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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431551610/sbj/2020-0000069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公开目录 | 政策文件与解读 | 发布日期 | 2020/03/17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标题 | 关于印发应对疫情稳就业政策细则的通知 |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临沂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临沂市财政局
临沂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临沂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印发应对疫情稳就业政策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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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医疗保障局: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实施意见》(临发电2号)、市政府印发《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形势下统筹推进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落实方案的通知》(临政字〔2020〕14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临政发〔2020〕3号),围绕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稳就业工作,出台一系列针对性政策。为指导各县区开展工作,现将《应对疫情稳就业政策细则》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确保政策快速落地、早见成果、多见成效。 各县区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有关情况及发现的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本细则涉及申报表格等材料,请到市人社局网站(网址:http://rsj.linyi.gov.cn)下载。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临沂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临沂市财政局 临沂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临沂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3月14日 应对疫情稳就业政策细则 一、阶段性降低社保费率 (一)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 1、适用对象 参保企业。 2、主要内容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2020年4月30日到期后再延长1年。 (二)阶段性降低医疗保险费率 1、适用对象 我市各类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 2、主要内容 自2020年3月至12月由原来的6%阶段性降低1个百分点的基础上,2020年2月至6月进一步阶段性再降低1个百分点,即:我市职工医保(不含生育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标准为:2月5%,3-6月份4%,7-12月份5%。 二、阶段性减免社保费 1、适用对象 参保企业。 2、主要内容 (1)自2020年2月起,免征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等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2)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等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 3、申报流程及材料要求 人社部门直接采用相关部门的划型结论作为划型依据,无需单位提供相关材料。无法立即查实企业类型的,可实行告知承诺制,暂按申请(告知承诺书)进行划型。 三、缓缴社会保险费 1、适用对象 参保的中小企业。 2、主要内容 (1)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职工可按规定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 (2)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经申请、批准后,可申请缓缴职工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职工可按规定享受医疗生育保险待遇。缓缴期满后,企业应足额补缴职工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费用。该政策自2020年2月12日起实施,有效期暂定3个月。 3、申报流程及材料要求 参保企业向参保地人社行政部门提出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缓缴申请,报市级人社行政部门初审符合条件的,于次月10日前上报省人社厅,补办法律法规规定的缓缴手续。提供连续3个月以上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或无法正常生产经营3个月以上、仅为职工发放生活费的相关材料及缓缴申请。 参保企业向参保地医保部门提出职工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缓缴申请的,登录临沂医保一窗通(单位服务),网址:http://60.213.43.45:9098/enterpriselogin/#/enterpriselogin,在“单位缓缴医疗保险费申报”模块中,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缓缴申请书、承诺书或缓缴申请表电子图片。 四、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1、适用对象 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的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一般参保企业、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参保企业。 2、主要内容 (1)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将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由不高于城镇登记失业率,放宽到5.5%;对参保职工30人以下(含30人)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的20%。 (2)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再延长1年,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上年末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 3、资金来源 失业保险基金。 4、申报流程及材料要求 符合条件企业登录临沂市社会保险单位网上服务大厅(http://rsj.linyi.gov.cn/info/1001/16449.htm),点击“失业稳岗补贴”查看核对信息并提报相关申请材料。 一般企业需上传以下申报材料(电子扫描件): (1)《一般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申请表》(法人代表签字、单位盖章)(下载地址: http://rsj.linyi.gov.cn市人社局网站首页>业务办理>职工社会保险>失业保险办理); (2)营业执照; (3)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4)企业征信记录查询截图(信用中国、信用山东网站)。 受疫情等因素影响“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条件待上级政策明确后及时公布。 五、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 1、适用对象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 2、主要内容 2020年2月起,将失业保险金标准上调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 3、资金来源 失业保险基金。 4、申报流程及材料要求 根据《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临沂市财政局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临人社发〔2019〕2号),自2019年1月1日起,全市失业保险金标准已上调至最低工资标准的90%。失业人员无需提报申请材料。 六、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 1、适用对象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 2、主要内容 (1)延长失业保险金领取时限,对2019年12月及以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 (2)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及时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3、资金来源 失业保险基金。 4、申报流程及材料要求 (1)续发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的领金期限、就业失业状态、法定退休年龄通过失业保险参保缴费记录、身份证信息等内部信息比对确定。续发失业保险金无需个人提出申请。续发期间发生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情形的,停止续发失业保险金。 (2)价格临时补贴:当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5%或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中的食品价格单位同比涨幅达到6%,即启动社会求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为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失业人员无需提报申请材料。 七、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 1、适用对象 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 2、主要内容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发放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标准为2100元。 3、资金来源 就业补助资金。 4、补贴申领发放流程及材料要求 具体参照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转发省人社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临人社字〔2019〕42号)文件执行。 八、一次性用工补贴 1、适用对象 春节期间(2020年1月24日至2020年2月9日)开工生产的市内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企业名单由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提供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市发改委、市工信局提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分批下发,企业所在地负责落实。中央驻临企业、省属企业由所在地负责。 企业开工时间、在岗人数由发改部门、工信部门、人社部门共同审核确定;一次性用工补贴受理核拨由企业缴纳社会保险所在地的同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落实。 2、主要内容 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在春节期间开工生产,按在岗人数,每人每天2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用工补贴,每个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资金来源 就业补助资金。 4、补贴申领发放流程及材料要求 提报材料:《一次性用工补贴申请表》、《节日期间职工上岗情况统计表》、员工上岗考勤表或工人日产出记录单、工资发放凭证等,企业要对申请材料真实性做出承诺。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材料后,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系统核查或通过相关部门协查法定劳动年龄内员工信息。发改、工信、人社部门根据考勤表、工资发放凭证等材料,共同核查在岗人数及用工天数,核查无误的盖章确认。符合条件的向社会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企业账户。 九、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1、适用对象 各类企业。 2、主要内容 对2020年2月10日至3月10日起一个月内复工新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免征期间,办理社会保险和就业登记,并由单位代扣代缴职工应缴社会保险费)的,每新吸纳1人,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新吸纳就业人员,须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半年内在补贴申报企业无办理就业登记(备案)或缴纳社会保险记录。 3、资金来源 就业补助资金。 4、补贴申领发放流程及材料要求 按照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认真落实“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的通知》执行。 十、职业介绍补贴 1、适用对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2、主要内容 2020年2月4日至5月4日,介绍技能型人才、职业院校(技工院校)、高校毕业生、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到本市复工复产企业、个体工商户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审核确认,按每人12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3、资金来源 就业补助资金。 4、申报流程: (1)申报时间。职业介绍补贴每月集中申报一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于每月初向所属地人社部门提出上月补贴申请,并报送需提供的资料。 (2)补贴审核。人社部门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相关信息系统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报的材料逐一进行查验,并通过电话抽查等方式对所介绍人员真实性进行核实(抽查申报人数的30%)。 (3)审核公示。经复审符合补贴条件的,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4)补贴发放。公示结束后,无异议的,按规定将补贴拨付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5、所需材料: (1)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表身份证、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复印件; (2)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承诺书; (3)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表; (4)通过中介实现就业人员求职登记表和花名册; (5)技能人才和职业院校、技工院校、高校毕业生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复印件;城乡登记失业人员提供身份证和《就业创业证》复印件,《就业创业证》上应注明失业就业登记信息(《就业创业证》信息,受理机构从系统查验,申请单位可不提供);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可从沂蒙扶贫攻坚系统查验。 (6)通过中介实现就业者的劳动合同(经当地人社部门备案)复印件 ; (7)用人单位银行工资发放证明。 十一、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1、适用对象 小微企业。 2、主要内容 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免征期间,办理社会保险和就业登记,并由单位代扣代缴职工应缴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 按照国家要求免征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期间,不再对企业给予以上三项社会保险补贴。免征期计入社会保险补贴期。 3、资金来源 就业补助资金、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试点资金。 4、补贴申领发放流程及材料要求 参照《关于印发〈2019年市直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家政意外伤害保险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临人管办发〔2019〕3号)规定的流程申报。 十二、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1、适用对象 离校2年内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 2、主要内容 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职工社会保险费,根据其实际缴费情况,按照每人每月养老保险300元、医疗保险100元的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 3、资金来源 就业补助资金、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试点资金。 4、补贴申领发放流程及材料要求 具体实施办法参照《关于印发〈2019年市直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家政意外伤害保险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临人管办发〔2019〕3号)规定的流程申报。 十三、就业见习补贴 1、适用对象 就业见习单位。 2、主要内容 对吸纳择业期内(自毕业之日起3年内)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16至24岁未就业或失业的青年参加就业见习支付基本生活费(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就业见习单位,给予就业见习补贴。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见习人员参加就业见习满3个月后,第4个月起用人单位可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并继续享受就业见习补贴至见习协议期满。 3、资金来源 就业补助资金。 4、申报流程及材料要求 按现行规定执行。 十四、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 (一)延长公益性岗位政策享受期限 1、适用对象 就业困难人员。 2、主要内容 就业困难人员在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从事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仍难以实现稳定就业的,公益性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享受期限延长1年。按照国家要求免征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期间,不再对企业给予以上三项社会保险补贴,免征期计入社会保险补贴期。 3、资金来源 就业补助资金、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试点资金。 