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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临沂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临沂市科学技术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索引号 1585729837/zfb/2021-0000101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机关 临沂市科学技术局 发文字号 临科字〔2021〕66号
成文日期 2021-11-15 发布日期 2021-11-15
生效日期 2021-12-15 失效日期 2024-12-14
统一编号 LYCR-2021-0150007 效力状态

临沂市科学技术局

关于印发临沂市科学技术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临科字〔2021〕66号


各县区(开发区)科技局,局机关各科室、临沂市科技创新服务中心:

现将《临沂市科学技术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定自2021年1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14日。

附件:临沂市科学技术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临沂市科学技术局

2021年11月15日


附件


临沂市科学技术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编码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行政处罚的种类 违法行为 违法程度 具体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基准
1 对骗取科技成果奖励、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侵占科技成果行为的处罚 3700000206003 1.【法律】《科学技术进步法》(1993年7月通过,2007年12月修订)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由主管部门依法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并依法给予处分。违反本法规定,推荐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由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并依法给予处分。”2.【法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1996年5月通过,2015年8月修订)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照管理职责责令改正,取消该奖励和荣誉称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八条:“科技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故意提供虚假的信息、实验结果或者评估意见等欺骗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照管理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或者荣誉称号、诈骗钱财、牟取非法利益 轻微 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以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造成后果前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的。 责令改正,取消其奖励或者荣誉称号。
一般 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以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违法所得在五万元(含)以下的。 责令改正,取消奖励或者荣誉称号,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没收违法所得。
较重 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以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十万元(含)以下的。 责令改正,取消奖励或者荣誉称号,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 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以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含)以下的。 责令改正,取消奖励或者荣誉称号,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特别严重 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以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违法所得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责令改正,取消奖励或者荣誉称号,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1 对骗取科技成果奖励、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侵占科技成果行为的处罚 3700000206003 3.【行政法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1999年5月国务院令265号,2020年10月修订) 第三十条:“获奖者剽窃、侵占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章、证书和奖金,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4.【省政府规章】《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6年8月通过,2021年2月修订)第二十八条:“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省科学技术奖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荣誉证书、奖金和奖牌。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地方性法规】《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01年10月通过,2017年12月修正)第三十九条:“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或者荣誉称号、诈骗钱财、牟取非法利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管理职责责令改正,取消其奖励或者荣誉称号,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第四十条:“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科技成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一条:“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提供专业服务过程中欺骗当事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科技成果 轻微 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科技成果,被发现后能自行改正,并无违法所得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一般 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科技成果,违法所得五万元(含)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科技成果,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十万元(含)以下。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科技成果,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含)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
特别严重 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科技成果,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 对骗取科技成果奖励、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侵占科技成果行为的处罚 3700000206003 依照管理职责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6.【省委省政府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第二批削减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鲁政字〔2017〕220号)附件《2017年第二批明确由市县实施的省级权力事项表》第23项:“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或者荣誉称号、诈骗钱财、牟取非法利益的处罚,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实施”;第24项:“在科技成果检测或者评估中故意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的处罚,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实施”;第25项:“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实施。”;第29项:“技术交易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欺骗委托人或当事人的处罚,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实施。”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提供专业服务过程中欺骗当事人 轻微 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提供专业服务过程中欺骗当事人,造成后果前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的。 责令改正。
一般 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提供专业服务过程中欺骗当事人,违法所得在三万元(含)以下的。 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较重 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提供专业服务过程中欺骗当事人,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五万元(含)以下的。 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 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提供专业服务过程中欺骗当事人,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十万元(含)以下的。 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特别严重 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提供专业服务过程中欺骗当事人,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 责令改正,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2 对提供虚假信息或骗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的处罚 3700000206004 1.【部委规章】《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2月国家科学技术部令第63号)第二十条:“对于订立假技术合同或者以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取得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查处。”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技术市场条例》(2003年9月通过)第二十九条:“提供虚假技术信息或者骗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的,由原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撤销认定登记证明;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提供虚假技术信息或者骗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 轻微 提供虚假技术信息或者骗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的,属初犯,且无违法所得的。 由原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撤销认定登记证明。
一般 提供虚假技术信息或者骗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的,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 由原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撤销认定登记证明;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较重 提供虚假技术信息或者骗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的,违法所得在五万元(含)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由原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撤销认定登记证明;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 提供虚假技术信息或者骗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的,违法所得在十万元(含)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 由原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撤销认定登记证明;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 提供虚假技术信息或者骗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的,违法所得在二十万元(含)以上的。 由原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撤销认定登记证明;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文字解读:临沂市科学技术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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