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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585729837/zfb/2020-0000171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政府办公室 |
公开目录 | 图文解读 | 发布日期 | 2020-05-07 |
文号 | 临政办字〔2020〕45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标题 | 文字解读:《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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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临沂市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管理办法》(临政办字〔2020〕45号,以下简称《办法》)。为了便于各县区、市直各相关部门和企业更好的理解相关内容,切实推进政策落地,现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2018年4月,市政府出台了《临沂市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对市新旧动能转换基金运作进行规范管理。在基金实际运作中,随着国家金融监管政策密集出台、市场诉求不断变化,基金募资、投资、退出难度不断增大,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基金运作效率。为推动基金加快落地投资,2019年,我们相继研究制定了《关于优化完善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相关政策的通知》《关于进一步推动临沂市新旧动能转换基金加快投资的意见》,基金管理政策有较大变化,需要相应对原《办法》进行修订,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们起草了本《办法》,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0年5月7日正式印发执行。 二、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有八章内容。 第一章总则(共5条),主要明确了基金定义、重点支持领域和运作方式等内容;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共4条),主要明确了基金管理权责; 第三章投资原则(共4条),主要明确了运作原则、出资比例、存续期等内容; 第四章投资决策(共9条),主要明确了基金管理机构资质、合作基金运作流程等内容; 第五章收益分配及让利(共5条),主要明确了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引导基金让利政策等内容; 第六章风险控制(共10条),主要明确了基金托管及托管银行资质、基金禁投业务、合作基金监管、管理费提取和投资风险补偿机制等内容; 第七章监督管理(共7条),主要明确了基金绩效考核、运行报告、监督检查、尽职免责机制等内容; 第八章附则(共2条),主要界定了有效期、原协议处理以及参股省基金处理等内容。 三、与原《办法》的主要区别 一是调整基金管理体制。不再设立基金理事会,取消政府审批环节,确定合作机构、设立基金、直投项目投资等事项由引导基金管理公司自主决策。 二是提高基金出资比例。将引导基金对合作基金的出资比例由不超过合作基金认缴总额的20%提高到25%。现代高效农业领域可以达到30%。将合作基金投资临沂市内企业的资金由不低于合作基金规模的50-60%调整为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1.5倍。 三是降低基金设立门槛。发起设立的合作基金为创投基金的,基金管理机构实缴注册资本由不低于1000万元调整为不低于500万元。 四是修改政府引导基金利润分配方式。新旧动能转换基金应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约定收益分配和亏损承担方式。对于归属政府的结余投资收益和利息、基金终止清算的引导基金本金,除明确约定继续用于投资基金滚动使用外,应及时足额上缴国库,用于基金滚动发展或奖励性支出。 五是增加基金让利政策。一是基金工商注册一年内投资完成的市内新建项目、改造提升项目,引导基金让渡该项目建设期间的全部收益。二是基金工商注册两年内,对投资进度超过认缴规模70%(含)的,按比例最高奖励100万元;投资进度超过认缴规模50%(含)、小于70%(不含)的,按比例最高奖励50万元。三是鼓励社会出资人购买引导基金所持基金的股权或份额。参股合作基金设立3年内(含3年),可以引导基金原始出资额转让。 六是增加合作基金管理费提取政策。对实行分期出资的合作基金,在分期出资后3个月内实现首个项目投资、半年内实现再次投资、1年内投资达到本期出资额的80%,可按规定提取管理费;引导基金提前退出的,已经提取的管理费按规定退回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合作基金清算时出现亏损的,按协议约定水平减半计提管理费,已经提取的差额部分退回引导基金管理公司。 七是建立重大项目投资风险补偿机制。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投资风险补偿金,用于补偿市级引导基金可能发生的投资损失。 八是建立尽职免责机制。鼓励大胆创新,在基金投资运作过程中,对已履行规定程序作出决策的投资,如因不可抗力、政策变动或发生市场(经营)风险等因素造成投资损失,根据上级有关规定,不追究决策机构、主管部门和引导基金管理机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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