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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449523829/gaj/2020-0000028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公安局 |
公开目录 | 政策文件与解读 | 发布日期 | 2020/02/05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标题 | 关于依法严厉惩处严重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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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要求,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依法严厉打击危害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全力维护社会大局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对下列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一、确诊或者明知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人员,在公共场所向不特定人传播病毒或者通过其他方式传播病毒,以及拒绝执行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危害公共安全的。 二、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强行冲闯防疫检查站点、隔离区、警戒区,故意阻碍执行任务的救护车、警车、公务车辆通行的。 三、故意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在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造谣滋事、起哄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的。 四、在医疗机构内侮辱、恐吓、伤害医务人员,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私设灵堂,摆放花圈,焚烧纸钱,悬挂横幅,堵塞大门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医疗秩序的。 五、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扰乱市场秩序的。 六、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假药、劣药,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以及伪劣的口罩、手套、消毒药水等防治、防护产品、物资的。 七、在疫情防控期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的。 八、违反国家规定,假借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 九、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造成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人员贻误诊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情节的。 十、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非法狩猎,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 十一、串联、煽动、组织非法游行、集会、聚集闹事等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的。 十二、进行其他妨碍、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违法犯罪活动的。 对具有上述行为的人员,构成违法行为的,依法从严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其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从严从重从快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临沂市人民检察院 临沂市公安局 临沂市司法局 2020年2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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