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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再次荣膺“全国文明城市”

2月28日,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表彰暨学雷锋志愿服务大会召开,我市继2011年荣获第三批“全国文明城市”后蝉联“全国文明城市”,并有9个村镇获“全国文明村镇”称号、12个单位获得“全国文明单位”称号。市委副书记、代市长张术平代表我市参加会议、接受表彰,受到习近平总书记的亲切接见。

全国文明城市称号,是国内含金量最高的城市品牌。评价标准涵盖经济、政治、社会、生态等各个方面。2004年以来,市委、市政府始终把文明城市创建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现实举措、利民惠民的民生工程,秉承“创建为民、为民创建”的工作理念,不断完善工作体制和领导机制,广泛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着力破解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全面推进思想道德建设,文明创建工作卓有成效,市民满意度不断提高。2008年,我市荣获“全国创建文明城市工作先进城市”称号;2011年,以全国地级市第一名的成绩成功跻身第三批“全国文明城市”行列;2012、2013年在中央文明委组织的城市公共文明程度指数测评中,分列全国地级市第五名和第一名;今年再次荣获“全国文明城市”称号,实现了两连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