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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852681291/zfb/2019-0000033 发布机构 临沂市政府办公室
公开目录 图文解读 发布日期 2019-01-09
文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标题 文字解读:《城镇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的实施意见》:城镇居住区教育配套建设有了新标准!
文字解读:《城镇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的实施意见》:城镇居住区教育配套建设有了新标准!

近日,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城镇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确定了配套教育设施建设规划标准,要求配套幼儿园服务半径原则上不大于300米,配套小学不大于500米,配套中学不大于1000米。

幼儿园、小学每班不宜超过30人、45人

《意见》中明确,配套教育设施建设规划,应统筹考虑城镇化进程、学龄人口变动趋势等因素,由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教育、卫生健康、公安、统计等部门科学测算本行政区域内每千人口的入学、入园人数,作为编制配套教育设施建设规划的依据。市主城区一般以人口出生率18‰的标准编制配套教育设施建设近期规划。

符合教育设施配建要求的居住区,应独立设置规模适宜的义务教育学校和幼儿园;规模较小、无法独立配建教育设施的居住区,应统筹在各居住区就近位置设置义务教育学校和幼儿园。规划建设配套教育设施,应符合省定中小学、幼儿园办学条件标准。幼儿园不宜超过12个班,小学和初中不宜超过36个班,九年一贯制学校不宜超过45个班,普通高中不宜超过60个班;幼儿园平均每班不宜超过30人,小学每班不宜超过45人,中学每班不宜超过50人。鼓励开展小班化教学,设置小规模学校。

已建居民区无教育配套应及时补(改)建

针对已建成居住区配套整改,《意见》明确,已建成居住区现有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学位无法满足需求,或现有幼儿园和中小学校不符合规划条件及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由区县政府负责统筹,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教育等部门共同参与,补建(改建)配套教育设施。因居住区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达到配建要求的,责成开发建设单位完成教育设施配套建设,拒不履行配建责任的,记入不良信用记录,限制或停止其承接新的开发项目。

现有居住区的扩建规划及新建居住区的规划,应征求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意见,对不能满足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确定的教育设施规划布局要求、无法满足适龄儿童入学入园需求的居住区建设项目,不予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优先供应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用地

各县区在编制年度用地供应计划时,优先安排配套教育设施用地。盘活的存量土地优先用于配套教育设施用地,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由市、县(区)通过新增用地计划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节余指标统筹解决。对于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用地应优先供应,及时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并依法划拨给教育部门。配套教育设施用地未熟化、没有达到建设条件的规划建设居住区,不予供给建设用地。

规划为配套教育设施的建设用地,不可挪作他用;暂未实施建设的教育设施用地,由属地政府监督土地提供方进行施工打围并公示该宗地规划用地性质、建设内容。确需调整的,应同等面积置换,位置应符合配套要求,并经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已经建成的学校(幼儿园)需要调整的,经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实行先建后调整,不得影响正常教学活动。

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无偿“交钥匙”

实施配套幼儿园“交钥匙”工程。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原则由开发建设单位投资建设,教育设施建成后须无偿移交给教育部门或其指定的学校(幼儿园)。住宅开发用地出让时,应将开发建设单位出资配建幼儿园、建成后无偿移交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等内容列入建设条件意见书,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补充文件。成交后,开发建设单位与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签订《配建协议》,建设单位应按照《配建协议》约定,在项目完成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后3个月内移交教育设施和全部建设工程档案。对于因出让居住用地面积较小不具备独立配建幼儿园条件的地块,由政府统筹按照配套义务教育学校模式建设。

新小区教育配套与首期住宅不同步,不予竣工验收

严格落实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建设条件意见书中应明确配套教育设施的建筑规模、建设标准、完成时限、投资来源、移交方式。对于建设条件意见书中明确由开发建设单位投资建设的配套教育设施,应与居住区首期建设项目主体工程一并申报施工许可,不符合建设条件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不予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居住区建设项目申报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时,应配套教育设施未与居住区首期建设项目同步完成建设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手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不予办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手续。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城镇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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