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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临沂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6部门关于印发《临沂市企业应急转贷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1585729837/xxhwyh/2024-0000001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其他
发文机关 临沂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临沂市财政局,临沂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共临沂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发文字号 临工信字〔2024〕57号
成文日期 2024-06-18 发布日期 2024-06-18
生效日期 2024-06-18 失效日期 2029-06-17
统一编号 LYCR-2024-0070001 效力状态

临沂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6部门

关于印发《临沂市企业应急转贷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临工信字〔2024〕57号


各县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各县区承担地方金融管理职责部门、国资监管机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各监管支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为健全完善全市企业应急转贷服务体系,规范运营市级企业应急转贷引导基金,依据《关于建立企业应急转贷基金的指导意见》(鲁金监字〔2019〕15号)和《山东省省级企业应急转贷引导基金管理办法》(鲁工信发〔2021〕3号),我们对有效期满的《临沂市企业应急转贷基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临沂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临沂市财政局

中共临沂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临沂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临沂市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临沂监管分局

2024年6月18日


临沂市企业应急转贷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临沂市企业应急转贷基金(以下简称市级应急转贷基金)管理,切实发挥市级应急转贷基金作用,根据《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企业应急转贷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工信发〔2021〕3号)等文件精神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应急转贷基金主要为实体经济领域资金周转暂时困难的市场主体,提供便利、高效的应急转贷服务,帮助其在较短时间内顺利完成续贷业务,实现银企互惠共赢、共同发展。

第三条 市级应急转贷基金既要坚持政府引导,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充分体现政策性导向,又要遵循市场规律,与市场化运作充分结合,吸引各类社会资本积极参与,通过市场化配置资源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基金构成与运营管理

第四条 市级应急转贷基金由临沂市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财金投资集团”)发起,规模为10亿元。其中,市财政出资4亿元(原过桥还贷资金),市财金投资集团负责募集社会各类资本参与剩余出资,并争取省级应急转贷基金平台出资。鼓励国有企业、实力雄厚的民营企业以及经营规范的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等出资参与应急转贷基金。鼓励县区依法合规出资参与市级应急转贷基金,对出资县区优先提供应急转贷业务资金支持。

市级应急转贷基金实行认缴制,可根据出资方认缴额度和实际业务开展情况,按比例分期到位。市财金投资集团本着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平稳运行的原则,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和企业需求,合理确定日常存量资金。

申请人使用应急转贷基金单笔最高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000万元。其中,3000万元以上且银行或其他地方金融机构未出具《转贷工作联系单》的业务,需经市财金投资集团党委会、董事会审议;在确保风险可控、且银行或其他地方金融机构出具《转贷工作联系单》的前提下,可适度开展5000万元以上的应急转贷业务。

第五条 市财金投资集团负责市级应急转贷基金的管理,成立公司(以下简称市级运营机构)具体负责市级应急转贷基金的运营,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对接省级企业应急转贷服务体系,做好省级应急转贷基金的申请、拨付、回收和核算等工作。

(二)负责制定临沂市应急转贷基金操作细则(以下简称操作细则)和相关管理制度。

(三)负责转贷业务运作管理工作,协调银行或其他地方金融机构转贷审批和放款中存在的问题。

(四)负责建立健全风险防控体系,有效控制风险。

(五)负责对市内具备转贷业务能力的运营机构进行业务培训和管理。

(六)负责按照相关规定对转贷基金进行拨付、回收、财务核算和管理。对市级应急转贷基金使用情况实行全程跟踪管理,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办理应急转贷基金使用手续,及时转移、支付、回收、追要还款,保证资金使用安全。

(七)负责按要求报送市级应急转贷基金使用情况。建立“月度统计通报制度”,配合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每月汇总市内各运营机构使用和支持企业转贷数量、转贷规模、经营收益、基金回款等情况。

(八)负责成立应急转贷基金评审会(以下简称评审会),对申请使用应急转贷基金的相关资料进行要件式审查。评审会成员由运营机构管理成员和法律事务专业人员组成。

(九)承办市企业应急转贷工作联席会议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使用范围

第六条 市级应急转贷基金主要为企业、个人或应急转贷机构有真实资金用途和明确还款来源的业务需求提供便捷、高效的应急性资金支持,不得用于固定资产投资。主要包括:

(一)应急转贷业务。申请人(含个体工商户)因原信贷业务到期产生的临时性应急资金融通服务(原信贷业务包括流动资金贷款、个人经营贷款、银行承兑汇票、贸易融资等)。

(二)应急转贷机构配资。市内其他应急转贷机构因开展应急转贷业务产生的临时性应急资金配资需求。

(三)高评级企业业务。市内AA及以上评级企业及其控股子企业(控股子企业需AA及以上评级的上级企业提供担保,下同)的转贷业务;市内AA以下评级企业由AA及以上评级企业进行担保的转贷业务。

(四)资产转化融资。开展以获得可抵押融资资产(包括不动产)的产权为依托的临时性资金融通服务;以企业特许经营权以及科技型企业的知识产权、机器设备、应收账款等核心要素为依托的创新融资。

(五)股债转化融资。开展以企业股权为依托的,具备信贷融资、股权融资相互转化的创新投贷保联动融资。

第七条 对于市、县各部门推荐的技术创新能力强、产业转型发展引领作用突出、符合新旧动能转换方向的民营骨干企业的转贷需求,转贷基金优先给予满足。

第四章 转贷条件

第八条 使用市级应急转贷基金的申请人原则上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临沂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经营、在税务机关依法纳税,且生产经营基本正常,信用信息记录良好。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安全生产达标。

