗保险大额医疗救助参保、报销等政策。目前,我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救助保险缴费标准: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必须同时参加大额医疗救助,由所在单位按每人每月 5 元的标准一次性缴纳全年的大额医疗救助保险费。大额医疗救助的最高支付限额为 50 万元。我们及时将有关政策规定向李先生进行了解释,李先生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