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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转办信访举报件办理情况(第3批)

中央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向我市转办第3批信访举报件共计8件(其中来电6件,来信2件)。截至9月7日,已办结6件,阶段性办结2件。其中,责令整改2家,立案处罚2家。现予以公开。

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和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

(第3批2021年9月7日)

序号

受理编号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行政区域

污染类型

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是否办结

责任人被处理情况

1

X2SD202108290006

临沂市莒南县山东派皇皮革厂厂区臭气熏天,偷排污水,白天假处理,每天晚上偷排达800立方米。含重金属水不经处理直接偷排,危废产生数据造假。车间内地面多处渗漏含重金属废水,严重污染地下水,导致周边地下水井水水质超标。

莒南县

8月29日,莒南县组织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莒南县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十字路街道办事处对信访件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如下:

1.山东派皇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年产480万张皮革生产项目环保手续齐全,建有2座污水处理站,综合处理能力为1500m³/d,废水处理后经城镇污水管网排入莒南卓澳水质净化有限公司集中处理。该公司车间排放口、污水总排口已安装水质在线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该公司位于工业聚集区,周边无住户。

2.现场检查时,企业正常生产,厂区内有轻微气味。污水治理设施、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对企业现场及周边进行排查,未发现污水偷排迹象。生产车间、污水池、危废暂存库、固废存放场地、污水管道均已按环评要求采取防渗措施,未发现渗漏现象。

3.调阅企业在线监测历史数据、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台账、加药记录等,近3个月污水总排口日均排放量约为973立方米,废水产排量与排污许可证中废水污染物申报核算排放量、在线监测数据基本一致,无日均值超标数据,未发现假处理情况,未发现假处理情况。

4.对比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危险废物年度申报、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等数据,未发现造假情况。

5.8月29日,市生态环境局莒南县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该公司开展检测,有组织废气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厂界无组织废气符合山东省地方标准《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表2中的限值要求;外排废水符合《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间接排放限值及《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B等级标准要求。车间前、中、后3处监测井内地下水均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Ⅲ类标准。

部分属实

莒南县政府责成市生态环境局莒南县分局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加强车间、固废暂存等场所的密闭,及时清运易产生气味的废弃物,减少无组织排放,降低气味影响,严格执行排污许可制度,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已办结

2

X2SD202108280007

临沂市沂水金山皮革厂天天偷排污水达500吨。一遇到检查就马上停产逃避检查。重金属有毒污水不处理直接偷排到城市管网里。

沂水县

8月29日,沂水县组织许家湖镇政府、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对信访件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如下:

1.沂水金山皮业有限公司位于沂水县庐山工业园区内,有2条猪皮革生产线,环保审批手续齐全。该公司建有1000吨/天污水处理站,废水处理达标后进入临沂润达水务有限公司进行深度处理。该公司车间排放口、污水总排口已安装水质在线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2021年6月-8月,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对该企业现场检查5次,均正常生产,未发现紧急停产逃避检查情形。

2.现场检查时,企业正常生产。污水治理设施、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对企业现场及周边进行排查,未发现污水偷排迹象。调阅2021年6月至8月企业用电量单据、水质在线数据和污水处理厂运行记录台账,企业正常生产,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无日均值超标数据。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含铬废水车间排放口和污水总排口分别取样检测,结果符合《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及排污许可限值要求。

3.8月30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委托第三方专家对该企业进行现场核查,经现场核实及查阅资料,该公司污水处理站污水处理工艺与环评批复一致,废水产排量与排污许可证中废水污染物申报核算排放量基本一致(根据《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制革工业》中生皮-成品革工艺测算),调阅近3个月污水总排口在线数据,企业日均排放量约为669立方米,污水处理站出水水质能够满足企业排污许可证许可限值要求。

不属实


已办结

3

D2SD202108280031

临沂市费县新庄镇官庄村、东流村、下崖村,村内山头被村官售卖,有人在山体上破坏耕地开山采石,大车拉运石子时有洒落的石子,车辆未覆盖篷布,车辆经过土路时会有扬尘。

费县

生态

8月29日,费县组织新庄镇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费县分局对信访件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如下:

1.关于“有人在山体上破坏耕地开山采石”问题:

①反映的官庄村范围内共有2座山头,分别为南山和北山,均有开采痕迹,2005年后处于废弃状态。2020年8月6日,费县蒙兴养殖厂与官庄村委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承包北山废弃矿坑用于建设规模化养牛场。该项目于2020年8月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备案,同年10月取得设施用地登记备案。2021年3月,该项目平整场地过程中产生富余矿产品约1万吨,由县政府委托县城乡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进行处置,已于4月处置完毕。目前,项目正在建设大棚;南山废弃矿坑无新开采痕迹。

②反映的东流村范围内共有13座山头,其中东小山、小西山、刘场山等3座山头有开采痕迹,2005年后均处于废弃状态。其中,刘场山废弃矿坑于2018年11月实施恢复治理,2020年11月完成恢复治理;东小山、小西山废弃矿坑无新开采痕迹。

