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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关于公布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进一步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工作的通知 |
索引号 | 1438332193/sfj/2019-0000083 | 主题分类 | |
发文机关 | 临沂市司法局 | 发文字号 | |
成文日期 | 2019-07-26 | 发布日期 | 2019-07-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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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县(区)司法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港经济开发区、蒙山旅游度假区司法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通知》,明确我市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提高文件质量,进一步做好我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结合我市机构改革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要求制定规范性文件。本通知公布的部门(见附件)可以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他各类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均不得以本机构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本机构职责范围内事项确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报请主管部门制发。 二、规范性文件要严格落实统一登记、统一编制登记号、统一公布(以下简称“三统一”)制度。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本部门法制机构负责进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制登记号。未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三、市本级规范性文件登记号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LYCR”,即登记机关行政区域英文简称加行政级别英文简称加“R”。第二部分为年份,年份为登记当年的公元年份,以阿拉伯数字全称标识。第三部分为制定机关代号(见附件)和登记流水号。部门代号由市司法行政部门按规定统一编制;登记流水号为四位阿拉伯数字,每个部门编一组,按登记顺序,每年从“0001”起,末尾不用“号”字;制定机关代号与登记流水号连接,中间不用连接符分隔。三个部分之间各用一个西文字符位的短横杠连接。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单位代号为005,那么该部门2019年制定的第1件规范性文件的登记号应为“LYCR-2019-0050001”。 四、各部门印发规范性文件,应当在首页版心左上角第1行顶格用三号黑体字标注登记号。按照规定标注登记号的规范性文件文本为正式文本。规范性文件(标注登记号)应当通过市政府网站、市政府公报或部门网站统一公布。 五、各部门应当在规范性文件印发后30日内,将备案报告、正式文本、起草说明和部门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核意见,一式2份,连同电子文本(通过山东省规范性文件电子监督平台)一并报送市政府备案,报备材料径送市司法局。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在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送本部门规范性文件时,要将文件正文和备案材料同时抄送市司法局。 六、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要根据实际,确定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和“三统一”工作程序,明确起草单位、部门法制机构职责权限。规范性文件未经合法性审核的,不得提交本部门审议。 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相关规定和工作变化,对制定主体进行核实增减,并向社会公布。未经确定并公布的部门、单位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附件: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及主体代号 临沂市司法局 2019年7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 制定主体清单及主体代号 (排名不分先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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