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从市人社局了解到,根据国家相关通知要求,从2011年8月1日起,企业和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病故一次性抚恤金计发标准,由原来的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离休费提高到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离休费确定。
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需资金按现行渠道解决。已执行原抚恤金标准、2011年8月以后病故的市直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其家属或生前所在单位可持相关材料到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办理一次性抚恤金补发手续。各县区企业、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病故一次性抚恤金有关问题可咨询当地人社、财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