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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405339296/xumb/2019-0000034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畜牧发展促进中心 |
公开目录 | 乡村振兴 | 发布日期 | 2018/09/19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标题 | 临沂市畜牧局关于防控非洲猪瘟的公开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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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明确生猪养殖场(户)、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和生猪贩运经纪人的动物防疫主体责任,充分做好相关政策的宣传引导,动员各方面力量全力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市畜牧局组织编写了《致广大生猪养殖场(户)的公开信》《致全市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公开信》和《致全市各生猪贩运经纪人的公开信》,各县区要结合实际,做好宣传告知等工作。主要内容如下: 致广大生猪养殖场(户)的公开信
8月初以来,辽宁、河南、江苏、浙江、安徽、黑龙江、内蒙古相继发生18起非洲猪瘟疫情,给生猪产业造成严重威胁。为做好我市非洲猪瘟防控和生猪生产,现告知如下: 一、全市暂时关闭生猪交易市场,暂停向省外调出生猪(不含种猪,下同),暂停从省外调入生猪,暂停时间到我省全部相邻省份解除疫情封锁为止。确需跨省调运种猪的,每头种猪均需提交有非洲猪瘟检测资质的实验室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违规调运,一律扣押并作无害化处理。 二、建立健全养殖档案,加强动物防疫条件建设,提升饲养管理和生物安全水平,认真执行强制免疫、异地调运落地报告、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和消毒灭源等各项动物防疫制度。 三、不得到餐饮企业等餐厨废弃物(泔水)产生单位收集餐厨废弃物(泔水),不得从餐厨废弃物(泔水)收集运输、处置企业购置餐厨废弃物(泔水),禁止使用餐厨废弃物(泔水)饲喂生猪。 四、加强粪污处理和资源化利用,配套建设粪污贮存、处理、利用设施或者委托第三方处理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对粪污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五、严格环境消毒,对出入养殖场及生产区的人员、车辆、物品等要严格落实消毒措施。采取隔离防护措施,尽量避免生猪与野猪、钝缘软蜱接触。 六、实行封闭管理,对猪群实施全进全出饲养管理,严禁参观和闲杂人员进出;新进生猪应隔离观察,确定健康后方可混群饲养。 七、养殖场(户)出售或运输生猪前,要主动向县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如委托经纪人申报检疫的,应当提供委托书和申报材料。 八、养殖场(户)一旦有猪只出现高热、呕吐、腹泻、便血、体表发绀等症状并发生急病急死情况的,要及时向县区兽医部门报告。 九、为了保障您的猪场安全,请将上述措施告知周围3公里以内的其它养猪场(户)。 做好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控工作,是广大养殖场(户)应尽的义务和职责。让我们携手同行,共同为防控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作出我们应有的贡献。 致全市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公开信
8月初以来,辽宁、河南、江苏、浙江、安徽、黑龙江、内蒙古相继发生18起非洲猪瘟疫情,给生猪产业造成严重威胁。为做好我市非洲猪瘟防控和生猪生产,现告知如下: 一、鼓励各生猪屠宰企业推行“集中屠宰、冷链运输、冷鲜上市”模式,加快推进转型升级,提升生猪就近屠宰加工能力,就近就地收购生猪。 二、禁止从省外调入生猪,禁止从疫区市或者有两个及以上市发生疫情的省调入生猪产品。违规调运的,一律扣押并作无害化处理。 三、和经纪人签订承诺书,严禁为运输生猪换证或者“隔山开证”收购运输生猪。 四、进厂(场)生猪必须查验生猪产地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畜禽标识,不得收购、屠宰无有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填写不规范和畜禽标识不全的生猪。发现生猪染疫或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县区畜牧兽医部门报告,并配合做好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强制性措施。 五、按照有关标准做好生猪的待宰静养,加强待宰圈巡查,发现异常情况,采取隔离措施,并及时向县区畜牧兽医部门报告。 六、严格实施屠宰厂(场)肉品品质在线同步检验,生猪产品凭“两章两证”出厂,确保猪肉质量安全。检验中发现疑似非洲猪瘟临床症状,脾脏、淋巴结等典型病理变化的,要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 七、加强屠宰环节病害猪和病害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建立健全处理台账,严防流出屠宰厂(场)。 八、实施严格的消毒制度。对进出屠宰厂(场)的运输车辆进行彻底清洗、消毒;自觉做好进厂、圈舍、环境、人员的消毒工作。 九、加强对进出屠宰厂(场)外来人员管理,限定活动区域,并定时对厂区巡查,及时处理异常情况。 做好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控工作,是我们生猪屠宰企业应尽的义务和职责。希望大家团结一致,共同为防控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作出我们应有的贡献。 致全市各生猪贩运经纪人的公开信
8月初以来,辽宁、河南、江苏、浙江、安徽、黑龙江、内蒙古相继发生18起非洲猪瘟疫情,给生猪产业造成严重威胁。为做好我市非洲猪瘟防控和生猪生产,现告知如下: 一、主动到县区畜牧兽医部门进行备案,定期报告生猪调运期间动物防疫情况。 二、禁止向省外调出生猪(不含种猪,下同),禁止从省外调入生猪,禁止从疫区市或者有两个及以上市发生疫情的省调入生猪产品。违规调运的,一律扣押并作无害化处理。 三、收购生猪时,受养殖场(户)委托申报检疫的,应当提供委托书和申报材料,未经委托不得申报检疫。省内运输生猪必须持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四、运输生猪及其产品必须凭检疫合格证明,装载前、卸载后对运输车辆要进行清洗、消毒。经纪活动中,要详细记录检疫证明号码、运输车辆号牌、承运人联系方式、运载时间、数量、启运地点、到达地点、车辆消毒以及运输过程中染疫、病死、死因不明生猪处置等情况。 五、运输过程中发现病死或死因不明生猪,其尸体及排泄物应当委托途经地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所进行处理,并承担所需费用。 六、运载生猪的车辆应当具有防止粪尿和垫料等渗漏、遗撒的设施或措施,便于清洗、消毒。对残留的粪尿、饲料、垫料等废弃物收集后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乱丢乱扔;对装载笼具、工具用具及车辆彻底消毒,交替使用消毒剂。 七、自觉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的检查,进行消毒和取得签章后通行。经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的,应当主动出示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八、严禁为运输生猪违规换证或者“隔山开证”收购运输生猪。 九、运输中发生不明原因大量死亡、发现走私和收购贩卖病猪及其产品的,要立即报告县区动物卫生监督或兽医主管部门。 做好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控工作,是我们生猪贩运经纪人应尽的义务和职责。希望大家团结一致、守法经营,共同为防控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作出我们应有的贡献。
(临沂市畜牧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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