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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4448101-07_dlys/2014-1121001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政府办公室 |
公开目录 | 图文解读 | 发布日期 | 2014-09-18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标题 | 文字解读:《临沂市治理淘汰黄标车工作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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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临沂市政府下发《临沂市治理淘汰黄标车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对全市黄标车淘汰任务进行了分配,要求2014年年底前应淘汰36251辆,2015年年底前要淘汰黄标车82666辆。 黄标车是指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Ⅰ”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Ⅲ”标准的柴油车。截至2013年年底,全市共有黄标车82666辆,根据要求,2015年年底前要全部淘汰。截至2014年8月1日,全市还有黄标车81184辆,为确保完成2014年省政府确定的淘汰任务,2014年下半年各县区要淘汰现有余量的40%,剩余任务2015年要全部完成。 《方案》要求,已达到强制报废注销状态的和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先行强制淘汰、注销。已经环保部门确认的黄标车优先淘汰;以治理淘汰分布集中、污染严重的城市建成区黄标车为突破口,带动县城、农村地区完成淘汰任务;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率先淘汰黄标车,引导企业和个人加快淘汰步伐。 市直机关力争2015年上半年完成全部淘汰任务;通过严控核发营运证和通行限行,先行淘汰营运黄标车;出台黄标车“黄改绿”的相关政策和配套措施,鼓励车辆通过加装尾气净化装置实现由黄改绿。黄改绿数量列入已淘汰数量。 全市12个县区2014年应完成淘汰36251辆黄标车,兰山区为9661辆,兰陵县为4999辆,河东区为3052辆,莒南县为2612辆,郯城县2252辆,费县2236辆,平邑县为2234辆,罗庄区2018辆,沂南县1923辆,临沭县1876辆,沂水县1746辆,蒙阴县1642辆。 5项措施“锁定”黄标车 1登记 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要严格按照《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强制报废。外地转入我市的机动车未达到国“Ⅳ”排放标准的,一律不予受理。严禁黄标车在市内进行转移登记。达到机动车强制报废使用年限1年以内(含1年)的机动车,不得变更使用性质和办理过户手续。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且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黄标车,要督促机动车所有人限期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其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公告期满仍不办理注销手续的予以注销。 2限行 扩大限行区域,由市建成区扩大到县城建成区以及高速公路。开展集中治理高污染排放车辆上路行驶违法行为专项行动,集中查处黄标车、无标车、报废车、冒黑烟车和未检车辆,严格依法处理。公安机关机动车查缉布控系统和环保部门环保监测系统实现联网,依托城区交通出入卡口和监控设备,对违反禁行规定的黄标车、无标车进行抓拍、取证并及时依法处理。 3检验 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机构和尾气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对检测设备和机构资质超过有效期、降低检测标准、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从严查处。尾气检测不合格不得核发环保检测合格标志。未取得环保检测合格标志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4运营 对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黄标车,严格控制核发《道路运输证》。新申请进入道路运输市场且未取得环保检测合格标志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含转籍、过户车辆),不予核发《道路运输证》。 5退市 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报废车辆的唯一性并解体;严厉打击非法二手车、老旧汽车交易市场,坚决取缔“黑窝点、黑市场”。 政策文件:《临沂市治理淘汰黄标车工作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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