③反映的下崖村范围内共有5座山头,其中南山、崮山、羊窝山3座山头有开采痕迹。南山矿坑2013年后处于废弃状态,2019年7月实施恢复治理,2020年10月完成恢复治理。崮山矿坑原为费县城投中庆矿业有限公司新庄镇石龙庄西山建筑用石灰岩项目矿区,于2019年7月取得采矿许可证,2020年10月到期并停止开采,正在编制恢复治理方案。羊窝山矿坑2004年后处于废弃状态,2020年8月,山东交投矿业有限公司与下崖村村委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建设年产115万吨矿山开采项目。该项目于2020年11月取得采矿许可证和环评批复,开采范围涵盖原废弃矿坑;2020年12月,按照安全设施设计相关要求进行安全设施基建和场地平整,产生约33万吨渣土碎石,由县政府进行拍卖,费县恒昕建材有限公司中标处置,9月5日前完成。目前,由于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在办理,开采项目处于停工状态。

④经调阅2009年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数据,以上8处矿坑的土地性质均为未利用地(裸地或其它草地),不存在破坏耕地问题。

2.关于“山头被村官售卖”问题。经新庄镇政府调查,不存在山头被村官售卖问题。

3.关于“车辆洒落石子、未覆盖篷布,经过土路时会有扬尘”问题。为方便运输,费县恒昕建材有限公司修建一条长约1000米的临时土路,车辆经过时易产生扬尘;通过调取现场视频监控,存在渣土车运输过程中未覆盖篷布、石子洒落的情况。

部分属实

1.8月30日,费县交通运输局向费县恒昕建材有限公司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对涉事车辆拟处罚8000元;并责令该公司严格落实车辆密闭措施,严禁抛洒,同时对临时土路进行修整,铺设石沫,加大道路保洁力度。

2.费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求费县城投中庆矿业有限公司加快下崖村崮山矿区恢复治理项目进度,于2022年7月30日前完成恢复。

阶段性办结

4

D2SD202108280032

临沂市郯城县泉源镇北外环路往东4-5公里铁路桥西侧路北栗子树园内,有村民在此处回收粉碎旧轮胎,在粉碎过程中有扬尘和噪音,也无环评手续。

郯城县

大气

8月29日,郯城县组织泉源镇政府对信访件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如下:

1.郯城县泉源镇无北外环路,在镇驻地北侧有一条东西走向的乡村道路,该道路向东无铁路桥,在该道路两侧及向东4-5公里处排查,无栗子树园,无粉碎旧轮胎企业。

2.郯城县泉源镇驻地西侧约4公里处有一座铁路桥,该铁路桥周边为田地,无栗子树园,无粉碎旧轮胎企业。

不属实

已办结

5

D2SD202108280033

临沂市河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祥宇路与兴门路交汇处长城驾校西侧破碎轮胎的商家,店家无环评手续,使用机器粉碎轮胎时有扬尘。临沂市河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祥宇路与门开路交汇处南行500米路东破碎轮胎的商家,也无环评手续,在粉碎轮胎时有扬尘。

河东区

大气

8月29日,河东区组织梅家埠街道办事处、经开区生态环境分局对信访件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如下:

1.反映的长城驾校西侧的破碎轮胎商家为王某平废旧轮胎加工作坊。因未办理土地、规划、环评等手续,该作坊已于2021年5月拆除完毕。8月29日现场检查时,无恢复生产迹象。

2.反映的翔宇路与梅开路交会处东南角的破碎轮胎商家为冯某臣废旧轮胎收购点,主要从事废旧轮胎回收,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不纳入建设项目环评管理,现场未发现生产加工行为。该收购点地面未硬化,轮胎露天堆放,不符合《河东区再生资源回收站点规范标准》。

部分属实

9月1日冯某臣已对存放的轮胎清理完毕,待整治完善达到《河东区再生资源回收站点规范标准》要求后恢复经营。

已办结

6

D2SD202108280034

临沂市兰山区方城镇前店子村东北角佰翰集成材木材加工厂,每天07:00到19:00期间加工木材时会产生粉尘、锯末,用过的胶水随意倾倒至下水道,厂内的二楼无任何手续进行加盖,加盖完成后在二楼木材加工生产,生产时存在粉尘,锯末污染。

兰山区

大气

8月29日,兰山区组织方城镇、市生态环境局兰山分局,对信访件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如下:

