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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4448101-02_zcjd/2016-0426002 发布机构 临沂市政府办公室
公开目录 图文解读 发布日期 2016-03-18
文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标题 文字解读:《临沂市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专项配套费收取使用管理办法》
文字解读:《临沂市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专项配套费收取使用管理办法》

3月17日,市政府办公室正式印发《临沂市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专项配套费收取使用管理办法》,加强和规范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水、供气、供热配套费(以下简称小区内专项配套费)的管理,明确住宅小区内配套设施建设运营管理主体责任。

《办法》规定,小区内专项配套费由建设单位或个人缴纳,专业经营单位(供水、供气、供热单位,下同)收取后统筹使用,用于供水、供气、供热分户计量装置以外至建筑规划红线的相关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配套建设。经双方协商,专业经营单位也可以委托建设单位自行建设,并在验收合格后接收使用。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住宅小区的建设单位或个人,使用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相应的小区内专项配套费;对不使用供热设施、燃气设施的地下车库、储藏室不计入小区内供热、燃气专项配套费收费面积。

同时,《办法》还规定,小区内专项配套费由专业经营公司按规划部门批准的建筑面积直接向建设单位或个人收取,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并根据市场建设成本变化情况每2年调整公布一次。收取小区内专项配套费后,各专业经营单位不得再收取其他专业经营设施设备配套及维护、更新、管理、运行等费用。

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的小区内专项配套费计入房价,在商品房销售价格以外不得另外向购房者收取相关费用。

住宅小区不具备或不使用专业经营单位供水、供气、供热的,经建设单位或个人与相关专业经营单位共同认定同意后,可以不缴纳小区内相关专项配套费,具备条件后需要进行配套建设时再予以缴纳,但开发建设单位应在售房合同中明确注明小区内专项配套情况及将来配套时的费用承担问题。

实施专项配套设施收费办法前已建成的住宅小区没有相应专项配套设施,需要接用城市供水、管道天然气、集中供热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相应专项配套费后,由相关专业经营单位按本办法规定负责配套建设。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内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由业主大会决定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接收,并承担其维护、养护、更新和管理等责任及相关费用。

《办法》自今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3月31日。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专项配套费收取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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