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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临沂市预拌混凝土企业质量信用体系管理规定》的通知 |
索引号 | 1585729837/zfb/2020-0000201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文机关 | 发文字号 | 临建发〔2020〕10号 | |
成文日期 | 2020-04-28 | 发布日期 | 2020-05-01 |
生效日期 | 2020-05-01 | 失效日期 | 2025-05-01 |
统一编号 | LYCR-2020-009001 | 效力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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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建发〔2020〕10号 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中心,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局,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区建设局,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园区规划建设服务中心,局机关相关科室、局属相关单位: 现将《临沂市预拌混凝土企业质量信用体系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4月28日 临沂市预拌混凝土企业质量信用体系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全市预拌混凝土行业质量信用体系建设,全面提高预拌混凝土企业综合素质,促进预拌混凝土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和《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308号令)等有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预拌混凝土企业质量信用体系管理是指由预拌混凝土监管部门组织,按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质保、诚信体系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确定质量信用体系管理等级并向社会公示的活动;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具有预拌混凝土企业资质,正常生产经营的预拌混凝土企业均列为质量信用体系管理对象。 第三条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预拌混凝土企业质量信用体系管理工作,对全市预拌混凝土企业质量信用体系实施监督管理和指导,制定评价标准及细则;各县区住建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预拌混凝土企业质量信用体系管理工作。 第四条预拌混凝土企业质量信用体系管理工作按照定期评价(年度)与日常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实施动态评价。评价考核的主要内容是企业生产基本条件,人员、设备和档案管理,体系、制度和组织机构,质量管理与控制,合同管理等; 第五条按照“诚信激励、失信惩戒”原则,对质量信用体系管理结果实行分级管理。评价结果设A、B、C、D四个等级,分别对应“优”、“良”、“一般”、“差”四类。评价小组根据《临沂市预拌混凝土企业质量信用体系管理评价实施细则》逐项考核评分,总评分为200分。经考核评分,被考核企业总得分率80%(含)以上的为质量信用体系管理A级企业(以下简称A级企业);总得分率70%(含)-80%的为质量信用体系管理B级企业(以下简称B级企业);总得分率60%(含)-70%的为质量信用体系管理C级企业(以下简称C级企业);总得分率60%以下的企业为质量信用体系管理D级企业(以下简称D级企业)。 第六条预拌混凝土企业定期(年度)质量信用体系管理等级考核工作由生产站点向所在县区住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住建主管部门受理后及时组建评价小组(或委托社会机构),对最近一年的质量管理及生产经营等情况实施评价。鼓励社会机构利用信息化手段积极参与混凝土企业质量信用体系管理等级评价工作。 第七条质量信用体系管理等级考核评价时,评价小组应查阅企业质量监督档案、既往质量信用体系管理评价档案和其他有关资料,全面了解企业生产管理状况;按照标准要求进行生产现场及资料检查,客观真实公正的实施评价工作。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直接评定为为D级企业: ﹙一﹚预拌混凝土企业出借、出卖企业资质、违法分包或转包工程的; (二)未按要求落实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责任,质量管理资料弄虚作假的。 ﹙三﹚企业试验室不符合质量管理要求或出具虚假检测试验资料的; ﹙四﹚评价年度内,企业因供应的混凝土不符合技术标准导致使用项目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 (五)违规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原材料发生严重质量事故的; (六)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预拌混凝土企业的定期评价(年度)工作完成后,评价小组应提交预拌混凝土企业质量信用体系管理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包含评价结论、整改通知书、不良行为记录等,并经评价小组成员签名;各县区住建主管部门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对定期(年度)评价结果进行动态调整,实施对企业的动态评价。 第十条各县区住建主管部门应及时将质量信用体系管理评价结论(定期及动态)及有关资料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抽查复核后在官网公布全市预拌混凝土企业质量信用体系管理结果。 第十一条各县区住建主管部门按评价等级对混凝土企业实行差别化管理。对质量信用体系管理等级高的企业,在主管部门检查和原材料抽检及比对试验时适当降低频率;对质量信用体系管理等级低的企业,县区住建主管部门将增加监督检查及检测抽检、比对的频次;对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依规责令限期整改,需停产整顿的依法依规由相应部门责令停产整顿。 第十二条实施预拌混凝土企业质量信用体系管理等级评价的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者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4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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