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发布通知,9月1日起,优化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的认定范围。
符合贷款条件的缴存职工家庭,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满足下列情况之一的,(一)家庭新购普通自住住房,为房屋所在县区唯一住房的;(二)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住房已经出售的,可按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其他政策不变。禁止使用第三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此次还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核定标准,符合贷款条件的我市缴存职工家庭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可将申请前一年内的租房提取金额与账户余额合并计算贷款额度。本通知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由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临沂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