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政府办公室下发《临沂市融资工作考核奖励办法》,进一步健全完善融资工作考核奖励机制,切实增强考核的导向性、针对性、科学性。
按照办法,各县区(含高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港区)、市发改委、市金融办、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临沂银监分局、市保险行业协会及驻临有关金融机构将分别纳入考核对象。
办法指出,考核指标由市政府每年年初下达的融资指导计划及新增存贷比贡献度等指标组成。其中,县区考核中,基本指标为完成融资指导计划,并且纳入县域经济发展考核的重要内容;附加指标为超额完成融资指导计划10%以上。此外,办法还分别对各有关单位完成融资指导计划进行奖励作出了相关规定。
办法强调,对于完不成融资指导计划、出现重大违法违规案件或其他重大金融风险的县区、部门和单位,将不予奖励。未实现小微企业和涉农贷款“两个不低于”目标的驻临银行机构,不予奖励。完不成融资指导计划的县区,不参与当年“全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先进县区”评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