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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7月1起重型柴油新车执行国六排放标准

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 17691—2018)及有关文件政策要求,为推进重型柴油车国家第六阶段排放标准顺利实施,2021年3月23日,山东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关于山东省实施重型柴油车国家第六阶段排放标准的公告》,要求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生产、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新生产重型柴油车应符合国家第六阶段排放标准要求。

自2021年7月1日起,对不符合国家第六阶段排放标准要求的重型柴油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新车注册登记。2021年7月1日前已经销售并且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但尚未办理注册登记的,办理注册登记可延期至2021年9月30日,逾期不予办理。国家要求和鼓励淘汰的外省转入重型柴油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迁入手续。

各生产、进口、销售重型柴油车的企业应提前组织安排好计划,在经营场所明示本公告有关内容,向购车者告知本公告有关内容并在签订购销合同时予以书面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