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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4448101-02_zcjd/2015-1102001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政府办公室 |
公开目录 | 图文解读 | 发布日期 | 2015-11-04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标题 | 文字解读:《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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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稳定房地产投资与消费政策,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近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强调,要加强源头调控,定期分析形势,优化发展环境,进一步稳定房地产投资与消费市场。 《意见》提出,落实金融信贷和税收支持。要落实国家支持住房合理消费的信贷政策。对申请使用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家庭,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5%,贷款利率下限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减免个人住房转让的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下同)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个人对外销售购买2年以上的非普通住房,按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同时,加大对房地产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意见》强调,要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住房消费的作用。加大公积金贷款力度。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或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皆为20%。取消贷款额与职工账户缴存余额挂钩的限制,住房公积金贷款年限放宽至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允许缴存职工将已经办理的商业住房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提供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的证明,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支出全额提取;租住商品住房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各县区租金水平和租住住房面积,确定租房提取额度。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未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在取得有效购房凭证3年内,可一次性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房款总额。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在取得首付款支付凭证1年内,可一次性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得超过首付款金额。农民工在城市或农村新型社区购买自住住房,或依法依规在农村宅基地上建造自住住房,可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每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以支付普通自住住房物业费,具体提取额度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各县区物业费水平确定。职工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可在取得有效凭证3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不得超过所缴纳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总额。 同时,《意见》要求统筹优化住房和用地供应规模与结构,科学编制住房建设规划和严格执行房地产用地供应计划,优化商品住房供应套型结构和房地产用地结构,创建多元化保障房供应模式。要优化房地产市场发展环境,完善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环节规费征缴。要多渠道、多方式消化库存商品房,加快完善偏远住宅小区的交通、教育、医疗、商业等配套设施,鼓励企业将符合条件的商品房改造为公共租赁住房、电商用房、都市型工业地产、商务居住复合式地产、养老地产、旅游地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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