4、申报流程及材料要求 参照《关于印发〈2019年市直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家政意外伤害保险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临人管办发〔2019〕3号)的规定流程申报。 (二)延长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享受期限 1、适用对象 就业困难人员。 2、主要内容 就业困难人员在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延长1年。 3、资金来源 就业补助资金、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试点资金。 4、申报流程及材料要求 参照《关于印发〈2019年市直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家政意外伤害保险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临人管办发〔2019〕3号)的规定流程申报。 (三)阶段性开发临时公益性岗位 1、适用对象 就业困难人员,16-60周岁有就业能力就业意愿的建档立卡脱贫享受政策贫困人员。 2、主要内容 临时公益性岗位为非全日制岗位,主要从事疫情期间便民服务、政策宣传、排查布控、疫点值守、维护秩序、应急保障、环境卫生和服务于复工复产等辅助性工作。岗位补助标准由各县区自行确定。 服务于疫情防控的临时公益性岗位有效期到疫情结束截止;从事其他岗位的临时公益性岗位有效期截至6月30日。 3、资金来源 就业补助资金。 4、申报流程及材料要求 临时公益性岗位开发申报流程参照各县区扶贫公益性岗位开发流程执行。 十五、阶段性延长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 1、适用对象 享受招用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的企业。 2、主要内容 受疫情影响坚持不裁员且正常发放工资的企业,享受的招用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在2020年2月4日(含)至2020年6月29日期间到期的,补贴期限延长至2020年6月30日。 3、资金来源 就业补助资金,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试点资金。 4、申报流程及材料要求 自动延期,无需企业重新申请。 十六、就业扶贫车间补助 1、适用对象 各级人社部门、扶贫开发办认定的就业扶贫车间。 2、资金来源 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 3、申报流程及材料要求 按照市人社局、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疫情期间就业扶贫车间吸纳贫困人员就业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临人社字〔2020〕17号)文件规定执行。 十七、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人力资源产业园运营补贴 1、适用对象 经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评估认定的省级、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区、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大学生创业示范园区、留学人员创新创业示范园、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 2、主要内容 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省级和为承租的中小微企业的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给予最长3个月的运营补贴。补贴标准为减免租金总额的30%,最高50万元。中小微企业按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 3、资金来源 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 4、申报流程及材料要求 (1)省级基地(园区) 各基地(园区)通过山东创业服务云平台网自行申报,所在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初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公示后拨付。所需申报材料等具体事项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有关通知执行。 (2)市级基地(园区) 基地(园区)通过山东创业服务云平台自行申报,所在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初审上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审核、公示、拨付。 省、市级补贴资金不可重复享受。 十八、职业培训补贴 (一)线上培训平台培训补贴 1、适用对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承担职业技能培训任务的线上培训平台。 2、主要内容 疫情防控期间,根据农民工、离校2年内未就业大学生、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及贫困家庭子女参加线上培训并考核合格人数,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20%给予线上平台培训补贴。已开展“互联网+培训”模式的县区,可继续按原渠道和程序组织实施。 3、资金来源 优先使用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 4、申报流程及材料要求 (1)线上培训平台提交申请补贴材料: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培训人员花名册及身份证明材料、课时记录及考核合格材料、税务发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业务受理、审核比对,对符合补贴人员信息进行公示。 (3)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线上培训平台账户。 (二)重点就业群体职业培训生活费补贴 1、适用对象 农民工、离校2年未就业大学生、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及贫困家庭子女。 2、主要内容 在疫情防控期间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按照5元/学时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 3、资金来源 就业补助资金。 4、申报流程及材料要求 (1)个人申请的,补贴资金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公示后直接发放至本人银行卡或社保卡账户。 (2)由培训机构代为申请的,培训机构需提交生活费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培训人员花名册及身份证明材料、课时记录及考核合格材料等。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业务受理、审核比对,对符合补贴条件人员信息进行公示,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培训机构账户。 十九、返乡创业服务站奖补 1、适用对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或指导设立的返乡创业服务站。 2、主要内容 各县区可结合返乡入乡创业人员需求,在省内外设立返乡创业服务站,并根据服务效果,统筹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就业补助资金等给予奖补。 3、资金来源 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就业补助资金。 二十、就业风险储备金 1、适用对象 市、县(区)政府。 2、主要内容 设立就业风险储备金,储备金规模由市、县(区)根据就业形势需要结合实际确定,实行专账管理。 3、资金来源 就业补助资金,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等财政预算安排资金,来源为就业补助资金的,不计入就业补助资金结余。 4、资金支出 用于应对突发性、规模性失业风险,落实临时性、短期性促就业、防失业、保稳定政策。不受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约束,具体支出方向由市、县(区)研究确定。 |
附件【阶段性减免社保费附表:《因疫情原因申请减免缴纳三项社会保险费承诺书》.doc】 附件【失业保险稳岗返还附表1:《一般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申请表》.docx】 附件【失业保险稳岗返还附表2:《经营困难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申请表》.docx】 附件【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附表:《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申请表》.docx】 附件【一次性用工补贴附表1:《临沂市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一次性用工补贴申请表》.xlsx】 附件【一次性用工补贴附表2:《临沂市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节日期间职工上岗情况统计表》.xlsx】 附件【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附表:《临沂市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申请表》.xls】 附件【职业介绍补贴附表1:《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承诺书》.docx】 附件【职业介绍补贴附表2:《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表》.docx】 附件【职业介绍补贴附表3:《临沂市求职人员登记表》.xls】 附件【职业介绍补贴附表4:《通过中介实现就业人员花名册》.docx】 附件【就业扶贫车间补助附表1:《就业扶贫车间吸纳贫困劳动力申请就业补助承诺书》.docx】 附件【就业扶贫车间补助附表2:《就业扶贫车间吸纳贫困人员就业补助申领表》.xl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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