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兰山区刘先生反映沂州实验学校不让学生把自行车放入校内。
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未满12周岁的儿童,不准在道路上骑自行车、三轮车和推、拉人力车”。根据这一规定,沂州实验学校从少年儿童的安全出发,不提倡在小学阶段就读的学生骑自行车上学;年满十二周岁的,如果家长确有接送困难等原因,要求孩子骑自行车上学的,家长可以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将免费为其制作车牌,并安排校内自行车停放地点。
经与刘先生沟通,刘先生的孩子现已年满十二周岁,刘先生因忙于工作,不方便接送孩子,希望学校能准许孩子骑自行车上学。工作人员告知刘先生为孩子办理校内停放自行车的程序和要求,学校已同意刘先生的孩子骑自行车上学,并指定了校内停放地点,刘先生对此表示满意。
二、兰陵县王先生反映其父亲是1964年的民办教师,1980年退休,之前有次民办教师摸底,至今一直没有结果。
答复:经与王先生沟通,王先生的父亲当过民办代课教师,1934年出生,现已80岁了,其教龄补助从2014年1月起发放,咨询能否为其补发从60岁至80岁之间的补助。
山东省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向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教龄补助的实施意见》规定:“向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教龄补助,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2014年1月1日后年满60岁的,从次月起享受教龄补助;已超过60岁的,从2014年1月1日起发放,其超过的年限不再补发。”按照这一政策,王先生父亲的教龄补助只能从2014年1月起发放,以前的年限不能补发,工作人员向王先生解释了相关政策,王先生表示满意。
三、兰山区刘先生咨询家在金七路与中丘路交汇处,想把孩子从沂河实验学校转到一小,该怎样办理。
答复:经与刘先生沟通,刘先生的孩子在沂河实验学校就读二年级,户籍在罗庄,孩子入学时在沂河实验学校附近租房居住,现已搬到清河南路的宝德书香苑(属于罗庄区)居住,想把孩子转到临沂一小玉龙湾校区。
按照《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第十条:学生不得随意转学,因家庭住址变化确需转学的,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并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转学,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在本学区内不准转学。一小玉龙湾校区二年级六个班均已满员,无法容纳新转入的学生。刘先生的孩子,户口属于罗庄区,现居住小区也属于罗庄区,工作人员将相关的政策规定向刘先生进行了说明,并建议刘先生将孩子转到居住小区附近学校就读,刘先生表示理解和感谢。
四、蒙阴县苏女士反映孩子在野店中心小学上课时摔伤,校方不负责任。
答复:经调查,2014年9月16日,晚自习上课前,苏女士的孩子和另一名学生在黑板上写画玩耍之后,两人各带一个板凳到讲台上,清除自己在黑板上写画的内容和其它字迹。苏女士的孩子站在自己的板凳上,一只脚去踩另一名同学的板凳时,没有踩到,摔倒后,牙齿受伤,去医院治疗。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第十八条规定: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学生或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
事件发生后,学校派人陪同受伤学生及家长去济南医院做了检查,积极联系保险公司协调医疗费报销事宜,并多次和两位学生家长沟通协调,但因赔偿数额和责任划分问题,始终没有达成一致意见。为此,教育部门建议苏女士通过法律程序解决问题,苏女士表示同意。目前,已经进入法律程序。
五、兰陵县马先生反映其父亲是60年代下放的教师,相关待遇一直未落实。
答复: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对原民办代课教师进行调查摸底的通知》,调查摸底的范围是:现为我省户籍,2002年12月31日以前曾在农村公办中小学(含农村公办幼儿园)教师岗位上连续工作1年以上(含1年),离开教师岗位后没有再被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录用的原民办代课教师。对上世纪六十年代初下放的公办教师同时进行调查摸底。