(三)有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具备持续经营的条件和能力。

(四)原贷款按《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令2023年第1号)《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54号)等有关规定为非不良类,且符合新发放贷款条件和标准,具备后续还款能力。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章 操作流程

第九条 资金申请有转贷需求的企业或个人,向市级运营机构提出申请。

对于市县各应急转贷运营机构有配资需求的,由市县各应急转贷运营机构完成业务初步审批调查,在申请人用款前,向市级运营机构提出转贷基金配资申请。

第十条 项目调查市级运营机构收到申请后,会同银行或其他地方金融机构对企业或个人资质、生产经营、信用状况、银行授信、放款条件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查,独立对风险作出研判,完成项目调查并出具考察报告,报评审会评审。银行或其他地方金融机构同意转贷的,向市级运营机构出具《转贷工作联系单》或提供授信批复等同意转贷的证明材料。在风险可控前提下,高评级企业业务、资产转化融资、股债转化融资可在未出具《转贷工作联系单》或未提供授信批复等同意转贷的证明材料情况下开展业务,但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基金总规模的50%。

第十一条 项目审批评审会审查资料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和操作细则要求,根据资料审查情况确认是否同意申请人使用应急转贷基金。

第十二条 资金划转评审会批准后,市级运营机构落实资金,并在贷款转贷当日向银行或其他地方金融机构提供的账户汇入相应应急转贷资金。银行或其他地方金融机构收到资金后,及时办理还贷手续,并按转贷证明材料的承诺期限,完成内部审批手续,如期发放贷款。贷款发放后,银行或其他地方金融机构应将贷款资金足额划转申请人应急转贷资金专用账户,市级运营机构即时将转贷资金收回。

对于市县其他应急转贷运营机构的资金划转,市级运营机构收到申请后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将应急转贷资金划入市县其他应急转贷运营机构资金专用账户。银行或其他地方金融机构贷款发放、市县各应急转贷运营机构资金收回后,依照匹配的资金额度及时将资金转回市级运营机构基金专户,并支付相应的基金使用费用。

第六章 费率要求

第十三条 市级应急转贷基金实行有偿使用,本着收益与风险匹配、市场化可持续、保本微利运营的原则,实行差别化费率,收取应急转贷基金使用费。鼓励缩短使用期限,超期使用的根据情况收取超期费用。

单笔业务一般不超过15天,其中高评级企业业务可延长至不超过3个月,资产转化融资、股债转化融资可延长至不超过6个月。如有特殊情况,由市级运营机构审查后可对业务进行展期,原则上展期不超过一次,展期期限最长不超过15天。

每日使用费率最高不得超过转贷金额的0.8‰。除资金使用费,市级运营机构不得收取顾问费、咨询费、材料费等任何其他费用。市县国有企业每日使用费率参照该标准执行,不按还原后的年化费率考核其综合融资成本。

第十四条 市级运营机构应合理调控转贷基金规模,强化运作水平和效率,不断提高转贷基金周转次数,逐步降低市级应急转贷基金使用费率。

第七章 风险防范

第十五条 市级运营机构要强化风险意识,制定市级应急转贷基金运作的风险防控制度以及公司的内控监管制度,确保转贷基金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积极防范道德风险、操作风险等各类风险,保障应急转贷基金安全,提高应急转贷基金服务质效。

第十六条 市级运营机构建立风险拨备制度,坚持科学审慎原则,每年按税后利润的10%比例计提风险准备金。

风险准备金累计金额达到实缴到位基金规模的5%后,可暂不再计提。

风险准备金实行专户管理,除用于补偿业务运营过程中的风险损失外,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 银行或其他地方金融机构应对在规定期限内按时发放贷款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承诺,向市级运营机构出具《转贷工作联系单》或提供授信批复等同意转贷的证明材料。

市级运营机构与银行或其他地方金融机构要共同加强关键环节风险防范,针对企业还款账户是否查封冻结、资金挪用可能性等重点风险隐患,研究制定有效防控措施。

第十八条 对转贷基金运营机构、银行或其他地方金融机构、转贷企业违反合作协议、承诺等约定的,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将其失信行为列入市社会信用体系实施惩戒。

第八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市委金融办负责搭建银行或其他地方金融机构和市级应急转贷机构的沟通合作平台,优化应急转贷基金发展环境;负责组织市企业应急转贷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市级运营机构运营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指导市级运营机构坚持政策性转贷基金定位,严格按规定开展业务;加强对市级应急转贷基金运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重大问题及时报市企业应急转贷工作联席会议审议;督导县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加强对辖区内备案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负责对市级应急转贷业务进行统计分析。

市财政局履行出资人管理责任,督导市财金投资集团提升管理效率和运作能力,维护国有资本权益,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工作。

市国资委负责监督所监管国有企业规范使用、按时归还市级应急转贷资金。

中国人民银行临沂市分行负责利用再贷款和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对相关银行机构进行激励约束。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临沂监督管理分局负责指导银行积极开展企业应急转贷业务、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做到“应转尽转”。

第二十条 银行或其他地方金融机构负责健全企业应急转贷业务标准化操作流程,加快应急转贷业务审批,指导分支机构合规开展应急转贷业务。

第二十一条 对相关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未按规定审批、违反规定程序使用应急转贷资金造成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委金融办、市国资委、中国人民银行临沂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临沂监管分局、市财金投资集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6月18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文字解读:《临沂市企业应急转贷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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