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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临沂市住建局关于印发《临沂市村镇建筑工匠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索引号 | 004448101-02_zfgw/2017-0227001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文机关 | 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发文字号 | 临建发〔2017〕4号 |
成文日期 | 2017-01-11 | 发布日期 | 2017-01-11 |
生效日期 | 2017-03-31 | 失效日期 | 2019-03-30 |
统一编号 | LYCR-2017-009002 | 效力状态 |
临沂市住建局
关于印发《临沂市村镇建筑工匠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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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建发〔2017〕4号 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局、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局、临沂蒙山旅游规划建设环保局: 现将《临沂市村镇建筑工匠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1月11日 临沂市村镇建筑工匠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村镇建筑工匠管理,建立诚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市场机制,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和《山东省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301号令)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限额以下乡村建设工程活动的村镇建筑工匠信用评价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村镇建筑工匠信用评价管理,是指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运用定量的分析方法,依据村镇建筑工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市场行为信息,对村镇建筑工匠作出信用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对村镇建筑工匠实施综合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 村镇建筑工匠信用评价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客观、科学、及时的原则,实行标准统一、信息共享、合理奖惩、社会监督的评价方式。 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村镇建筑工匠信用评价的指导工作。 县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村镇建筑工匠信用评价的管理工作。 乡镇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在本乡镇备案的村镇建筑工匠不良信用信息的采集记录工作和良好信用信息的初审工作。
第二章信用信息内容 第五条 村镇建筑工匠信用信息包括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 良好信用信息是指村镇建筑工匠在从事限额以下乡村建设工程中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自觉维护市场秩序,诚信经营,有效保障施工现场安全和工程质量安全,受到各级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的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行为记录。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村镇建筑工匠在从事限额以下乡村建设工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要求,经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监督检查或查处,所形成的行为记录。
第三章信用信息采集 第六条 信用信息采集的依据: (一)有关部门表彰的文件及获奖证书; (二)依法承接的工程业绩信息(以在乡村规划监督管理机构备案为准); (三)已生效的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相关监督管理部门的通报及处理决定; (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和不良行为认定通知书等文书或经相关专业机构查证属实的材料。 第七条 市级(含市级)以上、县区级良好信用信息分别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区住房城乡行政主管部门复核后,网上公示5天,无异议后转入临沂市村镇建筑工匠信用评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用评价系统)。 乡镇级良好信用信息,由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机构,登录临沂市村镇建筑工匠信用评价管理系统,按照《良好信用信息奖项记分表》(见附件1)格式进行申报。县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复核后,网上公示5天,无异议后转入信用评价系统。 第八条 不良信用信息,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机构及时登录临沂市村镇建筑工匠信用评价管理系统,按照《不良信用信息记分表》(见附件2)格式录入信用评价系统。 第九条 未报送和未公布的良好信用信息在信用评价时不予采用。不良信用信息实行公示和告知制度,由信用评价具体实施单位通过临沂市村镇建筑工匠信用评价管理系统将相关不良信用信息公示,并由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机构书面送达村镇建筑工匠队长。 第十条 村镇建筑工匠对信用信息有异议时,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县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辩,并提供相关证据。县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书面申辩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查证属实的,予以修正。 