2014年1月份,山东省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印发了《关于向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教龄补助的实施意见》,六十年代下放的公办教师不在教龄补助发放范围,因此60年代下放的公办教师虽然在调查摸底时进行了登记,但不能发放教龄补助。关于马先生的父亲这一批六十年代下放的公办教师,目前还没有相关政策落实。工作人员向马先生进行了解释,马先生表示理解。
六、兰陵县宋先生反映村里小学的教师存在自己不上课,出钱雇人替其上课的行为,对孩子教育非常不负责任,很多家长没办法,将孩子转至其它学校。
答复:经与宋先生沟通,宋先生反映的学校是兰陵县金岭镇安乐庄小学,该校共有教职工8人,本学期以来,教师出勤正常,教学秩序良好,未发现有校外人员替教师代课现象。学校表示以后将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管理,不断改进教学方法,努力提高课堂效率,逐步提升教学质量,用扎实的工作作风、不断进步的教育教学成绩赢得群众的认可。工作人员将落实情况向宋先生进行了反馈,宋先生表示满意。
七、兰山区王女士反映红旗小学布置的家庭作业太多。
答复:《山东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要求:小学一、二年级不留书面家庭作业,其他年级除语文、数学外不留书面家庭作业,语文、数学书面家庭作业每天不超过1小时。
因王女士拨打“行风热线”时,使用的手机是其丈夫的,因此工作人员在落实过程中,只联系到了王女士的丈夫。王女士的丈夫称,王女士反映的是其叔叔家孩子的情况。当工作人员向其了解学生的具体班级、具体作业量和学生写字快慢等情况时,王女士丈夫表示不了解。工作人员把王女士反映的问题反馈给了学校领导,学校领导表示:将对王女士反映的问题进行排查,并召开全校任课老师工作会,就家长反映的作业问题,进行进一步的规范。严格执行国家课程方案,开齐课程,开足课时,提高课堂教学效率,减轻学生课业负担,科学、合理地布置学生的作业。工作人员将落实情况向王女士的丈夫进行了说明,并请王女士的丈夫代为转达,王女士的丈夫表示感谢。
八、费县梅女士咨询学校建的不合格,想就近入学,该怎么办。
答复:梅女士反映的是费县南张庄乡巨庄小学,该小学已经撤并多年,附近的学生均在外村学校就读。2014年春,为方便附近低年级学生就近入学,巨庄村利用危房改造资金在本村建设平房一处,作为一个教学点,安排低年级学生就读。由于施工方未能严格控制施工质量,出现了一些质量问题。费县质监部门要求施工单位进行加固处理,确保工程质量合格。南张庄乡表示:加固处理完毕后,将尽快组织检测和验收。验收合格后,计划明年春季安排一、二年级学生在该教学点就读。工作人员将落实情况向梅女士进行了说明,梅女士表示理解。
九、费县张先生咨询方城中学组织学生参观考察,每人交300元,是否合理。
答复: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加强青少年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兰山区教体局于2008年9月设立了“临沂中小学生综合实践基地”,用于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实践基地自2009年10月投入使用以来,已累计培训学生8万余人,得到了学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高度认可。
初中学生实践活动,时间为五天半,根据兰山区物价局(临兰价字〔2012〕7号)的批复,每人收费300元,其中培训费190元,主要用于实践材料消耗、住宿及特(专)长培训等;餐费80元,交通费15元,还有保险15元,合计300元,这一收费标准是经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的。工作人员将相关情况向张先生进行了说明,张先生表示满意。
十、兰陵县黄先生反映兰陵县第二实验小学老师打学生。
答复:经落实,黄先生的孩子在音乐课上课时,与其他几个学生搬动音乐教室后面摆放的方凳,影响了课堂教学,音乐教师为了维持上课秩序,上前进行了阻止,音乐老师用手轻轻地推了几个孩子一下,提示他们放下方凳,到位子上坐下,并未出现打学生的问题。工作人员将落实情况向黄先生进行了反馈,但黄先生不予认可,坚持说老师打了孩子,导致孩子不敢去学校上学,而黄先生却提供不出任何孩子被打的证据,工作人员劝黄先生尽快把孩子送回学校接受教育,并建议黄先生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黄先生均不接受。学校表示,将进一步与黄先生沟通,尽快让孩子回学校上学。
十一、兰山区张女士咨询三里庄小学的新校区明年新生入学时能否使用。
答复:兰山区金雀山街道三里庄小学于2014年10月份开工建设,12月底主体封顶,在全区学校建设中,是建设速度最快的。目前正准备进行砌墙和内装饰等工作,计划2015年6月份全部竣工,并利用暑假时间进行通风晾干,暑假后,正式投入使用。工作人员将相关情况向张女士作了说明,张女士表示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