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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细则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要求,科学谋划全市危险废物收集、利用处置单位建设,指导辖区内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办理工作,特制定此细则。

一、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公告2009年第65号)、关于发布《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的公告、关于修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部分条款的公告、《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转运试点的指导意见》(鲁环发2019142)、《山东省“十四五”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建设)规划》(鲁环字〔2021〕276 号)、《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转运工作的通知》(鲁环字〔2021〕249 号)。

(二)受理条件

1、项目须符合《山东省“十四五”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建设)规划》(鲁环字〔2021〕276 号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转运工作的通知》(鲁环字〔2021〕249 号)要求。

2、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1.环境工程或者化工、冶金、分析测试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历和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2.技术人员具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证明材料;3.技术人员与申请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等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②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③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④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其中,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卫生标准和要求;⑤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⑥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⑦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

3、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有防雨、防渗的运输工具;②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③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三)申请材料

1、关于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2、营业执照

3、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4、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证明

5、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

6、关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报告

7、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证明材料

(四)办理流程及时限

1、属地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受理企业提交的材料,并组织技术审查(审查参考关于发布《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的公告)。如无整改项,形成预审意见报市局;如有整改项,一次性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完成整改,整改完成后经现场核实,形成预审意见报市局。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企业整改时间不在办理时限内)。

2、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在收到县区开发区分局预审意见后,组织市局审批委员会进行审核通过后发证。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若涉及企业整改,整改时间不在办理时限内)。

(五)其他事项

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指的是省生态环境厅下放的行政许可权限。

2、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参考《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转运试点的指导意见》(鲁环发2019142)中相关要求。

3、重新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申请延续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参照执行,须另外提供已持有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原件。

4、《山东省“十四五”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建设)规划》(鲁环字〔2021〕276 号)在网上无法查阅,需要查阅的企业(单位)、个人请到当地环保部门查阅。

5、投诉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23号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党建工作科1003室 投诉电话:0539-7206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