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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4448101-17_B/2014-1120001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政府办公室 |
公开目录 | 图文解读 | 发布日期 | 2014-11-05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标题 | 文字解读:《关于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救助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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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失独家庭父母特别扶助金提高到每人每月500元。日前,市政府下发《关于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救助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加大财政投入,提高经济救助,建立关怀基金,将我市失独家庭父母特别扶助金提高到每人每月500元;城乡伤残家庭特别扶助金提高到每人每月300元。 我市建立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数据库 根据《通知》,我市建立全市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指独生子女发生伤残或死亡、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信息数据库。建立关怀基金,将我市失独家庭父母特别扶助金提高到每人每月500元(去年为300元);城乡伤残家庭特别扶助金提高到每人每月300元(去年城市为270元,乡镇为150元,今年城乡统一标准)。 同时,我市首次建立一次性救助制度,对失独家庭未再生育的,给予一次性救助1万元;对不满18周岁的计划生育孤儿家庭给予一次性救助5000元;对独生子女伤残家庭按照伤残等级分别给予一次性救助5000元、4000元、3000元,以上所需资金提高部分和一次性救助由县级财政承担。建立特别扶助金动态调整机制,综合考虑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人均纯收入增长幅度以及物价等因素,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特别扶助金金额。 《通知》要求,做好全市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普查工作,建立专门档案,明确市和县区、乡镇、村居联系人,全面掌握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在养老保障、医疗保障和社会关怀等方面需求。做好心理疏导,建立精神扶助网络,吸收教育、卫生、司法、共青团和心理学专家,建立心理辅导专业队伍,通过群团组织和社会组织积极参与,组织志愿者开展“一对一”结对帮扶活动,定期进家入户,提供医疗救助、生活照料、精神慰藉、法律援助等志愿服务。 有意愿再生家庭 卫生计生部门办理生育证件 对尚有生育能力且有生育意愿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卫生计生部门负责依法办理生育证件,免费为其开展生理检查、优生监测、孕期保健等服务;对有收养、领养子女意愿的计划生育失独家庭,卫生计生部门要及时出具相关证明,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要主动提供收养信息,依法、方便、快捷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符合当地低保和“五保”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父母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统筹资金个人承担部分由县级财政承担。49周岁(含)以上不再生育且未收养子女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父母,在市、县区、乡镇(街道)三级公立医院产生的属于医保范围内的医药费用按规定报销后,个人负担部分按医疗救助政策给予救助。符合条件的低收入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根据医疗救助政策规定,给予相应医疗救助。 年满60周岁特困家庭成员可实行集中供养 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优先纳入低保范围;对参加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给予适当缴费补贴。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且未收养子女的夫妇,给予高出最低生活保障线30%的照顾并优先安排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入住敬老院费用减免50%。 将年满60周岁、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纳入“五保”范围,同时可按其意愿实行集中供养,社区村居、单位作为担保人签字办理相关手续。探索在县区、乡镇(街道)养老机构单独设立失独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父母专区,为其提供宜居、舒适的生活环境,实现老有所养。 保障性住房申请中 给予优先安排 在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城镇廉租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申请中,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优先给予安排;将住房条件差、符合住房保障相关政策条件的失独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父母,纳入住房保障。失独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父母去世后,在本市殡仪馆火化后,相关人员持有关证件及基本殡葬服务收费发票,到有关机构审核报销,所需资金由县区财政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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