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济区潘先生反映,自己是独生子女,非法生育一女孩后,又非法生育二胎,缴纳二胎社会抚养费是否合理的问题。
答复:经调查,2010年1月,潘先生妻子未到结婚法定年龄,与潘先生非婚生育一胎子女。2011年8月,二人登记结婚。2014年7月又生育二胎。
因生育第一个子女时,潘先生的妻子不满22周岁,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4条第二款“对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第42条规定的基数征收社会抚养费,并不再批准其生育第二个子女”。
现潘先生夫妇生育第二个子女已属违法行为,经济区计生局向潘先生夫妇下发《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要求,是合理合法行为。
目前,经济区计生局已经向潘先生做了政策解释。
二、高新区尹先生反映,孩子已经21岁,自己能否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问题。
答复:经了解,1994年8月,尹先生夫妇政策内生育一胎男孩,孩子今年已经21岁。
根据《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30规定,“独生子女费按照每月5元的标准进行发放,直到子女满14周岁为止,且以前没有发放的不再补发。”
因尹先生的孩子已经年满21周岁,超出了独生子女奖励费发放的范围。高新区计生局已向尹先生作了解释说明,尹先生表示理解。
三、兰山区徐女士反映,退休后计划生育档案托管,独生子女补助没有发放的问题。
答复:徐女士反映的,实际上是发放企业退休职工独生子女一次性养老补助问题。
经了解,徐女士原是临沂市燃料厂职工,2007年下岗。市燃料厂转制后,转制企业与徐女士解除了劳动关系,徐女士现是社会灵活就业人员。
因徐女士不符合《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30第二款规定的条件范围,所以不在目前停破产企业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待遇办理的范围。
工作人员已经联系了当事人,并就相关政策进行了解释说明,当事人表示满意。
四、兰陵县任先生反映,市中科皮肤病研究所发布虚假医疗广告的问题。
答复:下线后,我们立即安排监督执法、医政管理人员到现场进行了调查落实。
经调查,任先生反映的市中科皮肤病研究所,隶属临沂鲁南医院,医疗执业许可项目主要是皮肤科诊疗。
调查过程中,我们发现医院设置的宣传栏以及相关牌匾内容,与许可的执业范围不一致,属于非法医疗广告。悬挂的“中科银屑病研究所”牌匾及红十字会标志未经有关部门审批,涉嫌非法宣传。
针对鲁南医院存在的问题,我们按照《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给予鲁南医院以警告处罚,责令7日内撤销非法宣传内容及牌匾,退还任先生4000元治疗费用,当事人对此表示满意。
五、兰山区杜先生反映,327国道俊宇牙科非法行医的问题。
答复:对于这个问题,我委高度重视,立即安排市区两级监督执法人员进行了调查核实。
经查,俊宇牙科属非法执业,兰山区卫计局已经进行了两次处罚,我委也安排人员到现场进行了监督检查。
目前,俊宇牙科已经关门停业。我们已要求监督执法人员继续加强对该场所的巡回检查,一旦发现非法行医行为,依法从严处理。
在这里,也呼吁广大群众加强防范意识,对这类情况给予监督。
六、临沭县张先生反映,妻子是河南人,如何办理二胎生育证的问题。
答复:经了解,张先生的妻子户籍是河南省,农村居民,二人于2011年政策内生育一胎女孩。
对于张先生反映的如何办理二胎生育证问题,我委曾下发的《关于方便群众办证的通知》明文规定,“对于结婚后一直在我地生活正常管理的育龄妇女,不再需要提供外地婚育情况证明”。
目前,临沭县白旄镇计生服务中心已向张先生说明,可以在当地办理准生证的问题。
七、兰陵县李先生反映,计划外生育二胎,如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问题。
答复:对于非法生育二胎社会抚养费计征问题,《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42条、第43条规定,“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上年度统计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收入为基数,以基数的三至四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李先生所在的兰陵县2013年农村居民计划外二胎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为每人23850-31800元,李先生须按照这个标准,缴纳社会抚养费。
目前,工作人员已经向李先生作了政策说明。
八、兰山区王女士反映,本人为半程镇农村户口,一胎女孩,能否生育二胎的问题。
答复:经调查落实,王女士户口在兰山区半程镇,计划生育管理也在半程镇,其丈夫为城镇空挂户,其夫妻与婆婆居住在一起,未在半程镇居住,2008年申请二胎生育证被驳回。
根据政策,王女士需向半程镇计生办提出生育申请,由半程镇计生办负责落实个人真实情况,并依据当前政策进行办理。
九、兰山区黄先生反映,2010年底,父亲在市人民医院做的心脏手术,效果不好的问题。
答复:经调查了解,黄先生的父亲于2010年底在市人民医院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手术,诉术后效果不好。
市人民医院工作人员与黄先生进行了电话沟通,并告知了医院联系电话,预约黄先生陪其父亲来院复查,并免费复查心脏彩超。
黄先生对此表示感谢。
十、刘先生反映,孩子户口在开发区,计划生育管理在兰山,违法生育二胎处罚多少、是否按孩子户口所在地标准处罚的问题。
答复:《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2条明文规定,“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由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按照男女双方各自的子女数分别计征社会抚养费。”
工作人员联系了刘先生,告知了相关政策内容,刘先生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