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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优化中介服务市场环境

近日,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临沂市中介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加强中介机构管理,规范中介市场行为,保障中介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优化全市营商环境。该《办法》将于2025年1月10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月9日。

《办法》明确了中介机构的定义和范围,涵盖会计、审计、评估评价、检验检测、咨询、代理等多个领域。在临沂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中介服务和对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均适用该《办法》,金融、保险、证券、期货等国家垂直管理行业的中介机构除外。

我市对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实行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布。清单将列明项目名称、设定依据、资质资格要求、收费标准、服务时限、行业主管部门等信息,以便公众查询和监督。同时,明确了中介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用监管、“互联网+监管”等方式,对中介机构实行更加精准有效的监管。

在规范中介服务行为方面,《办法》要求中介机构依法设立,并具备与其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技术人员。中介机构应在服务场所公示营业执照、执业许可证、服务流程、收费标准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得有未经依法登记擅自开展中介活动、出具虚假证明或者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

此外,《办法》还强调了政府委托中介服务的规范性和透明度,要求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委托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的,应依法采用竞争方式择优选定,并与其无利益关系。同时,鼓励中介机构行业组织发挥指导作用,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推动中介服务标准化建设。

为加强信用监管,《办法》还规定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中介机构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中介机构给予激励措施,对失信中介机构依法采取惩戒措施。行业主管部门将依法对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进行监督检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建立投诉举报处理反馈机制。

出台《中介机构管理办法》是助推全面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我市将进一步打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高效便捷的中介服务新生态,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服务,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临沂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