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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585729837/zfb/2020-0000016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政府办公室 |
公开目录 | 图文解读 | 发布日期 | 2020-01-16 |
文号 | 第52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标题 | 文字解读:《临沂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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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共二十条,分别对禁限放区域、禁限放时间、燃放方式和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宣传、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规范。 (一)明确了烟花爆竹禁限放范围和时间。 一是明确了临沂市主城区禁放区域和时间。规定:本市主城区长春路以南,烟汕线—温泉路—沃尔沃路一线以西,华夏路—罗程路—龙潭路—火炬路—湖北路向西延伸至京沪高速公路一线以北,京沪高速公路以东形成的闭合区域为禁止燃放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二是扩大了限制燃放区域。规定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禁止燃放区域以外的其他区域为限制燃放区域。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农历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十五全天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三是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依法合理扩大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延长限制燃放区域的禁止燃放时间。四是把各县纳入条例规范范围。规定各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和当地特点,划定并公布本行政区域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时段。 (二)明确了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中有关方面的责任和义务等内容。 一是明确了各个主体的宣传责任。规定了有关部门、单位、媒体的宣传责任和学校的教育责任。二是规定了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职责。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的作用,加强配合宣传、依法劝阻违法行为等。三是明确了从事庆典、婚庆、殡仪、宴席等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的义务并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明确有关服务单位、个人不得为服务对象提供燃放烟花爆竹相关服务,并应当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四是除规定禁止行为外,规定了倡导行为。规定在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时间内,提倡少放或者不放烟花爆竹;使用无污染、噪声小的烟花爆竹替代品;定点燃放烟花爆竹。五是确保群众参与,规定了举报奖励相关内容。明确对违反条例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的,应当给予奖励。举报奖励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三)严格法律责任。 规定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处五百元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规定,从事庆典、婚庆、殡仪、宴席等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为服务对象提供燃放烟花爆竹相关服务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另外,关于条例的施行时间。考虑到政府《通告》已于2019年12月26日起实施,禁限放区域和时间等均与条例一致,这段时间做了大量的宣传工作,有较好的群众基础。条例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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