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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585729837/zfb/2020-0000018 发布机构 临沂市政府办公室
公开目录 图文解读 发布日期 2019-02-13
文号 第35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标题 文字解读:《临沂市献血条例》
文字解读:《临沂市献血条例》

《临沂市献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8年12月27日经临沂市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19年2月12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将于2019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六章四十一条,分为总则、宣传和动员、采供血和临床用血、保障和激励、法律责任和附则六个部分。总则部分,主要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工作原则、职责界定、献血者条件等内容;宣传和动员部分,主要规定了有关部门单位、媒体和场所的宣传任务以及医疗临床用血应急保障机制等内容;采供血和临床用血部分,主要规定了血液采集规范、临床用血规范等内容;保障和激励部分,主要规定了献血屋(点)的设置和献血车的停靠、纳入文明考核、表彰奖励、人文关怀、采供血信息公开、献血者信息保密、血液管理信息化系统、补贴补休政策、享受免费用血范围及报销流程、“三免”政策等;法律责任部分,规定了部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附则部分,规定了条例的施行时间。

条例立足我市实际,坚持“不抵触、有特色、易操作、重实效”的立法原则,着力解决献血工作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主要有以下特点:

明确了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工作职责。无偿献血是一项公益性事业,需要政府及有关部门切实担负起应有的责任。条例明确了“政府主导、多方协同、社会参与、公民自愿”的工作原则,进一步强调了政府对献血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保障职责,卫生主管部门对献血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和血站在献血工作中的公益性功能定位。

加大了宣传动员力度。我市的无偿献血工作社会基础相对薄弱,公众参与度不高,还存在“献血影响健康”“无偿献血、有偿用血”等误解。对此,条例设专章对献血工作的宣传动员进行规定。梳理了有关部门单位和群团组织的宣传工作职责,规定了血站、医疗机构在献血宣传中的作用,明确了新闻媒体和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的经营管理单位在献血宣传方面的任务,并对医疗临床用血应急保障机制的建立和应急响应作出明确规定。

强化了保障激励措施。目前我市对献血者的激励措施比较缺乏,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献血者献血的积极性。对此,条例创设了对献血者给予保障激励和人文关怀的系列措施,设专章对献血工作的保障和激励作出规定。一是规定了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保障职责,对于固定献血屋(点)的设置、流动献血车停靠、急救送血车的优先通行等给予有力保障;二是将献血情况纳入文明考核指标体系,并明确了给予表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范围;三是突出人文关怀,创设规定了信息反馈回访制度、采供血信息公开制度、献血者信息保密制度和建立血液管理信息化系统;四是增加了部分激励措施。规定了献血者所在单位可以给予适当补贴、补休;扩大了免费用血的范围和方式,把献血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配偶父母、子女配偶都列为享受优惠的群体,同时,对于累计献血不满一千毫升的献血者,统一规定为“可以累计享受献血量五倍的免费用血”,进一步扩大了优惠措施。五是增强了法规的可操作性。详细规定了如何办理免费用血手续;明确了享受“三免”的群体,将符合申报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奖和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终身荣誉奖条件但尚未获得该奖项的群体纳入“三免”范围。同时规定,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交通运输、旅游、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对“三免”的相关激励措施制定具体办法。

增强了法规的刚性。为了保证法规实施效果,针对我市献血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条例分别创设了未履行献血者信息保密义务造成信息泄露的法律责任和骗取医疗临床用血费用的法律责任。通过相关制度设计有效震慑违法犯罪行为,为献血工作的规范有序开展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临沂市献血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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