 1.反映的企业实为临沂市兰山区佰翰板材厂,年产1万立方米集成材项目环保手续齐全。

 2.现场检查时,该企业正常生产,砂光、梳齿、截锯、接木及拼板等工序配套的脉冲布袋除尘、光氧催化+活性炭治理设施正常运行;但存在原辅料堆放杂乱,地面有少量积尘。

 3.企业拼板、接木工序使用白乳胶,空桶委托抚顺祥丰瑞霖商贸有限公司回收,无清洗胶桶及其他涉水工序,现场未发现胶水倾倒下水道情形。

企业因生产需要于2019年3月将原有厂房内部调整为二层空间并已加固(生产设备等与环评批复一致,未发生变化),不需重新办理环评手续,外部无厂房加盖情况。

 4.市生态环境局兰山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其有组织及无组织废气排放情况进行检测,结果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5.该企业位于方城镇前店子村北工业聚集区,距离最近的居民2.6公里。经走访附近3家企业负责人,均表示其无粉尘及锯末污染问题。

属实

市生态环境局兰山分局要求该企业加强精细化管理,将物料合理分区存放,每天对车间积尘清扫不少于2次,洒水不少于4次。

已办结

7

D2SD202108280038

沙沟镇西坪村南邻1.5公里处小南岭山东侧有四五家养鸡类的无名养殖场,露天晾晒养殖动物的粪便(鸡粪、鸭粪),下雨时雨水夹杂有动物粪便的水会往河道里流淌并渗地下,平时气味熏天,对地下水造成了污染,在山东侧2、300亩左右的山体被个人以养殖名义开挖变卖沙石,在外地进行加工,认为对山体和生态造成了破坏。

沂水县

8月29日,沂水县组织沙沟镇政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畜牧发展促进中心、县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对信访件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如下:

1.沙沟镇西坪村南邻1.5公里处小南岭山东侧有1家规模化肉鸡养殖场和5家肉鸭养殖专业户,均位于非禁养区。

规模化肉鸡养殖场为沂水县沙沟利丰养殖家庭农场,已办理规模养殖场环保登记备案和山东省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登记备案,建有养殖棚8个,现存栏肉鸡24万只。该场配建三级沉淀池1个,密闭有机肥处理大棚1处,3000平方米有机肥存储大棚1处,鸡粪经处理暂存于大棚内。

5家肉鸭养殖专业户建有养殖棚各1处,均已停养。各养殖户配套建设三级沉淀池,实施雨污分流,粪污经沉淀池发酵后还田利用。

现场检查未发现粪污溢流、露天晾晒养殖动物粪便现象,养殖区域临近河道内未发现粪污。经走访西坪村10户群众,均表示无明显养殖异味,无露天晾晒动物粪便现象,临近河道内无养殖粪污。沂水县沙沟利丰养殖家庭农场有机肥储存大棚两端未密闭,有异味产生。

8月29日,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分别对西坪村东张马河、韩某某养殖场水井地下水进行了取样检测,结果分别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III类水质标准、《地下水质量标准》III类水质标准。9月2日,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养殖区域周边臭气浓度进行了检测,尚未出具结果。

2.2003年,韩某某与西坪村村委签订合同,承包小南岭山东侧荒滩约80亩,期限20年。2020年1月,韩某某以建设养殖棚的名义对承包区域开始场平,沙沟镇政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巡查发现后立即进行了制止,未对山体生态造成破坏。2021年2月,获得设施农用地批复后,韩某某对承包区域内23.4亩山荒进行场平,并建设了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大棚1处,未建设其他养殖设施。场平过程中产生约600立方米砂土,被韩某某于2021年5月私自外售,获利5980元。韩某某无其他开挖、变卖、加工砂石行为。韩某某现场表示因养殖行情不好,不再继续建设,自愿对未建设区域进行复耕。

基本属实

1.8月29日,沙沟镇责成沂水县沙沟利丰养殖家庭农场立即密闭有机肥存储大棚,在有机肥加工处理大棚内配建废气收集处理装置。目前,有机肥存储大棚已密闭。

2.8月30日,沂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沂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韩某某非法采矿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拟罚款8970元。沙沟镇政府督促韩某某落实复耕措施。

3.沂水县委、县政府责成沙沟镇政府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对畜禽养殖污染、非法开采加工矿产资源等违法行为加大巡查力度,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阶段性办结

8

D2SD202108280003

北外环和朝阳路交汇处东南角处的智圣汤泉庄园小区,每天晚上19:30-20:30分有人在小区别墅区内部广场上跳广场舞,外置音箱声音过大,影响孩子的学习。

沂南县

噪音

8月29日,沂南县组织县公安局、县住房保障中心、界湖街道办事处对信访件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如下:

1.智圣汤泉庄园小区位于沂南县城北外环和朝阳路交汇处东南,现有住户约100户,小区内有一处文化健身广场。该小区约8位妇女自发组织于19:30-20:30左右在广场南侧跳广场舞,用移动音箱播放舞曲,产生一定噪声。

2.近期因下雨未跳,现场走访广场周边7户群众,其中,6户反映影响不大,1户反映声音较大影响学生学习。

属实

1.沂南县公安局联合该小区物业公司积极与广场舞业主进行沟通协商,均对反映问题表示理解,同意将跳舞地点转移至小区外北外环路北约100米处小广场 。

2.沂南县公安局责成独树派出所与该小区物业公司加强日常巡查,确保不出现反复。

已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