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进口冷链食品集中核酸检测和预防性全面消毒工作的公告

    为全面强化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根据省指挥部办公室《关于严把进口冷链食品第一道关口设立集中监管专仓 开展核酸检测和预防性全面消毒的工作方案》(鲁指办发〔2020〕114号)要求,现就进口冷链食品实施集中核酸检测和预防性全面消毒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施集中消毒检测。从2020年12月8日起,凡是进入山东境内使用、加工、销售、贮存的进口冷链食品,一律进入目的地市、县(市、区)设立的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专仓(以下简称“监管专仓”)进行核酸检测和预防性全面消毒。进入监管专仓的进口冷链食品运输储存、核酸检测、预防性消毒的费用由进口冷链食品的进口商或采购商(以下简称“货主”)承担。

加工进口冷链食品的大型外贸(畜禽屠宰)加工企业,经市指挥部同意,可以参照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专仓的建设要求,在本厂区内设立企业专仓,所需经费由企业自行承担。

    二、实行提前预约报备。进入监管专仓或企业专仓的货主,必须在产品到达目的地监管专仓前24小时进行预约,预约通过山东冷链食品疫情防控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山东冷链”,网址:http://117.73.254.122:8099或“爱山东”APP“山东冷链”)进行,如实填报货主、《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货物清单》、数量、车辆、司机、贮存冷库、预约入仓时间等信息。

    三、落实流通管控措施。进口冷链食品首站单位要将《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货物清单》、《××市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专仓出仓证明》(以下简称“冷链三证”)上传“山东冷链”。在销售、运输过程中,“冷链三证”要随进口冷链食品一同流转,随时备查。

    省内食品生产、销售、餐饮服务、运输和冷库单位购进、运输、贮存进口冷链食品的,必须查验、留存“冷链三证”和“山东冷链”电子销售凭证。禁止销售、采购、运输和贮存没有“冷链三证”和电子销售凭证的进口冷链食品。

    食品生产、销售、餐饮服务和冷库单位要分区存放进口冷链食品,与其他食品相对分离。销售单位销售进口冷链食品时,销售场所要设专柜、专人销售,在专柜对应冷链食品的显著位置公示该批次进口冷链食品追溯二维码,供消费者监督查询。

    食品生产、销售、餐饮服务和冷库单位要对进口冷链食品涉及的运输车辆、从业人员全部登记在册,实行闭环管理,运输车辆、人员信息随进口冷链食品同行,实现全程可追溯。

    四、严格落实防控责任。各县区相关部门要加大对生产、销售、餐饮服务、运输、冷库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对违反本公告规定,不落实提前24小时报备、不配合集中监管、不进入监管专仓检测消毒、不使用“山东冷链”、不索证索票、不分区存放、不亮码销售,以及不执行全省冷链食品疫情防控措施的其他行为,一律停业整顿,公开曝光,纳入诚信体系,实施联合惩戒;致使疫情扩散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欢迎广大群众监督举报违规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12345。

    12月2日发布的《关于实施进口冷链食品集中核酸检测和预防性全面消毒工作的公告》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专仓名称:临沂市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专仓

    专仓地址:临沂市综合保税区临工路100号。从综合保税区西门(延安路东首)进入综合保税区内,直行至蒙山四路左转向北,行至沂河二路右转直行即到专仓。

    联系电话:5975501

    特此公告。

    临沂市委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

    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

    2020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