第十一条 实行信用信息有效期制度。村镇建筑工匠一般良好信用信息有效期为1年,市级及以上的良好信用信息有效期为2年,不良信用信息有效期限为1年。 第十二条 良好信用信息生效期从认定文书签发15日后开始计算;工程业绩生效期从施工合同、建房协议签订15日后开始计算;不良信用信息生效期从录入信用评价系统之日起计算。 第十三条 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对提供信息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做到信用信息随时采集报送,反映村镇建筑工匠的即时信用状况。 第四章信用评价方式 第十四条 本办法信用评价实行年度评价。 年度评价,是指信用评价系统以每年3月30日为年度评价截止日,对有效期内的信用信息进行量化加减计算评价得分,县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所得分值和所发生的不良信用信息严重程度评出村镇建筑工匠年度信用等级。 第十五条 信用评价工作只针对村镇建筑工匠队长,其所管理的工匠在工匠队长管理阶段内产生的良好、不良信息,计入队长的得分。新备案(新加入村镇建筑工匠信用评价管理系统)的按信用基础分确定。 第十六条 村镇建筑工匠信用评价以村镇建筑工匠信用信息为依据,计算村镇建筑工匠信用评价得分(信用评价得分=信用基础分+良好信用信息得分+不良信用信息得分)。信用基础分为80分,良好信用信息得分最高为20分,信用评价得分满分为100分。 第十七条村镇建筑工匠良好信用信息得分,依据《村镇建筑工匠良好信用信息记分标准》(见附件3)进行加分。 第十八条 村镇建筑工匠发生不良信用信息,依据《村镇建筑工匠不良信用信息记分标准》(见附件4)直接生成减分。 第十九条 每年4月份公布村镇建筑工匠年度信用等级,共分AAA级、AA级、A级、B级、C级信用企业,评价等级结果应用有效期为1年。获得AAA级、AA级、A级的同时公布为三星、二星、一星级工匠队长。 第二十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评为AAA级信用村镇建筑工匠: (一)年度评价截止日得分在85分及以上且在一个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不满2分的,一个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2分及以上的降低一个评价等级; (二)年度评价截止日得分在80分及以上、85分以下且在一个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不满1分的,一个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1分及以上的降低一个评价等级。 第二十一条 年度评价截止日得分在70分及以上、80分以下且在一个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不满2分的,评为AA级信用村镇建筑工匠,一个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2分及以上的降低一个评价等级; 第二十二条 年度评价截止日得分在65分及以上、70分以下且在一个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不满1分的,评为A级信用村镇工匠,一个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1分及以上的降低一个评价等级。 第二十三条 年度评价截止日得分在60分及以上、65分以下且在一个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不满2分的,评为B级信用村镇工匠,一个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2分及以上的降低一个评价等级。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的评为C级信用村镇建筑工匠: (一)年度评价截止日得分60分以下的; (二)发生一般及以上工程质量或安全事故的; (三)恶意拖欠所管理工匠工资的; (四)在信用信息申报中提供虚假资料等行为,影响信用评价结果客观真实性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章 评价结果应用 第二十五条 建立全市统一的涵盖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以及信用评价结果的村镇建筑工匠信用评价管理系统。信用评价管理系统中的奖项类良好信用信息是村镇建筑工匠各类评优的基础数据。 第二十六条 按照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原则,信用评价结果在表彰评优和日常监管等工作中作为重要指标予以应用。 第二十七条年度评价为AAA级、AA级村镇建筑工匠队长优先列入农房改造和政府工程推荐名录。 对年度评价为A、B级的村镇建筑工匠进行一般监管。 对年度评价为C级的村镇建筑工匠实行限制和惩戒机制: (一)限制并取消评先评优; (二)进行乡村建设法律、法规培训; (三)全市通报,乡镇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机构对其所承揽的工程列为重点监督检查的对象。 第二十八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限额以下乡村建设工程项目,优先选用AAA级、AA级村镇建筑工匠;其他限额以下乡村建设工程应当充分考虑工匠的评价等级结果,优先选用信用等级高的村镇建筑工匠。
第六章 信用评价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信用评价工作中应客观、准确、及时、全面反映村镇建筑工匠的信用状况,引导诚信经营。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机构未及时审核、公布良好信用信息的、未及时报送和公布不良信用信息的将予以通报批评。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季度通报制度和年度考评制度,考评结果与评优挂钩。 第三十条 村镇建筑工匠认为在信用管理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个人存在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可向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经调查核实后,严肃追究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所指村镇建筑工匠,主要为村镇建筑工匠队长。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3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3月30日。 附件:1.良好信用信息奖项记分表 2.不良信用信息记分表 3.村镇建筑工匠良好信用信息记分标准 4.村镇建筑工匠不良信用信息记分标准 附件1 良好信用信息奖项记分表
附件2 不良信用信息记分表
附件3 村镇建筑工匠良好信用信息记分标准
附件4 村镇建筑工匠不良信用信息记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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